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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市四區和稀土高新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備案應急項目的認定等工作。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房屋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變化情况,適時調整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續交、補建的標準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執行。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為業主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到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构建立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帳戶。

近日

包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佈

《包頭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修訂草案)》

(徵求意見稿)

向大家公開徵求意見

關於徵求

《包頭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修訂草案)》

(徵求意見稿)

公開徵求意見建議公告

附件:

《包頭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修訂草案)》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加强本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維護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包頭市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房屋和售後公有住房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術語解釋】本辦法所稱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四條【管理原則】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管理體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其設立的物業服務指導中心具體負責市四區和稀土高新區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歸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四區和稀土高新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備案應急項目的認定等工作。

白雲礦區、石拐區、土右旗、達茂旗和固陽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財政、稽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房屋專項維修資金財務監督和審計監督工作。

自然資源、質監、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機构建設】旗縣區和稀土高新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專職人員,加强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七條【交存主體】兩個或兩個以上業主的住宅、社區內的非住宅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的業主和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組織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

第八條【交存標準】商品房屋的業主按照所擁有房屋的建築面積交存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為:不配備電梯的房屋按照50元/㎡交存;配備電梯的房屋按照120元/㎡交存。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房屋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變化情况,適時調整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房屋的建築面積交存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至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組織按照多層房屋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房屋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選取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屬於公有住房售房組織所有。

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續交、補建的標準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執行。

第九條【首期交存時點】商品房屋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房人。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代收購房人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已代收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代收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公有住房售房組織應當在辦理房屋登記手續前,將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為業主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到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构建立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帳戶。

第十條【轉移登記查驗票據】不動產登記部門在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時,應當對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票據進行查驗。未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不予發放不動產權屬證書。

第十一條【資金續交】業主分戶帳面房屋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業主應當及時續交。

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决定。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討論決定的續交方案及時續交;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街道辦事處指導和監督召開業主大會,按照業主大會决定的續交方案及時續交。

第十二條【資金補建】商品房屋、售後公有住房未建立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交存標準進行補建。具體補建方案由業主大會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專戶設立】設立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組織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組織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設立售後公有住房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組織設立分戶賬。設立售後公有住房續交、補建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設立分戶賬。

第十四條【帳戶更名】不動產所有權轉讓時,該房屋分戶賬中結餘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受讓人應當持不動產權屬證書、身份證等到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构辦理分戶賬更名手續。

第十五條【帳戶註銷】房屋滅失的,按照以下規定返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

(一)房屋分戶賬中結餘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

(二)售房組織交存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帳面餘額返還售房組織;公有住房售房組織不存在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帳面餘額按照售房組織財務隸屬關係,收繳同級國庫。

第三章使用

第十六條【資金用途】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使用原則】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十八條【共用部位維修範圍】房屋共用部位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範圍包括:

(一)屋面防水層破損,頂層房間滲漏的;

(二)外牆出現雨水滲漏,引起外牆內表面浸濕的;

(三)地下室出現滲漏、積水的;

(四)外牆外裝潢層出現裂縫、脫落等,危及業主人身及財產安全的;

(五)建築保溫層出現破損脫落,或建築保溫不良引起外牆內表面出現潮濕、結露、結霜或黴變的;

(六)外牆及樓梯間、公共走廊塗飾層出現開裂、鏽漬、起泡、翹皮、脫落、嚴重污染的;

(七)公共區域窗臺、門廊挑簷、樓梯踏步及扶手、維護牆、院門等出現破損的;

(八)公共區域門窗普遍破損的;

(九)其它情况。

第十九條【共用設施設備維修範圍】房屋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範圍包括:

(一)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確認,電梯主要部件需要進行維修或更換的;

(二)二次供水系統設備部件磨損、銹蝕嚴重的;

(三)避雷設施不滿足安全要求的;

(四)配電設備部分電纜、電線、配電箱(櫃)內元件損壞的;

(五)經消防管理部門確認,消防系統出現功能障礙,或部分設備、部件損壞嚴重的;

(六)社區內排水(排污)設備出現故障,排水管道漏水、銹蝕嚴重、排污泵銹蝕或落水管等其它設備損壞的;

(七)社區內共用的道路、綠地、路燈損壞嚴重的;

(八)社區內共用的安全監控設施損壞嚴重的;

(九)社區內共用的溝渠、池、井損壞嚴重的;

(十)社區內共用的非經營性車庫,物業管理用房、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損壞嚴重的;

(十一)嚴重影響業主生活、生產等其它情况。

第二十條【分攤規定】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專屬一幢(單元、樓層)業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該幢(單元、樓層)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從售後公有住房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四)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出售的房屋,開發建設單位或公有住房售房組織應當按照未出售房屋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五)業主個人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金額不够支付所分攤維修工程費用的或未交存的,差額部分由該業主承擔。

第二十一條【使用條件】使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屆滿;

(二)維修項目符合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範圍;

(三)未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或房屋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的業主就本次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進行現金分攤;

(四)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應當經使用範圍內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二十二條【表決管道】使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可以通過以下管道表決:

(一)簽字表決:使用範圍內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通過書面簽字確認;

(二)委託表決:業主將一定時期內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事項的表決權,以書面形式委託給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行使;

(三)集合表決:業主大會對特定範圍內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事項,採取一次性集合表決通過後,授權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分批使用。

第二十三條【商品房申請主體】商品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的申請主體應當根據以下管道確定:

(一)業主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或相關業主可作為維修資金的申請主體;

(二)物業服務企業可由業主委員會或社區居民委員會委託作為申請主體。

第二十四條【售後公有住房申請主體】售後公有住房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的申請主體應當根據以下管道確定:

(一)售後公有住房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按售房組織設立分戶賬的,公有住房售房組織作為申請主體;公有住房售房組織不存在的,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作為申請主體。

(二)售後公有住房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立分戶賬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管道確定申請主體。

第二十五條【提交資料】申請使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

(二)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工程施工契约;

(三)安全生產責任書;

(四)與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具有共有關係的業主清册,經業主同意及公示的證明資料;

(五)其它相關材料。

第二十六條【使用方案】使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制訂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需要維修和更新、改造的具體範圍和內容;

(二)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及工程計畫;

(三)費用預算;

(四)其他與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有關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管理模式】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實行業主自主管理或者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代為管理,鼓勵業主按照民主、協商原則,實行業主自主管理。

業主要求自主管理的,應當在街道辦事處的指導和監督下召開業主大會,經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由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負責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

未成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未决定自主管理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代為管理。

第二十八條【資金代管使用程式】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由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构代管的,使用時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方案製定。申請主體組織製定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並向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构提出申請;經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构現場勘查符合使用條件的,申請主體將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在社區明顯位置公示七日;

(二)業主表決。公示期滿後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形式進行表決;

(三)稽核備案。申請主體向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构提交材料進行稽核。經稽核符合使用條件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构予以備案;

(四)組織實施。申請主體按照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組織施工單位進行施工,並委託協力廠商專業機构參與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等工作;

(五)竣工驗收。工程竣工後,申請主體組織相關業主、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造價諮詢組織和相關監管部門對工程進行驗收;

(六)分攤結算。驗收合格後,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构按照分攤清册從相關業主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核减,並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劃款。

第二十九條【資金自管使用程式】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自主管理的,使用時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方案製定。由業主委員會組織製定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並在社區明顯位置公示七日;

(二)業主表決。公示期滿後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形式進行表決;

(三)稽核備案。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稽核同意,報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构備案;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构發現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四)組織實施。業主委員會按照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組織施工單位進行施工,並委託協力廠商專業機构參與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等工作;

(五)竣工驗收。工程竣工後,業主委員會組織相關業主、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造價諮詢和相關部門對工程進行驗收;

(六)分攤結算。驗收合格後,由業主委員會按照分攤清册從相關業主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核减,並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劃款。

第三十條【應急使用條件】發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緊急情况,應當立即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

(一)屋面防水層損壞造成嚴重滲漏的;

(二)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要求對電梯維修和更新、改造的;

(三)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無法正常使用的;

(四)高層住宅水泵損壞導致供水中斷的;

(五)樓體外立面有脫落危險的;

(六)消防系統出現功能障礙,消防管理部門要求對消防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的;

(七)經相關安全鑒定機構鑒定需要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的;

(八)涉及危及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嚴重影響業主正常生活的緊急情况。

第三十一條【應急使用程式】發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緊急情况,按照以下程式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

(一)採取措施。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社區居民委

員會或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立即採取應急防範措施,並向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二)現場勘查。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現場查驗確認後,出具認定意見。業主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向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构申請使用維修資金;

(三)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代為管理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四)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業主自主管理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和第六項的規定辦理。

發生前款情况後,未按規定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的,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還應當從公有住房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應急維修工程竣工驗收後,應當將使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總額及業主分攤情况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二條【維修成本認定】在維修過程中,業主、物業使用人及相鄰人應當給予配合,不得阻撓正常施工。因維修項目施工不可避免原因造成業主自用部位損壞的,施工單位應當及時修復或者給予合理補償,費用計入維修成本。因施工單位責任造成業主自用部位損壞發生的相關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不得計入維修成本。

第三十三條【協力廠商監管】使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引入工程監理、造價稽核、鑒定等協力廠商專業機构參與工程管理。工程造價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聘請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組織對工程造價進行稽核。

第三十四條【資金劃轉】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通過轉帳結算不得支取現金,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只能劃轉到工程施工契约確定的施工單位帳戶中。

第三十五條【不允許列支】下列費用不得從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組織承擔的供水、供熱、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五)其他不應當由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承擔的費用。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專戶銀行管理】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遵循資金安全、服務優質的原則,按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管道選定本市範圍內營業的商業銀行,作為本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构應當與專戶管理銀行簽訂專戶管理協定,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設專戶。

專戶管理銀行負責辦理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分戶賬的設立、交存、使用、結息、劃轉、結算、對賬、査詢、核算、資訊維護等事項。

第三十七條【資金計息】房屋專項維修資金自交存至專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銀行存款利率向業主派發利息。當年交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的資金,按照銀行存款活期利率向業主派發利息,次年開始按照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向業主派發利息,利息轉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滾存使用。

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构在保證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對房屋專項維修資金進行增值運作,增值運作管道限於組合銀行存款和購買一級市場國債,不得用於其它投資、不得用於為組織和個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不得從事國債回購、購買理財產品、用於提供質押、抵押擔保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所稱增值資金,是指上年度存儲在商業銀行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所產生利息,扣除向業主派發利息後的結餘資金。

第三十九條增值資金的使用應遵循專戶存儲、量入為出、專款專用、計畫管理的原則。

第四十條增值資金主要用於:

(一)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經費。經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後上交並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並與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分賬核算。

(二)對接管舊社區、弃管社區及推行准物業管理社區的物業服務企業、社區物業提檔陞級的補助資金;

(三)購買社區共用設施設備保險;

(四)老舊社區改造的補充資金。

(五)支付維修過程中發生的監理、鑒定、造價稽核等協力廠商機构服務費用。

第四十一條增值資金用於(二)、(三)(四)項,資金使用部門應當擬定使用計畫,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稽核報市政府準予後予以支付。

第四十二條【滾存使用資金】下列資金應當轉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帳戶滾存使用:

(一)向業主派發的利息;

(二)利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的收益,但業主委員會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房屋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後回收的殘值。

第四十三條【專戶銀行對賬】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构應當每年至少一次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帳目,並向業主、公有住房售房組織公佈下列情况:

(一)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二)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况;

(三)其他有關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業主、公有住房售房組織對公佈的情况有抗告的,可以要求覆核。

第四十四條【財務管理】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强對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收支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執行情况的監督。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法律責任】組織和個人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交存或者拒絕按規定承擔分攤房屋專項維修資金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或者相關業主可以依法對其提起訴訟。

第四十六條【協力廠商服務機構法律責任】提供協力廠商服務的專業機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履行監管職責,不得與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施工單位等弄虛作假,損害業主利益。

第四十七條【援引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令第165號)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依照執行】本市保障性住房、拆遷安置房、集資合作建房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交存標準界定】2012年11月6日之前取得《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的項目,仍按照商品房購房款(不配備電梯的房屋按照50元/㎡交存;配備電梯的房屋按照120元/㎡交存)交存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

第五十條新建商品房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應當依據《包頭市商品房買賣合同》載明的建築面積。

第五十一條【生效時間】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12年11月6日頒發的《包頭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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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包頭發佈、包頭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官網

(編輯:賀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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