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艘“溫妮”號遊艇參加大帆船場地賽後,返回三亞途中觸礁擱淺。施救過程中連續遭受颱風影響,遊艇翻沉滅失,構成全損。遊艇方向保險公司索賠遭拒,由此引發一場海上保險合同糾紛訴訟。
每一起複雜案件就是一場挑戰與較量。該案二審期間,省高院民三庭法官尹茂平帶領審判團隊精研案情,力促調解,最終實現“案結事了”。
“遊艇經濟是海南的特色產業,涉遊艇糾紛案件的正確審理有利於提振遊艇旅遊市場信心,激發遊艇旅遊消費潜力。”9月24日,尹茂平回顧此案審理時說。她所承辦的這起海上保險合同糾紛案最終入選2020年全國海事審判典型案例(共10起),對此類糾紛案件的審理具有一定的示範和指導意義。
法官尹茂平(右一)和同事討論案件全媒體記者陳敏攝
遊艇翻沉保險公司拒賠
2020年4月25日淩晨,在三亞參加司南杯大帆船賽的“溫妮”號遊艇從三沙永樂群島水域返回三亞途中,由於受到東南風、西南流影響,遊艇偏離航向,加上當班駕駛員對事發海域通航環境不熟悉和操作不當,導致“溫妮”號觸礁並擱淺在礁盤上。遊艇擱淺後又分別受颱風“木恩”、颱風“韋帕”和颱風“楊柳”等多個南海熱帶氣旋影響,無法展開及時施救,最終導致遊艇翻沉滅失。
事故發生後,因向保險公司索賠遭拒,遊艇共有人李某某、林某某遂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保險人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共計270萬元及利息。
“本案一審圍繞的爭議焦點是‘溫妮’號遊艇觸礁擱淺事故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範圍、保險公司應賠付遊艇船東損失金額是多少。”尹茂平介紹案件一審審理情况時說。
最終,海口海事法院一審認為,本次事故屬於保險責任範圍。案涉遊艇具有有效的適航證書,駕駛人具有相應駕駛資格,事發當時已配備最新的電子海圖。保險人關於案涉遊艇未配備紙質海圖屬於不適航、違反保證義務的抗辯主張不能成立。一審判決保險人向李某某、林某某支付案涉保險賠償款270萬元及利息。
“一審法院嚴格區分事故原因和保險責任,綜合保險責任範圍、是否屬於除外責任情形等因素,判定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該判决站在充分保護遊艇所有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判决結果從事實和法律層面來看,並無不當,從‘案結事了’的案件處理效果來看,該判决也為二審的調解工作奠定了基礎。”尹茂平談到一審判決時說。
損失誰來擔雙方互不相讓
一審判決作出後,保險公司不服,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開庭時,保險公司認為,“溫妮”號遊艇的適航證書中顯示其“航行水域”為“沿海航區航行限制”,而事故地點距離三亞約128海裡處,屬於嚴重超航區航行,並且“溫妮”號不僅沒有配備紙質海圖,電子海圖與實際也有很大差距,相當於“溫妮”號沒有配備有效海圖。囙此,“溫妮”號遊艇違反了海商法規定的被保險船舶的適航義務,保險公司可以免除保險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的情形。
遊艇共有人李某某、林某某則抗辯認為,“溫妮”號遊艇於該航次開航時是適航的,未配備紙質海圖並不構成不適航,與事故發生沒有因果關係,保險人不能以此拒賠。
“雙方代理律師在二審法庭上主要圍繞‘溫妮’號遊艇是否適航展開了激烈、針鋒相對的辯論。”尹茂平說。
如何準確厘定責任並給出讓人信服的理由考驗著二審法官的智慧。
庭審結束後,尹茂平沒有輕易否定任何一方的上訴主張。
本著探究案件本質,實事求是地解决糾紛、化解矛盾的鑽研精神和態度,尹茂平積極主動查閱有關海事保險等專業資料,並就相關問題向有關專業人士進行認真請教。
“海事行業專家解答了船舶觸碰以及適航方面的專業知識,為我準確解構定位案情提供了很大的幫助。”尹茂平告訴記者。
釋明溝通,促成功調解
考慮到該案涉及遊艇旅遊及遊艇行業的健康發展,為了徹底解決糾紛、及時化解矛盾,在捕手該案之初,尹茂平就確定了二審審理此案的基本思路是調解。
說來容易,可面對雙方巨大的分歧,如何調解?考驗的是法官的綜合素養、智慧和技能。既要做到依法依規、合法合理,還要做到讓當事人信服、接受。
“通過對案情的精准解構定位、對法律的全面透徹分析、對訴訟程式的充分講解說明,讓當事人雙方對自身的訴訟風險、訴訟結果、訴訟成本有一個比較正確的認知和預期,抓住機會,引導雙方對自身利益進行全面充分的比較衡量。”尹茂平回顧該案調解過程時說。
“在前期講解、解釋、釋明的基礎上,通過對雙方的心理預期進行分析評估,我們法院製定了由保險人向遊艇主人支付賠償款的調解方案,供雙方研究討論。”尹茂平告訴記者。
經過多次疏導、溝通,並在雙方代理律師的共同努力下,最終遊艇船東李某某、林某某和保險人均同意作出讓步,雙方達成調解協定。保險人在簽訂協定後十五天內自動履行了賠償義務,該案糾紛得以圓滿解决。
“該案的圓滿解决,雙方代理律師發揮積極作用,體現了應有的職業素養和敬業精神。”尹茂平告訴記者,雙方代理律師在該案調解過程中,及時與當事人進行溝通,在調解協定條款擬定過程中字斟句酌,盡心盡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積極協助配合法院進行調解,將法院的調解思路、想法、精神及時傳達給當事人,並向當事人做進一步的解釋說明,最終促成了案件的調解。(記者: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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