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連環食人魔”楊洪軍:連殺24名女青年,因一個細節破功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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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996年到2000年是吉林省柳河縣年輕女子的噩夢。事後,警方介入了調查,發現了一個男人的脚印,但調查幾天後,案情毫無進展。當時柳河警方幾乎是全體出動,誓要偵破此案。經過大規模的排查,警方於2000年11月7日,鎖定了犯罪嫌疑人楊洪軍,11月11日楊洪軍被抓捕歸案。楊洪軍四年間殘害24人,危害社會公共安全,造成惡劣影響,且歸案後,不思悔改,認罪態度極差,依法從重判刑。2001年4月18日,楊洪軍被執行死刑。

1996年到2000年是吉林省柳河縣年輕女子的噩夢。

這幾年裏她們每天擔驚受怕,晚上不敢出門,必須鎖好門窗,甚至不敢熟睡,因為不知道在哪一刻,惡魔就會拿著刀站在你身旁,將你殘忍殺害。

1996年2月1日晚上8點,吉林柳河縣一家製藥廠的兩名年輕女子去上廁所,一個黑影突然沖過去,對著兩女子的臀部一人一刀……尖叫聲引來了工廠裏的其他工人,但黑影早已淹沒在夜色中。事後,警方介入了調查,發現了一個男人的脚印,但調查幾天後,案情毫無進展。

這個紮人屁股的惡魔似乎嘗到了“沒被發現的甜頭”,越發倡狂,1996年2月22日,3月4日、22日、24日晚,又接連紮傷4名婦女的臀部。在警方緊鑼密鼓的排查時,這個惡魔已經不滿足於紮傷臀部了,見過血的刀讓他有種隱秘的快感,接著他開始揮舞手裡的屠刀。

1996年6月15日淩晨,他竄到一戶人家,見這戶人家的男主人不在,他溜到臥室,打開燈,將家裡的三個女子全部捅死,最小的是個孩子,才7歲。將她們殺害後,還對她們的隱私部位再度傷害,一時間讓人聞風喪膽。也是也一次的“成功”,讓他膽子更大了,作案頻率愈發頻繁。

當時柳河警方幾乎是全體出動,誓要偵破此案。然而,就在柳河警方夜以繼日進行偵破的時候,兇手已經跳出柳河縣,來到周邊縣市瘋狂作案。

1998年4月2日,他持刀竄至一女子家,先將電線割斷,然後進入屋內,由於被這戶人家發現殺人未遂。接著,楊又竄至婦女程波家,照著正在熟睡的程波及其丈夫趙子祥的頸部各割一刀,致趙當場死亡。程波掙扎地跑出門外呼救,被一刀刺死。當日夜零時許,楊洪軍又竄至本縣向陽鎮內見婦女王波獨自行走,遂上前捅了王腹部兩刀,因王呼救,楊匆忙逃離。

1998年8月13日23時許,楊洪軍持刀竄至柳河縣安口鎮大廟村婦女於保英家,先向其熟睡中的丈夫聶勝才頸部割了一刀將其殺死,又追到門外,將欲呼救的於保英割斷頸部殺死。

從1996年到1999年底,這個變態殺人魔,殺死了12名女性、刺傷了17名年輕婦女,讓整個柳河縣都陷入陰霾之中。

警方經過現場偵查和對該男子的行為判斷,得出結論,該男子可能有仇視年輕女子的心裡,可能在童年有陰影,或者婚姻愛情上受過傷。柳河警方聯系周邊縣市的警方,加大搜查力度,但該男子十分狡猾,一直沒有活著的人看到過他。

直到2000年8月24日傍晚,新賓自治縣的一條小河邊,一個身材豐腴,年輕漂亮的女子走在路上,看到一個相貌醜陋的男子拿著刀向她沖過來,她大喊了一聲:“老公”,她丈夫從後面沖出來,該男子連忙套圈,並迅速報警。

警方根據兩人的描述,給罪犯做了類比畫像,懷疑這就是柳河殺人案的兇手。經過大規模的排查,警方於2000年11月7日,鎖定了犯罪嫌疑人楊洪軍,11月11日楊洪軍被抓捕歸案。

對自己的殺人事實供認不諱。在審訊時,警詧問他為什麼要殺害這些女子,楊洪軍稱,“就是因為她們長得好看,讓我很不爽。”

楊洪軍為什麼會這麼仇視年輕漂亮的女子呢?這還得從他的童年說起。

楊洪軍,小學5年級文化,原是柳河縣向陽林場工人。楊洪軍母親早逝,父親脾氣暴躁,對他放養。小學時,楊洪軍經常因為長相被嘲笑,他慢慢地變得沉默,內心壓抑,後來他就通過偷窺女人隱私來滿足自己。13歲時,因為偷窺別人被發現,被父親打了一頓,但這並沒有讓他悔改,反而開始變本加厲了。

1986年7月,楊洪軍與妻子結婚,並育有一子。但楊洪軍並未囙此滿足,反而尋求其他刺激。1994年開始,楊洪軍踏上荒淫之路,隨後便沾染上嫖娼惡習。1995年他有過一段婚外情,是和一個同鄉的女青年,但沒多久就被他老婆發現了,他妻子去女青年家大鬧了一場,女青年主動跟他分手了。

自那以後,他跟妻子的關係也冷淡了,無法滿足的欲望,讓他又開始去嫖娼。1995年11月,楊洪軍在梅河嫖娼時,意外遭遇“仙人跳”,被兩位女性劫走460元錢。此後,便使楊洪軍對女生產生深深的敵意,尤其是漂亮女性。

沒過多久,他發現自己染上了性病,妻子發現後,要跟他離婚,但沒離成。幾個月後,楊洪軍發現妻子跟其他男人有染,他心裡對年輕女子的恨更深了,才有來後來的一系列傷人、殺人案件。

不管是什麼原因,將私憤發洩到無辜的人身上,剝奪他人生命權,都是於法不容的,犯了罪就要接受法律的制裁。楊洪軍殺害多人,涉嫌故意殺人罪,殺人後還對其遺體再次傷害,屬情節嚴重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楊洪軍四年間殘害24人,危害社會公共安全,造成惡劣影響,且歸案後,不思悔改,認罪態度極差,依法從重判刑。經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核准,其共犯有故意殺人、搶劫、搶奪、放火、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盜竊6種罪名,數罪並罰被决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01年4月18日,楊洪軍被執行死刑。

楊洪軍被執行死刑惡那天,全城歡呼,這個縈繞在年輕女子心頭的噩夢,終於要消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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