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女孩探親發現父親離世,40萬賠償款竟被奶奶花光,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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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幾年,像這樣道德與法律間碰撞的爭端也源源不斷地發生。比如去年在黑龍江發生的一起家屬爭奪賠償款的案例,多年未歸家的女兒回家索要父親的死亡賠償金,卻遭到爺爺奶奶拒絕,那麼最後誰是爭議的贏家?在黑龍江鶴崗,麗某是個單親家庭的女孩,三歲的時候父母離婚,父母協商後由母親撫養麗某長大,於是麗某便跟著母親。母親十分反對她和父親來往,兩人被迫斷了聯系。

我們經常在電視節目看到幾個親屬為遺產爭得頭破血流的畫面,從道德的層面來說,這是重利寡情,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合理維護自己的權利是法律所宣導的。近幾年,像這樣道德與法律間碰撞的爭端也源源不斷地發生。比如去年在黑龍江發生的一起家屬爭奪賠償款的案例,多年未歸家的女兒回家索要父親的死亡賠償金,卻遭到爺爺奶奶拒絕,那麼最後誰是爭議的贏家?

此事還要從本案的主角——麗某的家庭背景說起。在黑龍江鶴崗,麗某是個單親家庭的女孩,三歲的時候父母離婚,父母協商後由母親撫養麗某長大,於是麗某便跟著母親。母女倆輾轉去外地謀生,從此以後麗某再也沒見過她的生父。

然而血濃於水,麗某這些年一直思念自己的父親。母親十分反對她和父親來往,兩人被迫斷了聯系。由於她和父親在沒記事的時候就分別了,甚至無法想起父親的音容笑貌,只能憑藉幾張乾巴巴的照片寄託念想。直到2020年,李某覺得自己“翅膀硬了”,於是自作主張偷偷聯系了父親,卻只得到一串忙音。她以為父親換了電話號碼,又聯系了其他和自己稍微親近一些的親人,結果卻得到一個噩耗:她的父親早就於兩年前因工傷意外去世。

巨大的打擊讓麗某一下子失去力氣,她非常後悔沒有早點聯系父親。但是現在不是悲傷的時候,因為親戚又給她透露了一個消息,稱父親所在的煤礦廠當年給父親所有的近親屬賠償了130萬元的鉅款。這筆賠償也就是喪葬補助金等費用。

在我們國家,職工因工死亡,近親屬會獲得三項費用,分別是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在《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薪水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新增10%。根據該規定,我們可以得知,麗某可以分得30%比例的親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而對於領取賠償金的範圍,國家也做了規定,《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對於本案,爺爺奶奶、她以及父親的四個兄長參與分配,作為女兒的麗某分得了40萬元。由於當時與她失聯,所有除她以外接受賠償的親人約定,由年長的爺爺奶奶保管40萬元並積極聯系麗某,儘快將錢給她,而其他的人負責監督履行情况。

於是她馬上動身去了黑龍江,當她找到爺爺奶奶並說明來意的時候,卻被澆了一頭冷水,爺爺奶奶早已把她那份賠償金花光了。因為他們認為,麗某已經很久不和自己父親這邊聯系了,這筆賠償款也沒辦法交付,他們作為父親的父母,有權利花費這筆費用。

本來麗某看自己和二老有些血緣關係,態度自然也算親和,然而現在這兩人將自己應得的財產花光,麗某也顧不得什麼親情,直接將爺爺奶奶以及四個父親的兄長全都告上了法庭,希望法院能幫她主持公道,返還40萬元。

經過調查,麗某發現了更多內幕。原來,爺爺奶奶根本沒花這筆錢,而是分批次把錢轉到了幾個孩子——也就是她四個叔伯那裡,他們想通過暗箱操作將她的賠償款私吞。現在爺爺奶奶的帳戶上確實一分不剩,已經沒有錢給麗某了。麗某氣不打一處來,即便她早已與父親斷了聯系,也斷了父女的情感,但是從法律的意義上來說,她有這個權利爭取40萬元。

那麼我們來看一下,爺爺奶奶轉帳給叔伯,這個行為能够被法律認同嗎?從民法的角度來說,他們轉帳的行為屬於贈予,但爺爺奶奶贈予的行為是無權處分,因為錢財本來就不是他們的。而且受贈人叔伯明知道爺爺奶奶沒有處分權,卻收下了錢財,不能够作為善意第三人。簡單來說,他們幾個的行為屬於惡意串通,侵犯麗某的合法財產所有權。

由於這起事件源自家庭糾紛,囙此法院本著“能調解就調解”的原則,讓他們協商進行處理,最後因為這幾比特親屬經濟問題,雙方協定歸還麗某32萬元。協定簽完後,出了法院幾比特親屬變了臉色,全都不肯履行義務,實在無法,麗某只好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來讓他們還錢。在法律的面前,他們眼看著得不到什麼利益,最終將32萬元還給了麗某。

不過,當我們將這起案件與開頭提到的問題結合後,會引發很多爭議。本案的賠償金其實和民法中的遺產有異曲同工之意,而兩方爭奪財產的行為,也是道德、親情和法律相碰撞的常見情景。

從道德的角度說,麗某和父親很早斷了聯系,而爺爺奶奶、叔伯和父親更親近,這筆賠償金給爺爺奶奶一方更合適,畢竟死亡賠償金的作用就在於撫恤、養育,麗某和父親間的親情已經很淡了,說斷絕關係也不為過,那麼麗某還需要撫恤嗎?父親死亡,肯定是與之朝夕相處的爺爺奶奶心情最悲痛,也最需要撫恤。

然而,從法律的角度來說,麗某即便和父親斷了聯系,只要有血緣關係在,她就永遠是父親的親屬。這一點在我國民法中經常能够體現,比如父母雙方離婚,孩子判給一方,另一方仍舊負有撫養的責任。夫妻雙方婚姻關係的斷裂,不意味著父母和子女關係也一起斬斷。除此之外,在繼承方面,即便父母離婚,子女也依舊擁有父母雙方的繼承權,無論子女被誰撫養,最後可以獲得兩方的遺產。本案的死亡賠償金也是一樣的道理。

囙此,這樣的爭議有時候也讓人無可奈何,畢竟法律和道德不在同一個高度,雖然兩者同源,但卻在一些問題上會走向兩個不同的方向。在我國的民事糾紛中,尤其是家庭中的糾紛,很多時候依靠雙方協商處理,法律則是最後的維權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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