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裡廢棄地被賣給私人作宅基地這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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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手頭保留著宅基地轉讓協定,宅基地卻被另賣他人已經蓋好了房住了進去,這是怎麼回事?村、組有權買賣土地嗎?近日,許女士拿著4份《宅基轉讓協議》向華商報-二三裏資訊反映稱,2011年6月10日,她與冀先生等4人在蒲城縣橋陵鎮花王村4組花4.2萬元購買了1.4畝地準備作為宅基地,劃分為4個基地相鄰的院落。4院宅基地的收款收據開在了一張票上,花王村村委會給4人分別出具了宅基轉讓協定,並蓋有花王村村委會關防。

手頭保留著宅基地轉讓協定,宅基地卻被另賣他人已經蓋好了房住了進去,這是怎麼回事?村、組有權買賣土地嗎?

手中拿著宅基地轉讓協定地被另賣他人

近日,許女士拿著4份《宅基轉讓協議》向華商報-二三裏資訊反映稱,2011年6月10日,她與冀先生等4人在蒲城縣橋陵鎮花王村4組(現為城西村)花4.2萬元購買了1.4畝地準備作為宅基地,劃分為4個基地相鄰的院落。4院宅基地的收款收據開在了一張票上,花王村村委會給4人分別出具了宅基轉讓協定,並蓋有花王村村委會關防。

“我們買宅基地不久後,其中一人(冀先生)在我們3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將這塊地以每院7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其他人,我多次去找村委會和冀先生,但問題一直未解决。”

據許女士介紹,當時她與冀先生等購買宅基地時,戶籍不在橋陵鎮。

隨後,記者聯系了冀先生,其稱,他與許女士原是兩口子,地為他一人所買,收款收據上是上他的名字,因為想蓋房申請宅基地,他便將地劃分為4院,分為許女士及其親戚,轉讓協定全是他一個人所簽,關防是他找村委會蓋的。後來他與許女士分手,又將地賣給了其他人,與村委會沒有關係。“賣地才賣了十幾萬元,我給許女士打了20萬元欠條,等有錢了就還她。”冀先生說。

對此,許女士說:“當初買地的時候,既然村委會能給冀先生出具4份蓋有關防的轉讓協定,後來土地被再次買賣,為什麼不將這4份轉讓協定收回去呢?”

村委會:地只賣給一人劃分多院是為了辦證

9月29日上午,華商報-二三裏資訊記者來到了城西村,看到許女士所說的1.4畝地上面已蓋了三院房子,中間還留一院空地。

記者又來到村委會,瞭解到原來參與賣地的花王村4組屈組長多年前已離開村子,現時失聯。原村委會主任原先生已於2012年退休,原花王村一比特薑姓仍在在職,現時任城西村黨支部書記。對於2011年村上賣地給冀先生等人一事,這位薑書記稱,他是後來才知道此事,地是當時組上賣的,蓋章非經他手。此塊地最早是池塘,後來填池成場,再後來又建了生產樓板的預製廠,預製廠廢棄後,組上將此塊地賣給了冀先生。但當時賣地時遭到村民阻攔,因為面積過大,後來為辦宅基地證將地分成4院,寫4份協定蓋4個章也是為了辦證。

“那時候生產隊(組)的地經全體村民同意是可以賣的,賣地的錢也分給了村民。”薑書記說,“交錢的收款收據只有冀先生的名字,所以村委會只承認地賣給了冀先生一個人,後來冀先生再賣給誰村上也管不著。”

對於冀先生賣地時村上為什麼不收回4份轉讓協定,薑書記稱其餘三份轉讓協定沒有交購地款的收款收據,協定作廢。

許女士稱,地只賣給冀先生,為何冀先生的轉讓協定上賣地價格為10500元,而他交款收據卻為42000元?薑書記叫來了原花王村村委會主任原先生,其稱,當時此塊廢地為原組長所賣,村委會只是蓋了個章。而冀先生後來再次賣地時,他已退休並不知情。

土管所:私自賣地屬於違法行為

只有村委會一個關防,就將村集體土地賣給私人,這合法嗎?9月29日下午,記者來到蒲城縣自然資源局,工作人員稱,土地屬於國有資產,私自買賣屬於違法行為。

記者又來到橋陵鎮,鎮土管所李所長告訴記者,此塊土地性質屬於建設用地,符合規劃,但是村、組無權對其進行買賣,這屬於違法行為,當時相關部門並不知道此事,如今十多年過去了,原來經手辦理此事的原花王村四組組長已失聯,這成了歷史遺留問題。現買地村民在此處蓋房沒有辦理合法手續,蓋房時土地首長部門進行過封锁並進行了行政處罰。

許女士稱,關於違法買賣土地一事,她已向蒲城縣紀委進行舉報。

律師:即使全體村民同意,仍應徵得有關部門準予,否則買賣行為無效

對此,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雖然分成4份契约,但實質這1.4畝土地仍然是賣給冀先生一人,因為僅冀先生具有處分權,超出了個人應持有的宅基地面積,顯然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趙良善表示,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都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不得隨意轉讓買賣。如果在買賣當時土地已經規劃為建設用地,說明該土地已經具備特有用途,即使全體村民同意,仍然應該征得國家有關部門準予,否則買賣行為可能無效。在這時,村委會成員進行買賣則屬於違法行為,村基層組織人員是刑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的國家工作人員,符合濫用職權犯罪的特殊主體要求,依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怠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趙良善強調,如果村委會成員私自將賣地款項占為己有的,肯定還涉及到職務侵佔罪。

趙良善稱,鑒於本案已超過10年之久,雖案情已構成犯罪,結合當時情况複雜,土地關係不清晰、時間較長等原因,如果追究當時負責人之責任,可能會面臨刑事追訴時效過期之風險。因為我國刑法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的;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的。

華商報記者程娟編輯李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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