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套取科研經費,這名教授被公訴!

天津 55℃ 0
摘要:近日,中國檢察網公開一份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一名大學副教授嚴某利用職務身份便利,夥同馬某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虛構的技術開發契约,套取配套科研經費,數額巨大,被提起公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來源:中國檢察網

近日,中國檢察網公開一份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一名大學副教授嚴某利用職務身份便利,夥同馬某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虛構的技術開發契约,套取配套科研經費,數額巨大,被提起公訴

被告人嚴*,男,1984年**月**日出生,湖南省人,漢族,博士研究生文化,原天津**師範大學副教授。

被告人馬*立,男,1979年**月**日出生,河北省人,漢族,國中文化,天津**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案由天津市津南區監察委調查終結,以被告人嚴*、馬*立涉嫌貪污罪,於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資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天津**師範大學(以下簡稱“**師大”)印發《天津**師範大學橫向科研經費管理辦發(試行)》,明確學校教師對外開展科研活動承接非財政撥款的科研專案經費(即橫向經費),納入**師大統一管理,並收取相應管理費。橫向經費到賬後,由該教師作為科研專案負責人辦理來款認領、憑項目支出發票報帳科研經費等手續。2019年5月29日,**師大决定由學校財政按照實際到賬橫向科研經費的20%給予配套資助,由科研專案負責人憑項目支出發票報帳配套科研經費。

2019年9月至12月,為套取學校20%配套科研經費,被告人嚴*與被告人馬*立商定,由其作為專案負責人代表**師大先後與被告人馬*立實際控制或介紹的10家公司簽訂虛構的17份橫向科研技術開發契约;同時被告人嚴*又與另外6家公司簽訂虛構的7份橫向科研技術開發契约,24份契约金額為人民幣14700130元,上述款項作為橫向科研經費打入**師大帳戶內。後嚴*指使馬*立虛開購買科研資料增值稅發票,從學校應當下撥的占契约額20%的配套科研經費中報帳,共計報帳2462102.25元。在扣除學校管理費249702.6元,以及未報帳的配套科研經費10462.76元後,被告人嚴*、馬*立共同將配套科研經費2201936.89元據為己有後錶分。

2020年10月13日,天津市津南區監察委員會對嚴*立案調查,同年10月28日留置。2020年12月24日對被告人馬*立立案調查,12月25日將其傳喚到案。二人歸案後,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後共同退繳違法犯罪所得2181140.19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嚴*利用職務身份便利,夥同被告人馬*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虛構的技術開發契约,套取配套科研經費,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被告人嚴*、馬*立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鑒於二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屬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關注“每日高教要情”,獲取高教最新資訊

評論留言

  • 熱心網友
    暫時沒有留言

我要留言

◎歡迎參與討論,請在這裡發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觀點。【所有評論需要人工稽核後才能顯示,請勿發佈垃圾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