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寧波的王先生平時不喝酒,這次假期和朋友們難得一聚,大家互相勸酒。老王喝高後回家,突發腦溢血。被家人送到當地醫院救治,因搶救無效死亡。家人們非常傷心,老王一直是家裡的頂樑柱,全家人的生活都要依靠老王,老王的妻子和孩子向同桌的9人提起訴訟,要求賠償60萬元。
根據民法典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强行性勸酒,比如同桌飲酒者以“不喝是看不起人”等言語刺激或採用野蠻肢體動作强行勸酒。
2、明知對方不能飲酒或身體狀況不佳不宜飲酒,仍勸其飲酒進而誘發疾病或導致死亡。
3、醉酒者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同飲者對其有照顧義務,沒有將其送至家中交其家人照顧或送去醫院以保證處於安全狀態。
4、共同飲酒人應對醉酒的人駕車、劇烈運動等行為負有加以封锁的義務,明知對方酒後駕車,不阻攔,如果發生損害,共同飲酒人承擔一定責任。
評論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