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强檢察機關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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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為全面落實黨中央關於加强生態文明建設的部署要求,切實築牢長江黃河上游生態屏障,推動健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民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奮力譜寫美麗四川時代新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作出如下决定:

(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全面落實黨中央關於加强生態文明建設的部署要求,切實築牢長江黃河上游生態屏障,推動健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民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奮力譜寫美麗四川時代新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作出如下决定:

一、檢察機關提起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是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發揮司法職能,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共同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强化法律監督和加强生態環境資源保護的重大舉措,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全省各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要進一步提高對檢察機關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工作的思想認識,自覺履行職責,依法支持和配合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工作。

二、檢察機關要圍繞全省中心工作和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持續加大對污染大氣、水體、土壤,破壞森林、草原、濕地、飲用水水源地,損害水資源、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動物資源、植物資源等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公益訴訟案件的辦理力度。

三、檢察機關辦理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可以通過提出檢察建議、提起訴訟、支持起訴等管道,依法開展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工作。

四、檢察機關辦理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依法採取下列管道收集證據、調查核實,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一)進入涉案場所取樣、檢測、檢查,勘驗物證或者現場等;

(二)向有關組織和個人收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

(三)諮詢專業人員、相關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等對專門性問題的意見;

(四)査詢有關組織和個人的涉案財產狀況;

(五)按照規定查閱、調取、複製涉案行政執法、司法卷宗資料;

(六)委託監測、檢測、檢驗、鑒定、評估、稽核;

(七)詢問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為人以及行政相對人、利害關係人、證人等;

(八)要求涉案的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負責人說明情况;

(九)其他法定調查核實管道。檢察機關採取前款第一項規定的調查管道,可以商請公安機關予以協助。對有關機關正在調查的行政違法或者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檢察機關需要依法提起生態環境公益訴訟的,可以商請有關機關在調查時一併收集、保全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證據。

根據調查核實工作需要,檢察機關可以依照相關規定指派司法員警、檢察科技人員協助檢察官履行調查核實職責。

檢察機關開展調查和收集證據不得採取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強制性措施。

五、檢察機關對涉及案件的專門性問題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构進行鑒定。難以鑒定的,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應當結合案件其他證據以及行政執法機關的意見、專家意見等予以合理認定。

六、檢察機關發現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檢察建議之日起兩個月內依法履行職責,並書面回復檢察機關。出現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繼續擴大等緊急情形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十五日內書面回復。書面回復應當附履行職責證明材料。

行政機關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應當向檢察機關書面說明情况並附履行職責方案。履行職責完畢後,及時書面回復履行職責情况。

檢察機關應當加强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情况的跟踪監督。行政機關在規定期限內不回復、回復內容或者履行職責證明材料虛假、拖延履行職責的,檢察機關應當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七、加强行政執法與檢察公益訴訟的協同配合,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與檢察機關完善執法資訊共用、情況通報、線索移送、會商研判、調查核實、專業支持、結果迴響等工作機制,推進資訊共用平臺建設。

檢察機關辦理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有關行政機關應當配合提供相關工作檔案、執法卷宗、調查報告、檢驗報告、檢測報告、評估報告、監測數據等資料或者資訊。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强對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构的監督管理,鼓勵引導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构對檢察機關委託的相關鑒定事項,採取不預先收取鑒定費的管道予以支持。

八、檢察機關應當加强與公安機關的銜接配合,建立線索雙向移送及辦案合作機制。公安機關在辦案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公益訴訟案件線索,應當及時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在辦理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時,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及時邀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偵查,在依法收集刑事犯罪證據的同時,協助檢察機關收集犯罪嫌疑人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相關證據。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處置妨害、阻礙檢察機關辦理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違法犯罪行為。

對檢察機關在辦理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過程中發現、移送的刑事犯罪案件線索,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辦理。

九、檢察機關應當與審判機關建立溝通協調機制,依法解决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相關程式、案件管轄及法律適用等工作問題。

審判機關應當加强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審判專門化、專業化建設,在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

十、監察機關在工作中發現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線索,應當及時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處理。檢察機關在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中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應當及時移送監察機關依法處理。

對於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拒不採納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檢察建議,導致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出現重大損失或者損失進一步擴大的,監察機關應當依法處理。

十一、財政部門應當為檢察機關開展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檢察機關開展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工作所需的合理必要費用,納入年度部門綜合預算。

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强公益訴訟案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的管理。

十二、檢察機關應當與鄰省(自治區、直轄市)同級檢察機關協同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公益訴訟工作合作機制,加强跨行政區域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辦理。

十三、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開展詢問、作出決議决定等管道,對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開展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工作情况以及行政機關接受法律監督、配合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工作情况進行監督。

十四、檢察機關應當將重大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檢察建議、有關行政機關的履行職責情况及時通報本級人民政府。

十五、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大宣傳力度,提高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工作的社會知曉度,提升全民法治意識和生態環境保護意識,積極營造支持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工作的良好社會氛圍和輿論環境。

十六、本决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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