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健委公開通報第四批學術不端行為。
近日,國家衛健委網站公佈《部分機構醫學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結果(2021年9月17日)》。
這是2021年6月3日以來,衛健委開設“醫學科研誠信專欄”公開通報的第四批案件。
本次通報的14起機构醫學科研誠信案件中涉及協力廠商代寫代投、買賣數據、不當署名等學術不端行為。共處理34人,給予撤銷職稱,撤銷研究生導師資格等處罰。
1
江蘇省淮安市某醫院劉某、高某及蘇某偽造數據、不當署名
江蘇省淮安市某醫院劉某為通訊作者、高某及蘇某為共同第一作者發表的論文,經查,系劉某偽造數據、高某及蘇某不當署名。
該醫院對相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
1、取消劉某申報科技計畫項目、獎勵資格5年,延緩聘任職稱2年,對劉某給予警告處分,並追回已發放的科研獎勵;
2、取消高某申報科技計畫項目、獎勵資格2年,延緩聘任職稱1年;
3、取消蘇某申報科技計畫項目、獎勵資格2年,延緩聘任職稱1年。
02
江蘇省南通市某醫院喻某某、肖某某篡改論文數據
江蘇省南通市某醫院喻某某為通訊作者、南通市某腫瘤醫院肖某某為第一作者,發表的論文,經查,系篡改數據的學術不端行為。
給予喻某某通報批評,撤回發表的上述論文,取消申報財政資助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項目等資格8年(涉及其他論文造假,合併處罰),追回論文一次性獎金,整改和加强學術團隊管理、取消學術委員會委員資格;
給予肖某某通報批評,撤回發表的上述論文,暫停財政資助科技計畫項目8年(涉及其他論文造假,合併處罰),追回論文一次性獎金。
3
江蘇省泰州市某醫院易某某發表的論文系代寫代投
江蘇省泰州市某醫院易某某作為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發表的論文,經查,存在協力廠商代寫代投、買買數據、不當署名等學術不端行為。
該醫院對易某某予以誡勉談話,令其聯系雜誌社將涉事文章撤稿,將報帳的版面費以及獲得的論文獎勵予以追回,5年內不得申請崗位、職稱晉升,5年內不得參加科研立項、成果報獎。
4
浙江省慈溪市某醫院陳某某、徐某某等發表的論文存在數據造假
浙江省慈溪市某醫院陳某某為通訊作者、徐某某為第一作者,成某、陸某某、王某某為其他作者發表的論文,經查,論文實驗數據由協力廠商提供,存在數據造假。
該醫院對相關責任人作出以下處理:
1、取消徐某某職稱職務、專業科技崗位評聘晋昇資格5年,取消其申報科技計畫(專項、基金)項目及科技報獎資格5年,終身取消其擔任論文、課題、基金、報獎等評審專家資格,取消其當年評優評先資格,警示談話,集團內通報批評,收回論文獎勵費,扣發1個月獎金;
2、取消陳某某職稱職務、專業科技崗位評聘晋昇資格5年,取消其申報科技計畫(專項、基金)項目及科技報獎資格5年,終身取消其擔任論文、課題、基金、報獎等評審專家資格,取消其當年評優評先資格,警示談話、集團內通報批評,收回報帳的論文版面費;
3、其他作者成某、陸某某、王某某:取消擔任論文、課題、基金、報獎等評審專家資格5年,取消其申報科技計畫(專項、基金)項目及科技報獎資格1年,警示談話,集團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5
浙江省某醫院原職工陳某發表的論文系代寫代投
浙江省某醫院原職工陳某為通訊作者發表的論文,經查,該論文系陳某通過他人委託協力廠商仲介機構代寫代投,且投稿前未告知其他作者,涉及買賣論文、不當署名的學術不端行為。
浙江省某醫院對相關責任人員陳某做出如下處理:
降低一個崗位等級處分(專業科技崗八級降為專業科技崗九級);全院通報批評;5年內取消評優評先資格;5年內取消其申報各類科研計畫項目、獎勵、人才項目資格。
6
山東省濟寧市某醫院孟某某、郭某發表的論文篡改數據、編造研究過程
山東省濟寧市某醫院孟某某為通訊作者、郭某為第一作者發表的論文,經查,系存在篡改數據、編造研究過程的學術不端行為。
對相關責任人做出如下處理:
1、對通訊作者孟某某:取消5年內科研專案、科研獎勵、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計畫等申報資格,取消5年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緩晋1年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責成儘快聯系雜誌社撤稿;
2、對第一作者郭某:取消5年內科研專案、科研獎勵、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計畫等申報資格,取消5年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緩晋1年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
7
山東省濟寧市某醫院蘇某某、儲某發表的論文篡改數據、編造研究過程
山東省濟寧市某醫院蘇某某為通訊作者、儲某為第一作者發表的論文,經查,系存在篡改數據、編造研究過程、不當署名的學術不端行為。
對相關責任人做出如下處理:
1、對通訊作者蘇某某:取消5年內科研專案、科研獎勵、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計畫等申報資格,取消5年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緩聘1年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責成儘快聯系雜誌社撤稿;
2、對第一作者儲某:取消5年內科研專案、科研獎勵、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計畫等申報資格,取消5年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緩晋1年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
8
山東省濟寧市某醫院劉某某、秦某發表的論文篡改數據、編造研究過程
山東省濟寧市第一人民醫院劉某某為通訊作者、秦某為第一作者發表的論文,經查,系存在篡改數據、編造研究過程、不當署名的學術不端行為。
對相關責任人做出如下處理:
1、對通訊作者劉某某:取消5年內科研專案、科研獎勵、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計畫等申報資格,取消5年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緩晋1年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追回科研專案匹配經費,責成儘快聯系雜誌社撤稿;
2、對第一作者秦某:取消5年內科研專案、科研獎勵、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計畫等申報資格,取消5年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追回作者個人所得的論文科研獎勵和榮譽稱號,緩晋1年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
9
山東省濟寧市某醫院孫某某、郝某發表的論文篡改數據
山東省濟寧市某醫院孫某某為通訊作者、郝某為第一作者發表的論文,經查,系存在篡改數據的學術不端行為。
對相關責任人做出如下處理:
1、對通訊作者孫某某:取消5年內科研專案、科研獎勵、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計畫等申報資格,取消5年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緩聘1年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責成儘快聯系雜誌社撤稿;
2、對第一作者郝某:取消5年內科研專案、科研獎勵、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計畫等申報資格,取消5年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緩聘1年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
10
山東省臨沂市某醫院劉某某、範某某存在買賣論文行為
山東省臨沂市某醫院劉某某為第一作者、範某某為通訊作者發表論文,經查,系存在買賣論文的學術不端行為。
對相關責任人員做出處理以下:
1、對第一作者劉某某:科研誠信誡勉談話、責成其寫出書面檢查、全院通報批評,取消其參加2020年度評先樹優資格、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取消其5年內科研專案、科研獎勵、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計畫等申報資格,取消其5年內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暫停其研究生導師申請資格5年,撤銷其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相關學術獎勵、職稱以及榮譽稱號等,要求其30天內聯系雜誌社撤稿,按醫院管理規定扣罰績效工資;
2、對通訊作者範某某:科研誠信誡勉談話、責成其寫出書面檢查、全院通報批評,取消參加2020年度評先樹優資格、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取消其5年內科研專案、科研獎勵、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計畫等申報資格,取消其5年內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暫停其研究生導師申請資格5年,撤銷其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相關學術獎勵、職稱以及榮譽稱號等,要求其30天內聯系雜誌社撤稿,按醫院管理規定扣罰績效工資。
11
山東省臨沂市某醫院熊某、李某某存在買賣論文行為
山東省臨沂市某醫院熊某為第一作者、李某某為通訊作者發表論文,經查,系存在買賣論文的學術不端行為。
對相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如下:
1、對第一作者熊某:科研誠信誡勉談話、責成其寫出書面檢查、全院通報批評,取消其參加2020年度評先樹優資格、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取消其6年內科研專案、科研獎勵、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計畫等申報資格,建議首長部門撤銷其應用該篇論文獲得的主任醫師資格,取消其6年內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暫停其研究生導師申請資格6年,撤銷其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相關學術獎勵以及榮譽稱號等,按醫院管理規定扣罰績效工資,要求其30天內聯系雜誌社撤稿;
2、對通訊作者李某某:科研誠信誡勉談話、責成其寫出書面檢查、全院通報批評,取消其參加2020年度評先樹優、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取消其5年內科研專案、科研獎勵、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計畫等申報資格,取消其5年內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暫停其研究生導師申請資格5年,撤銷其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相關學術獎勵、職稱以及榮譽稱號等,要求其30天內聯系雜誌社撤稿,按醫院管理規定扣罰績效工資。
12
山東省青島某醫院林某某、李某某發表的論文存在篡改數據、編造研究過程
山東省青島某醫院林某某為通訊作者、李某某為第一作者發表的論文,經查,系存在篡改數據、編造研究過程、不當署名的學術不端行為。
對相關責任人員作出如下處理:
1、對第一作者李某某、通訊作者林某某:科研誠信誡勉談話、院內公開通報批評,立即聯系雜誌社撤稿涉事論文;取消五年申請或申報科技計畫項目、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資格,取消五年專業技術職務晋昇資格;
2、對李某某(第二作者)、張某某(第三作者)、薑某某(第四作者)、潘某某(第五作者)、鄭某某(第六作者):科研誠信誡勉談話、院內公開通報批評,取消一年申請或申報科技計畫項目、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資格,取消一年專業技術職務晋昇資格。
13
山東省青島市某醫院薑某某、張某某發表的論文篡改數據、不當署名
山東省青島市某醫院薑某某為通訊作者,張某某為第一作者發表的論文,經查,系存在篡改數據、不當署名的學術不端行為。
對相關責任人做出如下處理:
1、對通訊作者薑某某:取消其三年內指導各級各類科研專案資格,取消其三年內申報各級科研專案及科研獎勵資格,取消其三年內申報各級各類人才項目資格;
2、對第一作者張某某:科研誠信誡勉談話、全院通報批評,取消其五年內申報各級科研專案及科研獎勵資格,取消其五年內申報各級各類人才項目資格,30天內交回與此文章相關的科研獎勵,30天內自主聯系雜誌社撤稿涉事論文。
14
廣東省某醫院尹某發表的論文系代寫代投、買賣論文
廣東省人民醫院尹某作為通訊作者及第一作者發表的論文,經查,系其委託協力廠商機构代寫代投,存在買賣論文,編造研究過程,偽造、篡改研究數據、圖表、結論、檢測報告等學術不端行為。
該醫院對當事人做出如下處理:
1、對尹某及其科主任進行科研誠信誡勉談話,並責令其立即撤稿、退回獎勵經費;
2、對尹某:予以全院通報批評、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資料庫,暫停其主持的科研專案、凍結其科研經費,取消3年以內承擔財政資金支持項目資格,暫停其研究生招生資格3年,暫停申報專業技術職務晋昇3年。
評論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