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辦法》共10條27項具體內容,明確了重點協商議政活動的內容和準備工作、協商計畫製定的程式和要求、協商成果的報送和利用以及轉化落實、機關各處室服務保障協商活動的職責等。
《工作辦法》明確,重點協商議政活動包括專題議政性常委會、雙月協商座談會、主席民主監督、省州縣三級政協委員聯合視察、界別聯合調研。專題議政性常委會每年2次,雙月協商座談會每年安排5次,主席民主監督、省州縣三級政協委員聯合視察分別安排2次,界別聯合調研安排3次。每年3月份按照“三審一報”製定協商計畫。
《工作辦法》明確,組織調研前要製定工作方案、開展集中學習、召開協調籌備會;調研中要召開情况通報會,成立臨時黨組織,做好政治引領;調研後要召開會議交換情况,就調研報告的框架結構、主要內容、重點問題等形成共識,提出有針對性、可行性的意見建議。
圍繞協商成果,《工作辦法》明確,協商活動結束後10個工作日形成協商成果報告,報告應客觀反映問題、精准提出對策,體現協商活動形成的共識和主張。協商成果報告初稿形成後,邀請專委會專家人才庫成員對報告進行評估測評,對報告提出建設性、合理化的意見建議並進行修改完善。
針對協商成果利用,《工作辦法》明確,對在協商活動中切口小、針對性強、可操作的具體意見建議積極通過社情民意資訊、提案等形式向有關部門反映;涉及事關全域、重點工作的提案以界別或專門委員會集體提案管道轉化協商成果。
就協商成果的轉化落實,《工作辦法》明確,承辦協商活動的專委會要及時跟踪瞭解成果報告的辦理批示情况,協商活動承辦部門要加强與職能部門的溝通聯系,瞭解掌握建議辦理落實情況,辦公廳秘書處每年對重點協商議政成果批示及採納落實情況進行匯總梳理,向省政協黨組書面彙報,並向省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政協委員通報。做好協商成果向社會公開工作,每年組織召開一次新聞通報會,重點介紹協商成果吸收採納、轉化落實情況。
《工作辦法》還對協商活動的服務保障工作作了明確。(張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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