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聖經》有這麼一則故事,說的是摩西帶領人群來到一處曠野之中,一比特長期沒吃過食物大家都在抱怨的時候,耶和華叫來了很多鵪鶉,並在露水上升之後又讓地面上出現了許多樣子像芫荽子的白顏色味道如攙蜜的薄餅。在故事裏存在天上掉餡餅的事,但是在現實中不可能會無緣無故地出現這種好事,我們也不能坐享其成。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一社區的女住戶林某在2021年1月14日接到一個電話,是一個陌生男子打來的。在電話中聲稱其在一個監視器的記憶體卡中發現了其一些不雅的視頻。而且聲稱自己在做自媒體,要是不給他轉100萬元人民幣就把這些東西發到網上去,並曝光她的資訊。
但聽到這個消息之後,林某懵了一下,雖然視頻是自己拍著玩的,但是如果真地被他曝光出去,那他以後就沒臉見親朋好友了。而且他還知道自己的電話和聯繫方式,這讓林女士越想越害怕。
這個打來電話的陌生男子就是和林女士居住在一個社區的鄭健,1991年出生的他小時候很調皮,在上完國中之後就不再學習,而且做事經常三天打魚兩天曬網,所以快三十的年紀也沒做成什麼事,但是對錢尤其是一夜暴富的想法特別熱衷。
11月的一天,他在回家的路上發現了一個監視器,檢查一看還有一個記憶體卡,這讓他有一種撿到錢的快感。而且出於好奇在回到家裡後,拔出記憶體卡插入自己的電腦,然後從記憶體卡中中讀取出來一些不雅的視頻,並且找到了林女士的電話。在撿到一臺攝像機感受到白撿錢的快樂之後,又打起了這些視頻的主意,於是便有了那通電話。
第二天鄭健通過微信添加了林女士的好友,在微信聯系的過程中林女士表示自己實在是拿不出100萬,看能不能少一點。但是鄭健怎麼可能答應,威脅道:“你要是不給那我明天就把裡面所有的東西都傳到網上去,你也別想見人了。”後來又說到“實在拿不出錢,你可以先打張欠條,後面慢慢還,我可有你的聯系管道你跑不了的。”16日,林女士在微信中向鄭健轉帳20萬。
但是這時的林女士也冷靜下來了,並且向家裡說了此事。隨後又在微信中找到鄭健讓他以後不要糾纏自己,並且說自己已經把他威脅的證據保存了下來,隨後就會報警。不吃這一套的鄭健也威脅到,“你傳播網絡黃色視頻的證據我也保存了”。
很快當天接到報警的莆田市警察局城厢分局立刻展開行動並鎖定了犯罪嫌疑人鄭健。於2021年1月17日被莆田市警察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經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檢察院準予,於同月28日被莆田市警察局城厢分局逮捕。
在抓捕鄭健之後,警方依法查獲其撿到的攝像機、記憶體卡以及林女士轉帳得來的20萬人民幣,並將其物歸原主。隨後莆田市城廂區檢察院依法向城廂區人民法院提出公訴,鄭建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捕入獄。
在本案中鄭健在撿到他人物品並隨意翻閱使用的行為違反了《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並且其利用記憶體卡中存儲的資訊威脅林女士索要100萬元最終獲得20萬元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准問題的規定》中關於數額的規定,20萬已經構成數額巨大。所以鄭健的行為已經成為刑事案件而非民事案件。
而且其威脅林女士將其隱私視頻的內容曝光到網上的行為侵犯了林女士的人格權,在《民法典》人格編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漏、公開等管道侵害他人的隱私。
其如果將林女士的視頻內容散佈出去,一方面屬於侵犯他人隱私行為,按照《治安管理法》第42條的規定,將被處於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另一方面根據《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yin穢物品的,從重處罰。所以不管他是否曝光林女士的視頻都已經違反了法律。
隨後莆田市城廂區檢察院依法向城廂區人民法院提出公訴,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案件相關材料由人民檢察院將這些證據資料移送人民法院,有利於案件的被害人舉證,也有利於法院查明案情,提高訴訟效率。
所以天上沒有掉餡餅的好事,整天想著不勞而獲,最後只會讓自己一事無成。整天做著白日夢的鄭健到三十都一事無成看來也不全是自己能力的問題,如果在輟學之後憑藉努力賺錢,現再也不用靠著威脅他人來獲利,最後自己一分錢沒用到還讓自己被捕入獄。當生活中自己的隱私資訊被人濫用或以此來要脅自己的時候,依法適用法律捍衛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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