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記者從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獲悉,根據廣東省發改委近日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完善我省峰穀分時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今年10月1日起,廣東省將拉大峰穀電價差,峰平谷比價從現行的1.65∶1∶0.5調整為1.7∶1∶0.38。尖峰電價在峰穀分時電價的峰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5%。峰穀分時電價政策與尖峰電價實施範圍均不包括居民用戶;居民用戶可自主選擇是否執行峰穀分時電價政策。
該《通知》主要對峰穀分時電價政策作了進一步完善。廣東省峰穀分時電價政策實施範圍維持不變,即包括大工業用戶、普通工業專用變壓器用戶,國家和省對部分用戶執行峰穀分時電價政策有專門規定的按其規定。下一步視情况將峰穀分時電價政策擴大到其他工商業用戶。根據廣東省電力系統運行實際情況,全省統一劃分峰穀分時電價時段,高峰時段為10—12時、14—19時;低谷時段為0時—8時;其餘時段為平段。
根據國家發改委“峰穀電價價差原則上不低於4∶1”的要求,廣東省發改委結合廣東省電力系統峰穀差較大的情况,將廣東省峰平谷比價從原來的1.65∶1∶0.5調整為1.7∶1∶0.38,峰穀電價價差達4.5∶1。
峰穀分時電價機制是根據電力系統運行的特性,將一天劃分為高峰、平段、低谷各時段,部分時期還劃分出尖峰時段,對各時段分別製定不同的電價水准,使分時段電價水准更加接近電力系統的供電成本,以充分發揮電價訊號作用,引導電力用戶削峰填穀,儘量在高峰時段少用電、低谷時段多用電,從而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提升系統整體利用效率。
此次完善峰穀分時電價政策,按照維持銷售電價總水准基本穩定的原則設計,對社會總體用電成本影響較小。對居民用戶而言,如居民用戶認為自身家庭用電符合低谷多用電、高峰少用電的情况,可選擇執行峰穀分時電價,從而减少電費支出;反之則可不選擇執行峰穀分時電價。峰穀分時電價政策的實施,可有效减少一些不必要的輸配電、發電資源投入,提升電力系統運行效率和經濟性,有利於從總體上降低全社會用電成本。
來源:深圳特區報
駐穗記者:劉良龍
圖片:深圳供電微信公號
編輯:周玥
校審:施翔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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