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出臺大數據發展促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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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山東出臺大數據發展促進條例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涉及個人資訊的數據9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山東省大數據發展促進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東出臺大數據發展促進條例

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涉及個人資訊的數據

9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山東省大數據發展促進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加快數位基礎設施建設,是培育壯大數字經濟新引擎的必然要求,也是支撐數位社會和數位政府建設、加快實現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的堅實保障。《條例》將數位基礎設施單獨作為一章,要求編制和實施數位基礎設施建設規劃,規定算力基礎設施、資訊通信網絡、物聯網、工業互聯網等基礎設施建設內容,推動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等傳統基礎設施數位化改造,還突出強調加强農村地區數位基礎設施建設。

在數據資源方面,《條例》將數據資源劃分為公共數據和非公共數據,明確公共數據和非公共數據的範圍。強調數據收集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管道獲取數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共數據提供組織不得重複收集能够通過共亯管道獲取的公共數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收集數據不得損害被收集人的合法權益。被收集人認為公共數據存在錯誤、遺漏,或者侵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情形的,可以向公共數據提供組織、使用組織或者有關首長部門提出異議,相關組織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條例》提出,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共亯的情形外,公共數據應當依法共亯。公共數據提供組織應當注明資料共用的條件和管道,並通過省一體化大數據平臺共亯。鼓勵運用區塊鏈、人工智慧等新技術創新資料共用模式,探索通過數據比對、核查等管道提供資料服務。

《條例》强化大數據應用,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線上服務與線下服務相融合的政務服務工作機制,優化工作流程,减少紙質資料;在政務服務中能够通過省一體化大數據平臺獲取的電子材料,不得要求另行提供紙質資料。

資料安全是大數據發展應用的基礎和保障,資料安全、個人資訊保護關係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關係國家安全和經濟社會發展。《條例》明確山東實行資料安全責任制,按照誰採集誰負責、誰持有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確定資料安全責任;明確了國家安全領導機构、網信、警察、國家安全、大數據等部門的監管職責和資料安全責任單位的保護責任。

《條例》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數據收集、彙聚等過程中,應當對資料存儲環境進行分域分級管理,選擇安全性能、防護級別與其安全等級相匹配的存儲載體,並對重要數據進行加密存儲。開展涉及個人資訊的數據活動,應當依法妥善處理個人隱私保護與數據應用的關係,不得洩露或者篡改涉及個人資訊的數據,不得過度處理;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涉及個人資訊的數據,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條例》還強調數據跨境審查,明確數據收集、持有、管理、使用等資料安全責任單位向境外提供國家規定的重要數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數據出境安全評估和國家安全審查。(記者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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