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紅十字會條例明年元旦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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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9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江蘇省紅十字會條例》。這部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規,突出對加强紅十字會監督制度建設作出規範,將提高紅十字會公信力作為規範的重點內容。本次立法以廢舊立新的管道,對頒佈實施17年的《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進行了全面修改。

9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江蘇省紅十字會條例》。這部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規,突出對加强紅十字會監督制度建設作出規範,將提高紅十字會公信力作為規範的重點內容。

本次立法以廢舊立新的管道,對頒佈實施17年的《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進行了全面修改。記者從省人大常委會在會議閉幕後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省紅十字會條例共八章58條,是全國紅十字會立法中結構較合理、條文最多的省級地方性法規。

在加強監督制度建設方面,我省條例將提高紅十字會公信力作為規範的重點內容,對各相關組織和組織提出要求。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加强對紅十字會活動的監督,建立考核問責機制,嚴格實行責任追究;稽核等部門應當對紅十字會財產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開展監督,民政部門應當加强對紅十字會接受社會捐贈財產使用等情况的監督。

紅十字會內部也應加強監督制約機制建設。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紅十字會應當健全監督制度,加强對下級地方紅十字會、紅十字會基層組織的財務監督和工作監督;縣級以上地方紅十字會應當建立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和監督檢查等制度,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縣級以上地方紅十字會還應當建立救災救助財產接受發放管理制度和境外捐贈財產的專項審查監督制度,對接受和使用捐贈財產等情况進行監督檢查,保障捐贈財產的安全和合理使用。縣級以上地方紅十字會監事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履行監督職責,加强對捐贈財產的接受、管理、使用等情况的監督。

圍繞加强外部監督,條例明確縣級以上地方紅十字會應當聘請依法設立的獨立協力廠商機构,對捐贈財產的收入和使用情况進行稽核,稽核結果應當向理事會和監事會報告,並向社會公佈。此外,條例還規定了資訊公開、投訴舉報制度等。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委委員顧建軍評估說,這些規定形成了涵蓋政府及有關部門監督、紅十字會系統內監督、紅十字會內部監督、監事會監督、協力廠商審計監督、捐贈人監督、社會監督的全方比特監督體系,著力以法治思維和法治管道推動我省紅十字事業高品質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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