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梁左錶墓漢畫像石題銘考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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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東漢初南匈奴內遷後,使匈奴中郎將設為常駐邊郡的固定官職,擁有使者身份和節杖,職權甚重。其墓室稱作“萬年廬舍”,表示希望死後的住宅能够永久保存。民國八年在山西離石縣馬茂莊發現的東漢左錶墓漢畫像石是馳名中外的藝術珍品,中央電視臺曾在《國寶檔案》節目中分兩期予以專門介紹。

呂梁左錶墓漢畫像石題銘考釋

趙元(呂梁學院歷史文化系)

摘要:離石馬茂莊漢畫像石墓墓主左錶的上級長官為使(護)匈奴中郎將,中郎將為宮廷禁衛武官,自武帝時起經常出使匈奴。東漢初南匈奴內遷後,使匈奴中郎將設為常駐邊郡的固定官職,擁有使者身份和節杖,職權甚重。左錶在幕府中擔任奏曹史,負責起草給朝廷的章奏,是重要的文書工作,並非隨事增置、掌管財賦出納的吏員。其墓室稱作“萬年廬舍”,表示希望死後的住宅能够永久保存。

關鍵字:左錶墓;使者;使匈奴中郎將;奏曹;廬舍

民國八年(1919)在山西離石縣馬茂莊發現的東漢左錶墓漢畫像石是馳名中外的藝術珍品,中央電視臺曾在《國寶檔案》節目中分兩期予以專門介紹。在出土的14塊畫像石中,有10塊現存於山西省博物館,2塊收入離石漢畫像石博物館,另有2根刻有文字的墓表被古董商販賣出境,現在加拿大多倫多市皇家安大略博物館陳列。墓表題銘字體為八分書,筆劃遒隽,內容反映了墓主的姓名、籍貫、官職和墓室的建造年代,分別為:

和平元年西河中陽光裏左元异造作萬年廬舍

使者持節中郎將莫府奏曹史西河左表字元异之墓[1]166-167

左錶墓畫像石拓片

(以上圖片來自《山西離後左錶墓漢畫像石藝術》,作者王君)

上述文字引起學者們的關注,曾對其進行過解讀;筆者認為還可以商榷與深入闡釋,以便詳細說明其蘊含的社會內容。現考證如下:

一、墓主的上級長官

據題銘所言,墓主左錶是在“使者持節中郎將莫府”中擔任吏職。謝國楨先生雲:“查劉昭補《後漢書·百官志》無持節中郎幕府奏曹史的名稱,而有‘使匈奴中郎將’的職銜。”認為墓石文中之“持節中郎將”當即“使匈奴中郎將”,是東漢政府為防衛及輯睦居於西河、五原等地的南匈奴所設定,為左錶的上級長官。筆者贊同其觀點,並對這一官職的性質、特點與源流演變作如下補充。

中郎將原為宮廷的禁衛武官。漢代皇帝的侍從警衛稱“郎”或“郎官”,《漢書·百官公卿錶上》曰:“郎掌守門戶,出充車騎,有議郎、中郎、侍郎、郎中,皆無員,多至千人。”[2]727《後漢書·百官志五》曰:“凡郎官皆主更直執戟,宿衛諸殿門,出充車騎。唯議郎不在直中。”[3]3575其長官在秦及漢初稱郎中令,漢武帝太初元年(前104)更名光祿勳,屬官有五官中郎將和左右中郎將共三人,東漢增置虎賁中郎將、羽林中郎將,皆為皇帝近臣,平時隨駕護衛,戰時或領兵出征。自武帝以來,漢朝與匈奴的作戰和交往日益頻繁,開始派遣宮內親信的中郎將擔任使者來往聯絡。《漢書·蘇武傳》記載天漢元年(前100)匈奴送還以前被扣留的漢使路充國等,“武帝嘉其義,乃遣(蘇)武以中郎將使持節送匈奴使留在漢者,因厚賂單于,答其善意”。[2]2460這是“使匈奴中郎將”或“使者持節中郎將”的起源。據廖伯源先生《漢代出使匈奴事例錶》統計,從成帝時起至光武帝建武二十六年(50),漢朝出使匈奴共二十三次,“其中正使者為中郎將之事例有十八次,二十人次。可見自成帝始,派遣中郎將處理匈奴事務成為慣例”。[4]242-243

在上述階段,使匈奴中郎將的“使者”身份只是臨時的,完成任務回國後即予以解除。東漢建武二十四年(48),匈奴內亂分裂為南北二部,南單于歸漢。至二十六年(50)冬,南匈奴戰敗勢弱,請求內遷獲得准許。“於是複詔單于徙居西河美稷,因使中郎將段郴及副校尉王鬱留西河擁護之,為設官府、從事、掾史。”[3]2945從此開始,東漢政府將“使匈奴中郎將”設為固定的官職,建立行政機構並長期駐守邊郡,正式對南單于所部實行監護,不再是過去的臨時差遣了。《後漢書·光武帝紀下》載建武二十六年,“遣中郎將段郴授南單于璽綬,令入居雲中。始置使匈奴中郎將,將兵衛護之。”李賢注曰:“中郎將即段郴也。《漢官儀》曰:‘使匈奴中郎將屯西河美稷縣’也。”[3]78是說使匈奴中郎將的治所在西河郡美稷縣,即今內蒙古准格爾旗西北。據周振鶴先生考證,至靈帝中平年間南移到今山西汾陽縣西北。[5]680

“使匈奴中郎將”又稱“護匈奴中郎將”,其特殊職權在於擁有“使者”身份與節杖。漢代使者為皇帝委派之代表,或出使外國,或巡視境內,能够以天子名義發佈命令,各級官員必須服從,其權力甚重,類似後代的欽差大臣。兩漢史料反映使者的任務幾乎無所不包,涉及司法審判、對外交往、對地方官員的獎懲任免、視察賑災與發兵作戰等許多領域,並根據所執行的任務持有詔書或虎符、節、斧鉞等信物。左錶的長官為“使者持節中郎將”,所掌握的“節”是身份憑證和最高權力象徵,其形制為一根竹節製作的權杖,裝潢有三重牛尾毛。李賢注《後漢書·光武帝紀上》“持節北度河”句曰:“節,所以為信也,以竹為之,柄長八尺,以旄牛尾為其毦三重。馮衍與田邑書曰:‘今以一節之任,建三軍之威,豈特寵其八尺之竹,犛牛之尾哉!’”[3]10-11顏師古注《漢書·高帝紀上》“封皇帝璽符節”句曰:“節,以毛為之,上下相重,取象竹節,因以為名,將命者持之以為信。”[2]23朝廷派遣出使的大臣往往被賜予節杖,表示他代表皇帝,握有生殺決斷之權。《漢官儀》曰:“使匈奴中郎將,擁節,秩比二千石。”[3]51如果遇到突發事變,來不及請示朝廷,他即有權臨機處置。例如《後漢書·陳龜傳》記載:“永和五年,拜使匈奴中郎將。時南匈奴左部反亂,龜以單于不能制下,外順內叛,促令自殺。”[3]1692從而平息了這場動亂。使匈奴中郎將被授予節杖的另一個原因,是他可以根據形勢需要調發當地軍隊。漢朝使者以節發兵的事例,如武帝即位初决定救援東甌,反擊閩越入侵,“乃遣莊助以節發兵會稽。會稽太守欲距不為發兵,助乃斬一司馬,諭意詣,遂發兵浮海救東甌”。[6]2980又巫蠱之禍時,太子劉據遣使“以節發兵,與丞相劉屈氂大戰長安,死者數萬人”。[2]209使匈奴中郎將手下沒有多少軍隊,他對南單于所部的監護要依靠西河郡的兵馬。朝廷在建武二十六年冬,“令西河長史歲將騎二千,弛刑五百人,助中郎將衛護單于,冬屯夏罷,自後以為常”。[3]2945手中擁有節杖,就可以在緊急時指揮調遣當地及附近的駐軍,以便及時鎮壓反叛,保持安定。

二、墓主的任職機构及其職務

題銘反映墓主左錶是在使匈奴中郎將的“莫府”中任職,“莫府”即“幕府”,是漢代將軍出征時處理日常軍務的辦公機构,其淵源可追溯到戰國。《史記·廉頗藺相如列傳》曰:“李牧者,趙之北邊良將也。常居代雁門,備匈奴。以便宜置吏,市租皆輸入莫府,為士卒費。”裴駰《集解》引如淳曰:“將軍征行無常處,所在為治,故言‘莫府’。莫,大也。”司馬貞《索隱》曰:“如淳解‘莫’為‘大’,非也。崔浩雲:‘古者出征為將帥,軍還則罷,理無常處,以幕帟為府署,故曰莫府。’則‘莫’當作‘幕’字之誤也。”[6]2449據《後漢書·百官志一》記載,東漢作戰出征時,將軍的幕府僚屬如下:“長史、司馬皆一人,千石。本注曰:司馬主兵,如太尉。從事中郎二人,六百石。本注曰:職參謀議。掾屬二十九人。令史及禦屬三十一人。本注曰:此皆府員職也。”[3]3564使匈奴中郎將是朝廷派駐邊郡的常設官員,配寘僚屬的情况與上述將軍幕府大同小异。例如,其麾下也有領兵的司馬。桓帝永康元年(167)冬,西羌抄掠三輔,護匈奴中郎將張奐“遣司馬尹端、董卓並擊,大破之”。[3]2140亦有從事二人,見《後漢書·百官志五》:“使匈奴中郎將一人,比二千石。本注曰:主護南單于。置從事二人,有事隨事增之,掾隨事為員。”[3]3626和帝永元二年(90)因匈奴歸順者眾多,朝廷準予新增使匈奴中郎將的從事員數。“是時南部連克獲納降,黨眾最盛,領戶三萬四千,口二十三萬七千三百,勝兵五萬一百七十。故從事中郎將置從事二人,耿譚以新降者多,上增從事十二人。”[3]2953-2954南單于遣侍子入朝時,“中郎將從事一人將領詣闕”。[3]2944朝廷另派官員來往迎送,“單于歲遣侍子來朝,謁者常送迎焉,得賂弓馬氈罽他物百餘萬。謁者事訖,還具錶付帑藏,詔書敕自受”。[3]3626

使(護)匈奴中郎將的副職,西漢有“副中郎將”,[2]2460東漢史籍未見,僅有“副校尉王鬱”;[3]2943另外也未設“長史”一職,如前所述,只有“西河長史”率領當地部隊協助護衛。值得注意的是,使匈奴中郎將的幕府內設立了一項特殊官職,專門帶領一支小部隊跟隨單于。“令中郎將置安集掾史,將弛刑五十人,持兵弩隨單于所處,參辭訟,察動靜”。[3]2944以便對其執行嚴密的監控。至於其幕僚中處理日常庶務的下級文職人員,亦未見有詳細記載。《漢官儀》僅籠統地說使匈奴中郎將,“擁節,屯中步南,設官府掾史”。[3]3626左錶墓題銘記載他在幕府中擔任“奏曹史”,謝國楨先生雲:“查劉昭《後漢書·百官志》無持節中郎將幕府奏曹史的名稱”,認為左錶“似為中郎將幕府中隨事增置之掾史”,其職責是“出納詔令文書,典司氈罽貨物,口銜號令,操縱事權,實出掾史之手,是一個美差肥缺”。對此筆者有不同看法,因為從史籍記載來看,“奏曹”是漢代公卿及州郡牧守府中普遍設定的機构,掌管起草給朝廷的章奏,未見有負責財賦出納的情况,其吏員有掾、史、書佐。嚴耕望先生曾考證:“《續志》,三公府有‘奏曹,主奏議事。’郡國亦有奏曹。奏曹掾見《兩漢金石記》卷一一《倉頡廟碑陰》及《禦覽》二五九引《風俗通》,史見《吳志·太史慈傳》、《兩漢金石記》七《竹葉碑》。而《張納碑》有二人。書佐見《隸續》一七《魯峻石壁畫像》。而本所藏漢殘石有奏曹掾,即郡奏曹掾。衛宏《漢舊儀》,丞相設四科辟,‘三科曰明曉法令,足以决疑,能案章覆問,文中禦史,補四辭八奏。’郡國用人蓋同。”[7]126地方長官給朝廷的奏章,內容為彙報情况、表述政績和請示訴求,如果措辭得當,會使天子和公卿滿意其工作,準予其請求;反之則可能造成君臣的反感,影響上奏官員的仕途,甚至會危及他的身家性命,囙此封疆要員都對起草奏章非常重視,必須用心腹親近、文采出眾之人來擔任奏曹掾史,以保證不出差錯。據史書所載,重要的章奏甚至會召集全體文吏商議决定。例如禰衡投奔荊州刺史劉錶,“劉錶及荊州士大夫先服其才名,甚賓禮之,文章言議,非衡不定。錶嘗與諸文人共草章奏,並及其才思。時衡出,還見之,開省未周,因毀以抵地。錶憮然為駭。衡乃從求筆劄,須臾立成,辭義可觀。錶大悅,益重之。”[3]2657他後來被遣送到江夏太守黃祖門下,“衡為作書記,輕重疏密,各得體宜。祖持其手曰:‘處士,此正得祖意,如祖腹中之所欲言也’”。[3]2657由此可見起草奏章文書工作之重要,故奏曹應屬於常設機构,而並非隨事增置。嚴耕望經研究認為,奏曹只是在秩二千石以上的官員府中設定,如公卿與州郡牧守,縣級部門則無。如前所述,使(護)中郎將秩比二千石,所以具備了設定奏曹的資格。左錶墓題銘載其建造時間為桓帝和平元年(150),謝國楨先生考證:“漢桓帝派遣的任使匈奴中郎將有皇甫規、張奐、郭太等人。據《後漢書》記載,張奐任中郎將時在桓帝初年,左元异既非死於和平元年,他任奏曹史應在皇甫規、張奐時期。”

三、“廬”與“廬舍”

左錶墓題銘稱:“和平元年西河中陽光裏左元异造作萬年廬舍”,其中“西河中陽光裏”是墓主的籍貫,據《後漢書·郡國志五》記載,西河郡治離石,所轄十三縣內有中陽,即今山西省呂梁市中陽縣境。“光裏”為左錶居住之邑名,按漢代地方行政組織縣下為鄉,鄉下為裏,但公文中記述某人籍貫時通常只寫縣、裏而不提鄉名,居延漢簡中其例甚眾,恕不贅舉,故左錶墓銘也遵從此項慣例,免去鄉名的撰寫。題銘稱墓室為“萬年廬舍”,下文試考其詳。

“廬”之初義為簡易的棚屋。《詩·小雅·信南山》曰:“中田有廬,疆場有瓜。”鄭玄箋曰:“中田,田中也。農人作焉,以便其田事。”[8]471《漢書·食貨志上》言周代民居,“在野曰廬,在邑曰裏……春令民畢出在野,冬則畢入於邑。”顏師古注:“廬各在其田中,而裏聚居也。”[2]1121又雲:“廬,田中屋也。春夏居之,秋冬即去。”[2]1119當時農民各在自己耕種的田中搭建草棚,以躲避風雨,就近耕種,守護莊稼。秦漢亦然,稱之為“田廬”。如劉邦任亭長時,“與呂後俱之田廬,時自隱匿”。[9]301張玄“自田廬被褐帶索”,[3]1244前往遊說車騎將軍張溫。皇宮中亦有供值班官員阿兵哥暫居之“廬”,如《漢書·外戚傳上》曰:“上官桀謀反時,(許)廣漢部索,其殿中廬有索長數尺可以縛人者數千枚,滿一篋緘封。”顏師古注:“殿中廬,桀所止宿廬舍在宮中者也。”[2]3964-3965《漢官解詁》雲:“衛尉主宮闕之內,衛士於垣下為廬,各有員部。”[10]14環繞宮牆的衛士棚屋又稱“周廬”,趙高在望夷宮發動政變時,“縛衛令僕射,曰:‘賊入此,何不止?’衛令曰:‘周廬設卒甚謹,安得賊敢入宮?’”裴駰《集解》注:“《西京賦》曰:‘徼道外周,千廬內傅。’薛綜曰:‘士傅宮外,內為廬舍,晝則巡行非常,夜則警備不虞。’”[6]274-275在其他地點臨時構建的房屋亦可稱“廬”,而“舍”則指固定的住宅。如《後漢書·劉平傳·序》載薛包被父母責令分居後,“日夜號泣,不能去,至被歐杖。不得已,廬於舍外,旦入而灑掃,父怒,又逐之。乃廬於裏門,昏晨不廢。積歲餘,父母慚而還之”。[3]1294但是在東漢,“廬舍”兩字合成一詞卻往往用來泛指官員及百姓的住宅,少見表示草棚的事例。如樊重,“其所起廬舍,皆有重堂高閣,陂渠灌注”。[3]1119《後漢書·董卓傳》曰:“是時洛中貴戚室第相望,金帛財產,家家殷積。卓縱放兵士,突其廬舍,淫略婦女,剽虜資物,謂之‘搜牢’。”[3] 2325左錶視其墓室為死後的住宅,希望能夠永久保存,故稱作“萬年廬舍”。同類情况可以參考各地出土的東漢畫像石題記,或稱為萬年室、萬歲室、萬歲堂、萬歲室宅、萬歲吉宅、萬歲神室、千萬歲室宅等,都是指安葬的墓室。古人視死如生,將死者埋葬的墓室稱為“宅”“舍”“室”“居”“宅舍”“宅兆”“室宅”“廬舍”“吉宅”等,都是和生人一樣,萬年、萬歲、千萬歲者蓋言其永久、久遠之意。

綜而述之,墓表上的題銘表示左錶的上級長官為使(護)匈奴中郎將,負責監護單于,安輯邊郡胡族;由於責任重大,故被朝廷授予使者身份與節杖,有便宜行事決斷的權力。左錶的奏曹史亦為幕府中緊要職務,受到主官的重視。他的墓葬浮侈奢華,反映出生前的富有,應該與其掌握的職權與幕府中的重要地位有關,看來是屬於西河地區的豪吏,而並非普通的文書人員。

注釋:

參見謝國楨《跋左元异墓石陶片拓本》,《文物》1979年第11期;馮軍平、郝慧芬:《離石漢代畫像石題刻》,《山西檔案》2012年第6期。

參見謝國楨《跋左元异墓石陶片拓本》,《文物》1979年第11期。

參見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漢地方行政制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29~233頁。

參見吳鎮烽《秦晋兩省東漢畫像石題記集釋》,《考古與文物》,2006年第1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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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漢地方行政制度(上册)[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

[8]阮元.十三經注疏[M].北京:中華書局,1980.

[9]王充.論衡[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

[10]孫星衍,等.漢官六種[M].北京:中華書局,1990.

(責任編輯廖向東)

作者簡介:趙元(1957-),男,山西興縣人,呂梁學院歷史文化系副教授。

基金項目:呂梁市軟科學研究專案“呂梁歷史人物研究”(RKX201330-5)

轉載自《浙江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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