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三孩生育配套法規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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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9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决定,標誌著三孩生育政策的配套法規在我省正式實施。我省也成為全國第二個完成《條例》修改的省份《條例》的修改,堅持與上位法一致原則,調整完善了生育調節、獎勵保障、家庭計劃服務等條款,新增了積極生育支持措施,删除了處罰條款和與三孩生育政策不適應的管理措施,為我省三孩生育政策的實施提供有力保障。

9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决定,標誌著三孩生育政策的配套法規在我省正式實施。我省也成為全國第二個完成《條例》修改的省份

《條例》的修改,堅持與上位法一致原則,調整完善了生育調節、獎勵保障、家庭計劃服務等條款,新增了積極生育支持措施,删除了處罰條款和與三孩生育政策不適應的管理措施,為我省三孩生育政策的實施提供有力保障。《條例》共修改了36條,删除了19條,新增了4條。對與三孩生育政策無關的內容,原則上未作修改。

落實國家生育政策,提倡適齡婚育、家庭計劃,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准,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盡可能放開生育限制,取消再生育審批,對因子女離世或者鑒定為殘疾可以再生育的,依法收養子女的夫妻或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無需申請和審批。取消處罰條款,對生育三孩以上子女的,取消社會撫養費徵收。

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財政、教育、住房、就業等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婚假由3天增至18天,產假增至188天,男方護理假由15天增至30天,在子女3周歲以下期間,給予夫妻雙方每年各10天育兒假。在規劃、土地、住房、財政、金融、人才等方面給予支持,健全普惠托育服務體系。拓展家庭計劃服務範圍,對育齡婦女開展圍孕期、孕產期保健服務,承擔計劃生育、家庭計劃、生殖保健諮詢、指導和技術服務,規範開展不孕不育症診療。

對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新增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上述人群建立健全生活、養老、醫療、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的條款;對獨生子女父母患病住院的,新增了“其子女所在組織應當每年給予適當的護理假,護理假期間工資待遇不變”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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