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一住建局項目辦負責人受賄索賄110萬元,被判5年,案發過程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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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事發青海省西寧市湟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項目辦負責人陳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他人套取國家項目資金,並索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2021年9月28日,青海省湟源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公開了這起貪污、受賄案的起訴書,還原了這起案件發生的全過程。陳某因涉嫌貪污罪、受賄罪,被依法執行逮捕。法院一審判決,陳某犯貪污、受賄罪,數罪並罰,决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44萬元。陳某退繳的贓款110萬元予以沒收,最終上繳國庫。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再想賺錢也不能為了自己一時貪心,走上歪路,毀掉自己的人生。事發青海省西寧市湟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項目辦負責人陳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他人套取國家項目資金,並索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2021年9月28日,青海省湟源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公開了這起貪污、受賄案的起訴書,還原了這起案件發生的全過程。

男子陳某,1968年出生,藏族,大學本科,原來是某某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項目辦負責人,戶籍所在地青海省湟源縣,住西寧市城西區。陳某因涉嫌貪污罪、受賄罪,被依法執行逮捕。

法院審理此案查明,2011年,某某住建局負責實施全縣村莊規劃項目,住建局與陝西省某某學會,簽訂了規劃設計項目合同書,由陝西省某某學會,負責湟源縣59個村的村莊規劃項目。2012由於省上的要求,村莊規劃需要提高科技深度,要新增相應的成本,鄒某與陝西省某某學會法人代表張某,在2012年5月21日簽訂了追加總價款300萬餘元的項目合同書,陳某為某某住建局該項目連絡人。

合同簽訂前,鄒某與張某商議好,通過虛增項目編制費的手段,套取90萬元項目資金,用於化解住建局不合理開支產生的債務。2013年6月鄒某調離住建局時,組織債務已解决,但套取的90萬元項目資金一直沒有取回。2016年12月底陳某電話聯繫張某後,二人開車前往西安,找張某取回套取的60萬元項目資金,並由二人平分,剩餘30萬元留給張某自用。三人將分得的贓款全部用於個人日常生活開支。

2011年10月,住建局負責實施和平鄉,某某村等59個村的村莊規劃項目,住建局工作人員陳某,將該項目交給張某貳實施,並約定張某貳給他好處費20萬元。後來張某貳通過朋友張某三,聯系到陝西省某某學會張某,由張某三與張某商談該項目的具體事宜。

2011年10月8日、2011年10月27日,陝西省某某學會與某某住建局簽訂了,總費用177萬元的兩份規劃項目契约,項目實施完畢資金到位後,張某分兩筆轉給張某三68萬餘元,張某三個人自留24萬餘元,轉給張某貳44萬元,張某貳個人自留24萬元,將20萬元提現後,當面交給陳某,陳某將該筆資金全部用於個人開支。

2012年7月,某某住建局負責實施大華鎮,某某村等27個村的村莊規劃項目,陳某將該項目交給張某貳實施,並約定張某貳給他好處費30萬元。後張某貳聯系張某三,讓他幫忙聯系到,華誠某某建築規劃設計有限公司,二人並與該公司專案負責人餘某,洽談好項目具體事宜。

2012年7月11日,華誠某某建築規劃設計有限公司,與某某住建局,簽訂了27個村的規劃項目契约,項目總費用189萬元。項目實施完畢,資金到位後,餘某分兩次轉給張某三127萬餘元,張某三個人自留48萬餘元,分三筆轉給張某金79萬元,張某金個人自留49萬元,將30萬元提現後,當面交給陳某,陳某將該筆資金全部用於個人開支。

2015年,張某貳向陳某介紹他的親戚溫某,並讓陳某幫忙介紹項目,想在項目收益後,溫某償還張某貳欠款。後經陳某介紹溫某,順利承攬到項目。2017年年底,陳某以自己急需用錢為由,向張某貳索要30萬元,2017年12月30日張某貳通過自己名下的,青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帳戶,向陳某提供的帳戶轉帳30萬元。

陳某的辯護律師認為,陳某在貪污行為中有自首情節,犯罪的主觀惡性小,且認罪認罰,他的家人自願繳納部分罰金,涉嫌的貪污罪中應當區分主從犯,陳某在其中發揮的作用小,是從犯。陳某是初犯、偶犯,平時表現良好,請求量刑。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陳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以非法占為目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他人以虛增規劃設計費管道,套取國家項目資金90萬元,其中陳某分得贓款30萬元,數額巨大,他的行為已構成貪污罪。陳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30萬元,非法收受他人財物50萬元,共計80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他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予懲處。

陳某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如實供述辦案機關還沒有掌握的,夥同他人貪污的犯罪行為,是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在受賄犯罪中,具有索賄情節,應依法從重處罰。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依法從輕處罰。

陳某的家人替代陳某退贓,主動退回全部違法所得110萬元,可酌情從輕處罰。自願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罰。鄒某與陳某在此次共同貪污犯罪中地位、作用相當,不區分主從犯。陳某一人犯數罪,依法應數罪並罰。

法院一審判決,陳某犯貪污、受賄罪,數罪並罰,决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44萬元。陳某退繳的贓款110萬元予以沒收,最終上繳國庫。陳某以贓款30萬元購買的,房產中所產生的收益繼續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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