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9月26日召開的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上,《河南省教育督導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提請一審。《條例(草案)》提出,我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教育督導委員會作為教育督導機构,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督導工作。
“雙减”督導被國家列為2021年教育督導工作“一號工程”。今年7月,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印發通知,對2021年省級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督導評估作出部署安排,明確將省級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貫徹落實中央“雙减”工作部署情况,作為督導評估的重點內容進行督查考評。
為進一步明確教育督導機构的職能,《條例(草案)》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設立教育督導委員會作為教育督導機构,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教育行政部門,承擔教育督導委員會日常工作;縣級以上政府設立的教育督導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獨立履行教育督導職能,並接受上級教育督導機构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督學隊伍建設是教育督導工作有效開展的重要保證,《條例(草案)》規定了督學的定義、分類和比例配備,細化了督學的回避情形,明確了專、兼職督學的任職程式、條件和任期。《條例(草案)》結合督導工作要求,分別對督政和督學的具體督導事項進行了細化規定,對經常性督導、綜合督導和專項督導的週期、管道、程式和督導的相關職權作了詳細規定;明確在教育督導責任區設定責任督學對學校實施經常性督導;根據工作實際,教育督導機构可以委託協力廠商專業評估監測機构參與教育督導評估監測工作,提高社會參與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應當每五年至少實施一次專項督導或者綜合督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构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應當每三到五年至少實施一次綜合督導。
《條例(草案)》著重從六個方面强化督導結果的運用:要求督導報告向社會公佈,接受公眾監督;規定建立健全督導事項複查制度,確保整改成效;規定及時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教育督導機构報告教育督導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建立對被督導組織相關負責人的約談制度;將教育督導報告作為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將約談、整改情况作為製定教育政策、改進教育工作和安排教育項目的重要依據;對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記者李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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