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薪水專用帳戶上“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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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民法院對經審查認定明顯超出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並且明顯超出足額支付該項目農民工薪水所需全部人工費的農民工薪水專用帳戶內資金,以及超出存儲規定的薪水保證金帳戶內資金,可依法采取凍結或者劃撥措施。

日前,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社局、天津銀保監局發佈《關於完善防止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工作機制的通知》,就完善防止農民工薪水專用帳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工作機製作出規定,完善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建設,歸集專用帳戶、保證金帳戶等方面資訊,加强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支付全過程動態監管。

按照《通知》規定,人民法院在查封、凍結或者劃撥相關組織銀行帳戶資金時,應當嚴格審查帳戶類型,除法律另有專門規定外,不得因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薪水之外的原因查封、凍結或者劃撥兩類帳戶資金。對於屬地人社行政部門提出異議說明的,抗告審查期間不得查封、凍結或者劃撥兩類帳戶資金。人民法院對經審查認定明顯超出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並且明顯超出足額支付該項目農民工薪水所需全部人工費的農民工薪水專用帳戶內資金,以及超出存儲規定的薪水保證金帳戶內資金,可依法采取凍結或者劃撥措施。在認定過程中,可徵詢屬地人社行政部門的意見。人民法院可依法對兩類帳戶採取預凍結措施,在工程完工且未拖欠農民工薪水,人社部門按規定解除對兩類帳戶監管後,預凍結措施自動轉為凍結措施,並可依法劃撥剩餘資金。

按照《通知》要求,市高級人民法院應指導我市人民法院對依法設立的兩類帳戶原則上不採取查封、凍結、扣劃等強制措施,依法處理抗告申請。市人社局會同有關行業首長部門,加强對我市在建項目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不按規定開設和使用專用帳戶、不按規定存儲薪水保證金等違法行為。天津銀保監局負責指導我市銀行業金融機構規範兩類帳戶開設工作、做好業務調整和科技保障等工作。在通知印發之日起30日內,我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對兩類帳戶進行特殊標識及作出整體限制查封、凍結或者劃撥設定情况報天津銀保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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