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擬出臺“非改租”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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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區政府為主體統籌推動本區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按照《市國土房管局等九部門關於印發加强我市出租房屋綜合管理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改建後租賃住房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日前,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相關部門起草了《關於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根據徵求意見稿,我市行政區域內合法建設的,閒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舘、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經區政府組織聯合審查認定後,允許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根據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不符合建設用地准入條件的工業及倉儲用地,不得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根據徵求意見稿,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應當符合都市發展規劃、區域功能定位和產業發展等要求,符合保障性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畫,重點佈局在軌道交通沿線、公車網站周邊、工業產業園區、商業商務集聚區、高校及科研院所周邊等人口聚集、交通便利、配套完善、租賃住房需求旺盛的區域,促進租賃住房供需平衡和職住平衡。

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由政府給予土地、財稅、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引導多主體投資、多管道供給。改建後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主要解决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以建築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租金低於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

非居住存量房屋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在不改變原不動產登記資訊的前提下,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土地使用年限和總建築面積不變,不改變原有房屋類型和建築容量控制名額。改建房屋不得突破既有建築外輪廓線,不改變相鄰關係。改建後涉及房屋徵收、拆遷的,按改建前的房屋用途予以補償。

以區政府為主體統籌推動本區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在符合規劃原則、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羣衆意願的前提下,區政府組織政務服務、住建、規劃資源、發展改革、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部門建立聯合審查認定、聯合驗收工作機制,指導相關主體按要求實施改建,規範開展租賃住房運營。

徵求意見稿提出了具體的改建要求。改建項目應當為依法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合法建築,不存在查封登記、抗告登記等限制交易的情况。房屋存在抵押權、地役權登記的,申請改建前須取得抵押權人、地役權人的書面同意。改建項目應當以整幢或整棟為改建組織,改建規模原則上不少於50套或建築面積不少於2000平方米。保障性租賃住房可根據市場需求和建築周邊商業服務網點配寘等實際情況,新增相應服務功能。改建後的租賃住房應當具備良好的衛生、通風和採光等居住條件,污水排放接入市政管網。改建項目人均使用面積、居住人數限制等應當符合國家和我市的相關規定。按照《市國土房管局等九部門關於印發加强我市出租房屋綜合管理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改建後租賃住房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改建項目的運營主體應當為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住房租賃企業,項目開業運營前,應當通過我市住房租賃服務監管平臺推送開業資訊。

标签: 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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