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將對公共交通治安管理進行專門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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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9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了《江蘇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條例(草案)》。此次立法是基於江蘇公共交通大省的治安管理實際,在沒有上位法可參攷的情况下,明確了公共交通經營者包含確保資料安全在內的安全防範義務,並對乘客義務作出規定,還特別對搶奪方向盤等危及公共安全行為中各方的行為準則作出了規範。

9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了《江蘇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條例(草案)》。此次立法是基於江蘇公共交通大省的治安管理實際,在沒有上位法可參攷的情况下,明確了公共交通經營者包含確保資料安全在內的安全防範義務,並對乘客義務作出規定,還特別對搶奪方向盤等危及公共安全行為中各方的行為準則作出了規範。

公共交通實現大發展,地方專門立法必須緊跟

公共交通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礎性、先導性和服務性行業,過去5年我省公共交通快速發展,填補地方立法相應空白顯得十分緊迫。

“十三五”期間,我省公共交通發展走在全國前列。捷運方面,南京、蘇州、無錫、常州、徐州5個設區市共開通24條捷運運營線路,運營里程達796.9公里,設立地鐵車站512座,開通捷運運營設區市數量位居全國第一,且全省還有在建捷運線路19條,南通今年底也將加入“捷運都市”行列。公車方面,全省運營線路共5389條,運營車輛50247輛,從業人員近10萬名,位居全國前列。計程車方面,全省有巡遊計程車企業369家,巡遊計程車64033輛,巡遊計程車駕駛員93970名;網絡預約計程車平臺公司15家,注册網絡預約運營車輛總數超10萬輛,從業駕駛員近20萬名。

在此基礎上,未來5年我省將打造多層次、多模式城市公共交通系統,實現70%的行政村不用換乘直達縣城或區域中心。到2025年,建成50個左右綜合客運樞紐,縣級及以上節點覆蓋率達60%;新增城市軌道交通線網200公里以上,全省城市軌道交通線網總里程達到1000公里以上。

數量驚人的公共交通工具和車站場所,意味著風險隱患和治安管理壓力與日俱增。例如僅去年以來,我省就查處了41起乘客毆打公交車司機、搶奪公交車方向盤的妨害安全駕駛罪案件。公安機關在公共交通工具、車站場所查獲的犯罪嫌疑人員、違禁危險物品數量也居高不下。基於此,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劉暘在進行立法說明時分析,公共交通工具和車站場所具有點多線長面廣、空間封閉、人員密集等特點,極易成為不法分子選擇襲擊的高風險目標,“特別是國家和省級層面尚無專門的法律法規對公共交通治安管理作出相應規定,囙此,製定一部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的地方性法規,顯得十分緊迫、十分重要。”

明確經營者具體義務,公共交通資料安全被強調

公共交通具有公共内容,公共交通經營者應當承擔社會責任。但國內發生的一些爭議性事件顯示,經營者履行義務還存在模糊地帶。

劉暘分析認為,這與經營者和相關負有監督指導職責的部門都有關係,存在思想認識不够重視、履職盡責不够主動、隱患整治不够有力、管控措施不够精細、社會動員不够有效等問題,“有的部門和經營者責任擔當不够,思想麻痹鬆懈、相互推諉扯皮等問題不同程度存在,尚未真正形成聯動共治的工作局面,亟需通過立法對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細化、補充和完善。”

經營者在治安防範中該做什麼?條例草案設專章明確其義務。從管理層面,經營者應當製定完善的治安防範制度,按照規定設定、配備治安防範組織、人員和相應設施設備,為交通工具和治安防範重要部位設定治安防範措施,保障必需的投入;從執行層面,要對城市軌道交通站、汽車客運站實施安全檢查,對重要崗位人員開展安全背景審查、治安防範教育培訓、心理狀況監測,以及建立治安隱患排查和風險預警機制、製定防範處置違法犯罪案件和治安突發事件預案並開展應急演練等。

為督促經營者履行義務,條例草案規定了公安機關相應的行政指導職責。省人大常委會還建議,公共交通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實施重要崗位人員身體、心理狀況動態監測制度,並鼓勵社會組織、個人為公共交通重要崗位人員提供心理諮詢、心理輔導等公益服務。

此前國內發生的涉及公共交通資料安全事件,讓這一領域的潛在風險進入公眾視野。記者注意到,本次立法一方面強調,有關經營者要設定視頻監控系統和應急報警等裝置,並向公安機關和交通運輸等首長部門開放數據、配合工作;另一方面與新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相銜接,依法明確了公共交通經營者數據安全保護責任,強調其不得違法收集、使用、洩露個人資訊。如果相關經營者未依法將交通工具和駕駛人員相關資料全面、準確地向公安機關、交通運輸等首長部門開放,警方可對組織和有關負責人進行處罰。

乘客也須履行法定義務,司機遇搶方向盤要先確保安全

公共交通場站、交通工具具有空間封閉、人員密集等特點,規範公共交通運營過程中各方參與者的行為,是維護公共交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覈心環節。本次立法從經營者角度明確,其對交通工具和乘坐交通工具的乘客的安全負有保護責任,有監測客流狀況、處置突發事件、檢查違禁物品以及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義務,駕駛人員、隨車安全保衛等人員也有安全注意義務、制止違法行為和報告義務。

乘客對經營者和駕駛人員、隨車安保等人員不配合怎麼辦?條例草案對乘客等在場站、交通工具實施的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會管理、侵犯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作出列舉和禁止,如不得搶佔、霸佔為老幼殘障孕等設置的專座,不得實施性騷擾或偷拍、偷窺他人隱私等違法行為,也不得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緊急狀態情况下依法發佈的决定、命令。如果違反這些規定,乘客可能被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正在行駛的交通工具多次發生治安事件的問題,條例草案依據最新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專門就乘客及駕駛人員不得實施危及公共安全行為作出規定。乘客在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不得對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搶控方向盤、變速杆等駕駛操縱裝置。同時,駕駛人員在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不得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如遭到侵害,駕駛人員要規範採取避險措施,並和隨車安全保衛等人員制止及報警,公安機關應立即出警處置,並鼓勵乘客勸阻、制止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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