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男子酒後按摩突發抽搐身亡,家屬要求賠償70萬,法院該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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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6日淩晨2點半左右,阿龍一夥人結了賬,燒烤店的老闆並未發覺6人中有誰喝醉了。過了差不多半個小時,按摩店的工作人員慌忙跑下樓,對阿龍的兩名同事說阿龍出事了,同時撥打了急救電話。2019年10月19日,阿龍死亡。隨後,阿龍的父母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養生館和阿龍的五名同事賠償70餘萬元。2020年9月14日,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法院依法駁回了阿龍父母的訴訟請求。

福建男子酒後按摩突發抽搐身亡,家屬要求賠償70萬,法院該怎麼判

隨著社會節奏的加快,許多人都出現了失眠、睡眠不足等狀況,身體逐漸趨於亞健康狀態,並且當今社會,亞健康的嚴重度已到達了一個白熱化的階段,於是養生館、按摩店也成了年輕人喜歡消費的場所,但如果人在消費場所出了事,是否能索要賠償?

2019年,23歲的阿龍(化名)在福建廈門的某房產仲介公司上班,跟許多上班族的生活狀況相差不多,喝酒、聚餐都是有的,這不,3月15日,阿龍因為發了薪水,便與5名同事一塊去燒烤店吃了頓,期間也喝了酒,不過幾個年輕人都很克制,並不存在有故意酗酒或灌酒的情况。

16日淩晨2點半左右,阿龍一夥人結了賬,燒烤店的老闆並未發覺6人中有誰喝醉了。聚餐結束後,阿龍與其中兩名同事一起走著返回住處,而在返回途中,阿龍等人經過一家養生館,阿龍想到這段時間的勞累,便提出去做按摩,於是三人走進了這家店。

不過另外兩名同事看了看,不是很想做按摩理療,囙此在樓下等阿龍。

過了差不多半個小時,按摩店的工作人員慌忙跑下樓,對阿龍的兩名同事說阿龍出事了,同時撥打了急救電話。兩名同事則連忙跑上樓查看阿龍的情况,卻發現阿龍已經陷入昏迷。

據為阿龍按摩的工作人員所說,阿龍在進行精油開背前洗了澡,然後她準備給阿龍按背時,阿龍的身體卻開始出現抽搐等症狀,該名工作人員看情况不對勁,當即把另一名工作人員叫了過來,並下樓告知了與阿龍同行的兩個人。

而阿龍被送到醫院進行搶救時,已經出現了呼吸心跳驟停的情况,阿龍的父母則連夜從福建龍岩老家趕到了廈門,並且報了案。

警方查看了養生館的監控,確定工作人員所述屬實,再結合醫院方面的診斷,認為養生館的工作人員不存在有故意傷害的行為。另外,由於阿龍在按摩前去吃了燒烤,喝了酒,警方對燒烤店也進行了詳細且全面的調查,最終認定此事系意外。

2019年10月19日,阿龍死亡。隨後,阿龍的父母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養生館和阿龍的五名同事賠償70餘萬元。

阿龍的父母認為,阿龍在生前與5名同事喝了酒,並且是在養生館中出了事,養生館和5名同事對阿龍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囙此應當為阿龍的死承擔責任。

阿龍意外離世,其父母難以接受且要求養生館和5名同事賠償的行為,雖然並不是完全不能理解,但養生館和同事需要對阿龍的死進行賠償嗎?

在我國法律中,安全保障義務具體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消費者、潜在的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之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

通常情况下,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補充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三個:(1)第三人侵權是損害結果發生的直接原因;(2)經營者對第三人的侵權未盡到必要的防範和合理控制義務;(3)第三人侵權與經營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發生原因競和,其表現為如果經營者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通常能防止或制止損害結果的發生或擴大。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飯店、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本案中,按摩店的行為在服務過程中不存在有過錯的行為,且在發現阿龍的狀況不對勁後積極施救,第一時間通知了隨行人員,並撥打了急救電話,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

另外,阿龍的父母無法證明造成阿龍死亡的直接原因與養生館有關係,也無法證明與5名同事喝酒有關,進入按摩店消費也是阿龍主動提出。而阿龍作為成年人,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够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也依法要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故5名同事和養生館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2020年9月14日,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法院依法駁回了阿龍父母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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