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與人瘋鬧,失足摔倒在路邊一家藥房的玻璃門上,碎裂的玻璃片劃破了頸部動脈…..新疆巴州男子季某囙此大出血死亡。之後季某的親屬將涉案藥房告上法院,認為其玻璃門存在安全隱患,索賠37萬餘元。2021年9月,法院對此案作出判决:家屬最終獲賠7萬餘元。
2020年7月8日淩晨四時許,季某和朋友王某酒後在新疆巴州街頭相互追逐打鬧,季某推了王某一把,兩人失去平衡,季某倒在巴州永安堂醫藥零售連鎖有限公司庫爾勒十九分店玻璃門上,將玻璃門撞碎,玻璃碎片將季某頸部大動脈劃破,導致季某失血過多死亡。
這家藥房的玻璃門的玻璃材質為普通玻璃。但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建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建築安全玻璃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建築物需要以玻璃作為建築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須使用安全玻璃:其中包括面積大於1.5㎡的窗玻璃或玻璃底邊離最終裝潢面小於500㎜的落地窗。
案發後,季某的親屬將藥房告上法院,索賠37萬餘元。他們認為,藥房違反強制性規定未安裝安全玻璃,且事發現場是人流密集區域,未設定防撞措施和提示標識,是導致季死亡的直接原因。
一審庫爾勒法院認為,季某酒後撞碎被告的玻璃門,玻璃碎片將季某頸部大動脈劃破,導致失血過多死亡,令人心痛。但季某應對自己的過錯承擔主要責任。被告藥店的玻璃門未使用安全玻璃,存在安全隱患,也應對死亡承擔一定的責任。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法院一審判藥房賠償220891.80元。
藥房不服上訴。稱推搡拉扯中,季某將王某推撞在巴州永安堂醫藥零售連鎖有限公司庫爾勒十九分店的玻璃門上,玻璃門破碎後王某將季某拉扯倒地,玻璃將季某動脈劃破,導致季某失血過多死亡。藥房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此外,藥房既非案涉玻璃的建築安裝人,也非裝修、改造人,從承租門面後至今對玻璃未作任何改動。根據《建築安全玻璃管理規定》第三條、第十二條的相關規定,案涉玻璃是否屬於安全玻璃也不是藥房責任。
第三,死者季某不是店裡的消費者和服務物件。案發時已淩晨四點,並不是營業時間,季某的打鬧致使玻璃破碎,與玻璃質量無關。且店內玻璃在案發前完好無損,沒有外力的撞擊是不可能破碎的。囙此不應承擔安全保障責任,應由紀某和王某承擔損害結果。
新疆巴州法院二審認為,季某和王某酒後拉扯推搡中,將巴州永安堂醫藥零售連鎖有限公司庫爾勒十九分店玻璃門撞碎,破碎玻璃將季頸部大動脈劃破,致使季失血過多死亡。事發前玻璃門完好無損,沒有破損的痕迹,玻璃門的破碎並非自爆,而是在外力的撞擊下,造成玻璃門破碎。季酒後推搡王某的行為造成玻璃門破碎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季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對其行為產生的後果承擔責任。儘管事發時其處於醉酒狀態,缺乏對自身行為的識別和控制能力,亦無法免除其責任。
藥房使用的房屋是沿街門面房,門面房的玻璃櫥窗和玻璃門面朝街面,門前平常過往行人較多。作為門面房的使用人,其對實際管理的門面房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在其出入口部位以及門臉部位使用安全玻璃。但其實際使用的並非安全玻璃亦未張貼警示標識,沒有盡到警示注意義務,具有一定的安全隱患。
其疏於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客觀上為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提供了便利和條件,與季的死亡之間,形成間接的因果關係。應當承擔補充責任。
鑒於事發時已淩晨四時許,巴州永安堂醫藥零售連鎖有限公司庫爾勒十九分店已關門,並未對外營業,店內也無店員值守。不可能預見,也不可能第一時間採取防範或者制止損害行為或者防止損害後果進一步擴大的必要措施。囙此,一審法院判令承擔30%的責任,明顯過高。法院改判承擔10%的責任。改判藥房賠償家屬7363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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