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兩區”建設部署要求,推進特殊工時管理服務創新,依據《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製定《關於在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內優化企業特殊工時辦理流程推行告知承諾制的通告》。
一、主要內容
(一)適用範圍
1.北京自貿區內注册的企業及外地企業在北京自貿區設立的分支機搆(以下簡稱申請人);
2.已經在本市取得特殊工時行政許可;
3.符合《北京市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辦法》(京勞社資發〔2003〕157號)第十七條有關規定情形,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實行期限已滿,需要重新申報。
中央在京直屬企業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相關規定執行。
(二)許可機關
北京自貿區所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許可機關)負責特殊工時告知承諾制的實施工作。
(三)具體內容
北京自貿區內企業特殊工時行政許可告知承諾包含四個方面內容:
1.告知。許可機關通過告知承諾書,向申請人告知申報特殊工時工作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應當具備的條件、辦理程式、應提交的資料及違諾失信懲戒措施等內容。
2.承諾。申請人承諾符合許可條件、承擔違諾失信懲戒後果。
3.審查與决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承諾符合規定形式的,許可機關應當受理並直接作出行政許可决定。
4.監管。相關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取得行政許可决定的企業履行承諾等情况進行監管。
二、辦理流程
申請人提交《北京市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申報錶》《北京自貿區企業申請特殊工時行政許可告知承諾書》等資料,承諾其已完全知曉許可機關告知事項,並承擔違反承諾的相關懲戒措施。許可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條件的,當場完成審批,制發《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行政許可决定書》。
三、監督管理
(一)事中事後核查
許可機關在核發行政許可決定書後三個月內,對申請人履行承諾情况開展核查,申請人應按承諾條件提供相關材料。
(二)信用監管
許可機關核查發現申請人未履行承諾或虛假承諾的,將其違諾失信行為資訊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
(三)社會監管
充分發揮工會組織對申請人履諾情况的監督作用,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鼓勵社會公眾對申請人履諾情况進行監督。
(四)懲戒措施
1.申請人未履行承諾的,責令其限期整改;申請人拒不整改或整改後仍未達到承諾條件的,撤銷行政許可决定。
2.申請人作出虛假承諾的,直接撤銷行政許可决定,按照未取得許可决定擅自從事相關活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四、申訴通路
1.申請人可通過許可機關入口网站、政務服務視窗及12333人力社保服務熱線等途徑諮詢和申訴相關問題。
2.申請人認為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記載的企業違諾失信資訊與事實不符或者依法不應公開的,可以向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書面提出異議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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