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要案情】9月20日,雲南昭通發生一起慘案,一名6旬翁劉某在家門口被鄰居代某掄鋤砸中頭部,經搶救無效不幸去世。據悉,代某曾8次到精神病醫院住院治療,案發當天上午代某剛被家人接回家過中秋節。
談到代某的病情時,代某妻子稱丈夫30歲以前一切正常,有一天突然喊頭痛,睡不著覺,經檢查發現他精神有問題,代某病情發作後,有時愛吼愛鬧,甚至提刀動斧,每當這時我就會撥打110,由派出所民警將他送醫治療,如果病情較輕就由我送去醫院。丈夫曾7次被送到昭通市昭陽區第二人民醫院精神科住院治療,有1次被送到其他精神病醫院住院治療。
代某妻子回憶說,今年4月份,病情趨於穩定的丈夫來到她打工的浙江台州,沒想到剛到10多天,他又稱有人想害他想整他,我知道他的病情復發了,於是與侄女一道將他送回老家,把他送到昭通市昭陽區第二人民醫院繼續住院治療。今年9月初,她請假從浙江回到昭通老家辦事過中秋節,便在醫院同意情况下,於9月20日上午將代某從醫院接回家過節,當天下午便發生了慘案。
在我們的社會中,存在著這樣一個特殊群體—精神病患者。且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社會競爭壓力增大,精神疾病患者呈不斷上升的趨勢。據統計,我國十三億人口中,或多或少存在精神問題的大概有一億多人,嚴重的精神病患者數千萬計,嚴重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禍,發生群體性的群死群傷事件的問題,時常見之於報端或新聞媒體。加强對精神病患者的關愛和治療,對嚴重精神病患者的監護和管控刻不容緩。以下結合案例,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精神衛生法》相關規定,談談看法。
《精神衛生法》對精神病患者的治療采“自願醫療與非自願醫療相結合”的制度
《精神衛生法》第三十條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
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
(一)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的;
(二)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
《精神衛生法》第三十條確立了精神病患者醫療的自願醫療與非自願醫療相結合的制度。
對於沒有人身危險性的精神病患者和已經發生自傷或有自傷危害的,采自願醫療制度。經患者監護人同意,醫療機構應當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監護人不同意的,醫療機構不得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監護人應當對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護管理。
對於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或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險的精神病患者,采非自願醫療制度。患者或者其監護人對需要住院治療的診斷結論有抗告,不同意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的,可以要求再次診斷和鑒定。經診斷和鑒定及覆核,認為仍需要治療的,對其實施非自願醫療,監護人應當同意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監護人阻礙實施住院治療或者患者擅自脫離住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措施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
《精神衛生法》關於住院醫療精神病患出院的規定
根據《精神衛生法》規定,自願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可以隨時要求出院,醫療機構應當同意。對於有自傷及自傷危險的精神障礙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的,監護人可以隨時要求患者出院,醫療機構應當同意。醫療機構認為自願醫療的精神障礙患者不宜出院的,應當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者其監護人仍要求出院的,執業醫師應當在病歷資料中詳細記錄告知的過程,同時提出出院後的醫學建議,患者或者其監護人應當簽字確認。
對於非自願醫療的精神病患者(有危害他人安全或有危害他人安全的精神障礙患者)實施住院治療,醫療機構認為患者可以出院的,應當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監護人。
從以上規定中可以看出,對實施自願醫療的精神病患者,監護人可以隨時要求患者出院,醫療機構應當同意;對於實施非自願醫療的精神病患者,是否出院的決定權在於醫療機構。
本案中,從代某的行為來看,存在嚴重的被害妄想及幻聽幻視等精神病症狀,且已經先後次入精神病院治療,並出現提刀動斧的行為,存在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及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危險,本文認為,對代某應採取非自願醫療,能否讓代某出院回家過中秋節,取決於代某當時的治療情况,由醫療機構决定是否允許代某出院回家。而從代某上午出院下午殺人的情况來看,代某確實不符合出院的條件,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尚待更多事實證明,在此不作評估。
嚴重肇事肇禍精神病患者的強制醫療
根據《刑法》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我國《刑法》從事體法角度確立對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強制醫療制度;《刑事訴訟法》專設第五編特別程式中第四章,從程式法角度來保障強制醫療制度的有效實施。
《刑法訴訟法》規定,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強制醫療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和解除均由人民法院决定。
本案中,代某因精神病發作殺死劉某的行為,如果經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代某實施殺人行為時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應由法院决定對其實施強制醫療;如果代某實施殺人行為時不能完全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應負相應的刑事責任。本案中,對代某應實施強制醫療,還是依法負刑事責任,尚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結論認定代某行為時的精神狀態。
結語:以上結合案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於代某的治療及出院情况進行了簡要說明,誰應對代某的行為負相應的侵權責任,及代某應負刑事責任還是強制醫療,尚等司法鑒定結論。您對本案及本文觀點有什麼看法?不妨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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