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房產用於貸款被騙,被抵押的房產也被銀行强行處置。那麼,受騙企業還能要回被抵押的房產嗎?購買了涉案房產的組織和個人,又該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呢?最近,這樣一起離奇的抵押貸款詐騙案,就發生在重慶國金中心T3大樓。
抵押貸款一分錢沒收到
公開資料顯示,重慶國金中心位於江北嘴CBD的中心,主塔樓高度為300米,是江北嘴區域內最先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地標性建築。
“本來想用大樓抵押貸款融資,結果不僅貸款一分錢沒有拿到,現在這幢大樓都即將成為被執行的‘不良資產’。”9月6日,重慶戎禦實業有限公司委託人熊偉在重慶國金中心T3幢的一間辦公室裏接受記者採訪時,滿臉鬱悶和無奈。
據介紹,2015年至2016年期間,重慶戎禦實業有限公司、重慶融寅實業有限公司(兩家公司為同一法人代表)因為有貸款融資需求,經人介紹認識了時任重慶市個人信用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實際控制人湯某,便以公司名下擁有的價值10億元的國金中心T3幢176套房產、江北嘴雲錦閣32套房產產權為抵押物,委託湯某向多家銀行和金融機構貸款。
經過多次商談,湯某提出,因為戎禦、融寅兩家公司沒有實際開展經營活動,在借款過程中不能通過銀行稽核,融資業務管道為借殼貸款。也就是說,戎禦、融寅兩家公司委託湯某融資,由兩家公司提供房產做抵押擔保,由湯某提供空殼公司作為借款主體,向出資方借款,戎禦、融寅兩家公司才是真實用款人,並且提供銀行帳戶作為受託支付帳戶。貸款發放後,將受託支付至兩家公司提供的銀行帳戶上,湯某則從中收取融資服務費用。
誰也沒有想到的是,湯某隨後卻暗中悄悄更換了借款公司,展開了一番令人眼花繚亂的操作。
他先以其實際控制的公司——重慶新匯融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向中國進出口銀行重慶分行申請貸款,獲得了人民幣貸款3.998億元;
同時,他又以其實際控制的多家企業以及冒用他人個人名義,向農業銀行沙坪壩支行、微電子園支行申請貸款,並獲得了人民幣貸款5650萬元。
此後,湯某又以其實際控制及受其指使的多家企業以及一些個人的名義,向上海浦東發展銀行重慶分行申請貸款,並獲得了人民幣貸款1.1968億元。
最後,湯某又以三家公司借款的名義,向重慶兩江新區信聯產融小額貸款有限公司進行融資,最終獲得了貸款1.2億元。
湯某以重慶戎禦實業有限公司、重慶融寅實業有限公司兩家公司價值10億多元的房產作為抵押物,向上述多家銀行和金融機構貸款融資,總共獲得的貸款高達7億多元。然而,本意是提供抵押物用於融資的重慶戎禦實業有限公司、重慶融寅實業有限公司兩家公司,最終卻沒有得到一分錢貸款。
7億多元鉅資都到哪裡去了呢?
湯某涉嫌合同詐騙案被抓
從江北區公安分局經偵支隊和重慶銀監局此後先後對此案展開的一系列調查,可以發現7億多元鉅資去向的一些端倪。
2018年5月,戎禦、融寅兩家公司向江北區公安分局經偵支隊報案。江北區公安分局於2019年9月29日出具了渝公江北(刑)立字【2019】256號立案決定書,就兩家公司被詐騙案立案偵查。
經調查,公安機關發現,湯某以兩家公司房產為抵押物,向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共計貸款7億多元,在為兩家公司陸續辦理抵押貸款的過程中,湯某私自更換借款公司,將抵押貸款獲得的資金轉入自己實際控制的公司帳戶中,用於歸還自己的借款和其他用途,該案的實際性質為湯某涉嫌合同詐騙案。
公安機關還證實了一個事實,戎禦、融寅兩家公司在提供了大量房產作為抵押物後,未獲得任何貸款。
此後,湯某因涉嫌契约詐騙罪,被涪陵區警察局逮捕並移送起訴。2021年1月8日,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對湯軒作出【渝檢三分院刑訴(2021)Z1號】起訴書,並於2021年2月24日在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檢察機關起訴湯某及其實際控制的多個公司開展了12起詐騙案。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起訴書中稱,湯某1975年9月出生於重慶市沙坪壩區,系重慶市個人信用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等公司實際控制人,因犯票據詐騙罪,2002年1月19日被沙坪壩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2005年10月1日刑滿釋放。因涉嫌契约詐騙罪,2017年6月13日被重慶市涪陵區警察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1日經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檢察院準予,因涉嫌契约詐騙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罪,被重慶市涪陵區警察局逮捕。
起訴書中審查查明:2011年,湯某收購了重慶市個人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經營範圍包括貸款擔保、貿易融資擔保、信用證擔保等融資性擔保業務。2014年4月14日,公司更名為重慶市個人信用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
2015年起,湯某個信擔保公司及其實際控制的重慶新匯瀚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重慶西南產權交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經濟合同,採用隱瞞款項實際發放、更換受託支付契约等管道欺騙他人,並故意不履行合同約定,將本應發放給實際借款人的12筆借款,用於償還其他債務,非法佔有他人財物共計1.7億餘元。
而據瞭解,在檢察機關起訴湯某的這12起詐騙案中,還並沒有包括戎禦、融寅兩家公司的案件。
重慶銀監局確認多家銀行違規
2017年3月24日,重慶銀監局對戎禦、融寅兩家公司提出的投訴做出了信訪答覆意見書(渝銀監信複[2016] 143號)稱,經核查發現,重慶戎禦實業有限公司、重慶融寅實業有限公司兩家公司提供房產抵押的貸款共計57598萬元。其中,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行貸款16戶,11968萬元;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行沙坪壩支行、微電園支行貸款4戶,5650萬元;中國進出口銀行重慶分行貸款32戶,39980萬元。
重慶銀監局還核查發現,浦發行、農行部分貸款資金被挪用於償還本行貸款、銀行承兌匯票墊款或支付利息,被償還的貸款和銀行承兌匯票均由重慶市個人信用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擔保;進出口行部分貸款資金經過用款人受託支付後,存在集中流向部分企業和個人帳戶的情形;部分借款人及相關方存在提供不真實的貸款資料問題。
為此,重慶銀監局認定,浦發行和農行在貸款管理過程中,存在貸款審查不嚴,貸款用途監控不力等違規行為,導致貸款資金被挪用,將依據監管法規對兩家行進行嚴肅問責。同時,進出口行在貸款品種設計和貸款業務操作流程方面存在缺陷,導致對用款企業審查管理不到位,將督促其及時整改。
不過,重慶銀監局同時認為,就現時掌握的情况看,尚未發現相關銀行工作人員與借款人及相關方惡意串通行為和違法犯罪線索。對此,將督促浦發行、農行和進出口行繼續徹查相關貸款,一旦發現違法犯罪線索,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020年6月1日,中國銀保監會重慶監管局又對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沙坪壩支行做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渝銀保監罰决字〔2020〕31號、渝銀保監罰决字〔2020〕35號),認為該行與重慶市個人信用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的擔保合作業務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嚴重不盡職、管理不到位,借風險化解之名,違反內外部規定發放貸款。
處罰决定認為,該行貸款三查嚴重不合規,信貸調查流於形式,貸、審未嚴格分離,貸後管理不到位;同時,還違規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違規以貸收貸,貸款資金在農業銀行體系內封閉運行,最終全部用於償還其他借款人在農業銀行的逾期貸款、墊款或支付利息,涉及資金4650萬元。此外,還有違規新增借款人成本。
為此,中國銀保監會重慶監管局對該行罰款人民幣35萬元,對負有領導責任的該行負責人劉某,取消5年高管任職資格。
抵押房產難以全部收回
案件已經被認定為合同詐騙,犯罪嫌疑人也已經抓獲了,多家銀行存在違規事實也得到了證實。可是,戎禦、融寅兩家公司被抵押的房產卻難以全部收回了。
重慶戎禦實業有限公司委託人熊偉介紹說,湯某利用戎禦、融寅兩家公司的房產進行抵押貸款,因為無法償還貸款,此後被多家銀行起訴,被抵押的房產也被法院查封,變成了“不良資產”,被銀行方面要求進行處置,並且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這起詐騙案對公司造成了巨大損失,不僅公司從來沒有收到過一分錢貸款,被抵押的房產也在處置過程中嚴重貶值。”熊偉告訴記者,此前法院指定評估機構對戎禦、融寅兩家公司位於重慶市江北區慶雲路10號(重慶國金中心T3)的房產評估價格為每平方米21490元,總價超過2500萬元。但是,被農業銀行沙坪壩支行處置為“不良資產”後,按照2020年6月11日農行重慶市分行與重慶渝康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的,編號為CQPZ202003的《不良資產批量轉讓協議》,抵押戎禦、融寅兩家公司的房產價值為1790萬元,房產價值貶值近800萬元。
“明明中國銀保監會重慶監管局已經認定這家銀行在擔保合作業務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對銀行和高管都進行了處罰。可是,他們卻仍然在要求法院處置我們的房產。”熊偉說,“我們已經向有關部門提出了投訴,並且向檢察機關提出了監督申請。”
受害企業可申請啟動執行回轉程式
重慶坤源恒泰律師事務所合作人韓克剛律師對本案進行法律分析後認為,兩家公司可通過三审程式主張抵押合同無效,撤銷原生效法律文書,通過執行回轉程式向銀行債權人追償涉案房產拍賣所得價款和孳息,同時可以通過否定各銀行債權人的抵押權,要求各銀行債權人配合塗銷抵押權登記。
根據案情,作為實際的融資借款主體,戎禦、融寅兩家公司提供的抵押擔保的效果意思實為為自己融資提供擔保,而非為湯某及其實際控制的組織或個人提供擔保,因該意思表示不真實,可以此主張抵押合同無效。同時,根據《民法典》第149條之規定,因受第三人欺詐,戎禦、融寅兩家公司也可主張撤銷抵押契约。
基於以上分析並結合案情,戎禦、融寅兩家公司對涉案房產擁有合法的處分權,且涉案房產已經完成了抵押登記,囙此只能通過舉證證明抵押合同無效,以求達抵押權並未有效設立,各銀行債權人對自己的涉案房產並不享有抵押權,進而主張執行回轉和抵押權塗銷登記。
另外,如果有證據足可認定銀行相關人員在案涉貸款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存在明顯過錯,並導致湯某公司“騙取銀行貸款”的非法目的得以實現,那麼湯某公司和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應當被認定為無效合同,銀行也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韓律師同時指出,善意競拍房產者權利也依法受到保護。根據《民法典》第229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一)》第七條之規定,通過合法競拍管道取得涉案房產的第三人系因法律規定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權,戎禦、融寅兩家公司即使通過三审程式撤銷了原執行依據,在執行回轉程式中也只能向原申請執行人(即各銀行債權人)主張返還房屋拍賣所得價款和孳息,而不能向第三人主張返還涉案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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