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西寧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張某某涉嫌强奸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因犯其他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張某某,刑滿釋放不足一年又因十年前的强奸犯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8月31日下午17時許,被告人張某某對被害人實施强奸並致其死亡後一直未被抓獲。張某某曾因犯搶劫罪,於2009年3月24日被青海省湟源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間又因犯盜竊罪,於2011年9月22日被青海省囊謙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撤銷前罪緩刑數罪並罰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在青海某監獄服刑,2020年1月4日刑滿釋放。2020年12月16日,公安機關將被告人張某某抓獲歸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暴力、脅迫手段强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為構成強姦罪,應依法懲處。且在强奸過程中對被害人實施扼頸,其行為直接導致被害人死亡,應當認定為屬强奸“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情形。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綜合案件的犯罪事實、性質、具體情節和被告人的認罪態度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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