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湖南省岳陽市市長,常德市委書記,湖南省農業廳黨組書記、廳長等職的程海波,因單獨或夥同弟弟程海良、兒子程高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1961萬多元,2011年12月15日被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緩,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子程高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財產20萬元;其弟程海良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50萬元。
程海波,1952年12月出生,湖南岳陽人,1977年9月參加工作,1983年8月起任岳陽地區行署副專員,湘陰縣委副書記、書記,岳陽市副市長,市委副書記、市長,常德市委書記等職,2006年4月至案發任湖南省農業廳黨組書記、廳長。
他年僅31歲便擔任副廳級幹部,是湖南政壇藝員。但他也是一個風流貪官,他身陷美人計,被小情人敲詐285萬元。
2009年7月21日,程海波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經湖南省委同意,湖南省紀委决定對其採取“兩規”措施並予以立案。同年10月23日,將程海波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此案偵查終結後,經指定管轄,由湘西州人民檢察院向湘西州中院提起公訴。
2010年11月30日,湘西州中院公開開庭審理程海波涉嫌受賄一案。
湘西州中院審理查明:1997年至2009年,被告人程海波利用擔任岳陽市委副書記、市長,常德市委書記及湖南省農業廳廳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弟弟程海良、兒子程高收受19人所送財物折合人民幣1961萬多元,其中他單獨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1312萬多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程海波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受賄1961萬多元,數額特別巨大。在共同受賄犯罪中,被告人程海波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利,起主要作用,為主犯;被告人程海良有自首情節,且配合辦案機關追繳了全部贓款及孽息,又全部退贓,可減輕處罰。
2011年12月15日,湘西州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程海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子程高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財產20萬元;其弟程海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50萬元。凍結、扣押在案的相關財產及物品予以收繳,上繳國庫。
2012年2月13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裁定,核准原判。
2012年2月24日,罪犯程海波被交付執行。2015年,長沙監獄報湖南省監獄管理局稽核,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將其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罰,减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不變的建議。湖南省高院上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查獲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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