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化隆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一起危險駕駛罪案件,對被告人李某順判處拘役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被告人李某順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法院查明,2020年11月30日,化隆縣警察局交警大隊警察在燕官公路檢查時,被告人李某順醉酒駕駛機動車被當場查獲,經鑒定,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71.6mg/100ml。被告人李某順到案後,表示認罪悔罪,並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化隆縣警察局依法對其取保候審。2021年5月19日,取保候審期間再次醉駕被查,經鑒定,血液中乙醇含量為317.2mg/100ml。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順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李某順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過200 mg/100ml,應從重處罰;其醉駕被取保候審期間再次醉酒駕駛機動車,雖自願認罪認罰,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綜合被告人犯罪事實、主觀惡性等情節遂作出上述判决。
今年以來,化隆縣人民法院集中審理一批危險駕駛案件,從嚴、從快打擊危險駕駛犯罪,以案釋法,促進提升駕駛人員的法律素養和安全意識,有效减少交通事故隱患,為維護化隆縣社會穩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法官提醒:行車無小事,酒駕不可取。廣大駕駛員在走親訪友、推杯換盞的同時,一定要管好自己、拒絕酒駕,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來源|化隆法院
編輯|研究室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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