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丨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决定、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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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案中“夢之聲”腳底按摩店法人桑某秀在疫情防控期間私自營業,拒不執行青海省人民政府第28號執行通告和貴德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緊急通知,情節嚴重,其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故警察局對其作出以上處罰。

行政篇

【簡要案情】2021年8月20日9時許,貴德縣河西派出所民警在對轄區場所例行檢查時發現,“夢之聲”腳底按摩店未執行青海省人民政府第28號執行通告和貴德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緊急通知,仍在繼續營業。

【調查與處理】“夢之聲”腳底按摩店法人桑某秀在疫情防控期間自2021年8月11日至8月20日私自營業十日,雇傭兩名無健康證明和核酸檢測報告的從業人員,未採取任何防護措施,未按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做好健康碼和行程碼查驗核實和場所消毒殺菌,接待客人8人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貴德縣警察局做出對桑某秀拘留七日的行政處罰决定。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况下依法發佈的决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本案中“夢之聲”腳底按摩店法人桑某秀在疫情防控期間私自營業,拒不執行青海省人民政府第28號執行通告和貴德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緊急通知,情節嚴重,其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故警察局對其作出以上處罰。

【典型意義】疫情防控,人人有責,每一位公民都應當按照人民政府依法發佈的命令、决定,自覺嚴格遵守疫情防控工作相關規定,主動配合開展防控工作。對違反疫情防控相關規定的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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