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涉及青藏川三省(區)六地,涵蓋長江、黃河、瀾滄江、怒江四條江河,建立了河湖長制聯席會議制度以及河湖聯防聯控制度。在河湖聯防聯控制度方面,將建立常態化聯合巡查執法制度。嚴厲查處轄區流域河湖沿岸各類涉河違法行為,積極開展邊界河湖環境污染糾紛案件溯源協查,協助處置涉河湖違法案件,對涉河應急事件進行聯合處置。根據工作需要,將突出重點區域、重點問題、重要時段適時開展流域河湖聯合巡查執法。推動農業面源污染、工業污染、畜禽養殖、入河排污口、環境風險隱患點等協同管理。各方在本轄區流域河湖治理保護過程中,統籌考慮生態資源、環境保護等相關問題,加大生態治理力度,處置重點污染源,充分運用水生態修復科技,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同時,各方共亯轄區內河湖的環境風險隱患點、工業污染、畜禽養殖、水質監測、“一河一策”、汛期的基本資訊,促進各方統籌考慮環境承載能力,合理製定防治措施。
此外,聯防聯控聯治流域河湖環境污染,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加大區域環境整治,防治輸入性固體廢棄物進入水域。加强工作措施和工作力度控污截源,加大對白色垃圾等固體廢棄物的嚴防嚴控,减小對水域的不良影響,共同推進流域河湖環境治理。(小蕊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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