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釀酒歷史源遠流長,傳統酒文化博大精深,與中國酒文化一樣久遠的是酒桌文化。中國古代的餐飲擔負著極為重要的社交功能,也就使得餐飲宴會格外長,唐代的宴會能從上午持續到黃昏。清朝很多公家買單的宴會甚至持續三五天,既是社交活動也是政治活動,但一頓飯吃這麼長時間。話題必然枯竭,幹喝也無趣,於是便發明了各式各樣的勸酒技巧。
以為能靠酒拼出感情、拼出業績、拼出忠誠、拼出信任,然而事實上,這類酒桌文化到現代已經不適合了。醉酒者的精神狀態异於常人,很容易發生意外,許多車禍都是因醉駕導致的。不過廣東的李某鴻萬沒想到,自己盡可能的避免酒桌文化,避免勸酒、拼酒、灌酒等陋習。還是出了事,只因好心送醉酒朋友回家,反被法院判處賠償7萬元。
李某鴻是廣東東莞一家工廠的老闆,一次參加生意場上的酒局,期間因為開了車去便拒絕了勸酒。參加酒席的另一比特李某岑,則沒有顧忌的喝了不少酒,等酒過三巡時已經爛醉如泥。另外兩人也是酩酊大醉,不過他們尚且有人接送,只有李某岑一人難以獨自回家。望著醉酒的朋友,你又有車,此時你會怎麼辦?
相信大多人都會選擇送朋友回家,李某鴻也是如此,可沒想到好心送朋友反而惹出了事。當晚李某鴻送李某岑到其廠附近,李某岑下車後招手說自己可以走,李某鴻覺得他當時意識已經清醒過來了。想著已經到了附近,且李某岑還跟老婆通了電話,自己也著急回家。便沒有多想,放下李某岑後,獨自駕車離去。
可第二天醒來,卻接到了李某岑用鐵鍊自殺的消息,李某鴻還沒回過神。李某岑的妻子、家人便找上門索要賠償,李某岑的妻子認為:當晚如果他聯系了家屬或直接送進廠裡,或許就不會發生這樣的事了。法院經過審理,判定李某鴻承擔5%的責任,賠償七萬元。李某鴻提起上訴,二審結果維持原判,及李某鴻仍需為李某岑的自殺賠償其家屬七萬元。
李某岑覺得很“冤枉”,自己跟李某岑往來也不算特別多,送他回家僅僅是出於好意。是李某岑自己提出可以自己回家,加上通了電話,所以認為李某岑的妻子會處理好。誰知她並未及時出來接丈夫,從一般人的角度判斷,這樣做已經“仁至義盡”。但其實這是個誤區,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說,這樣的判决是有一定道理的。
首先,李某鴻放他下去的地方,是在夜間較為偏僻的地方。而一個醉酒之人的話語是不足以相信的,也就是說在李某岑醉酒的情况下,他並沒有保證李某岑下車後處於安全狀態。其次短時間內沒有打電話確認其安全,在“共同飲酒者承擔法律責任的4種情况”中有規定:
1.強迫性勸酒;2.明知道對方不能喝酒,仍勸酒;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4.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李某鴻做到了一二四條,卻並未做到第三條,安全護送在相關解釋中包括: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李某鴻單將李某岑送到家附近,不足以保證這個醉酒之人的安全,沒有盡到安全護送的責任。李某岑的死也與他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因果關係即原因(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引起與被引起關係是客觀存在的,此案中李某岑在回家路上用鐵鍊自盡的結果與李某鴻未及時將李某岑安全護送回家的行為存在一定關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所以雖然這樣的判决或許顯得有些“不近人情”,卻是有一定道理的,是依照相關法律所判决。近年來諸多的案件也說明了,勸酒、放任醉酒者酒駕導致車禍、未盡到對醉酒者安全護送義務等行為,是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只是人們在這方面的警惕性還不算高才覺得“委屈”,法律之所以如此嚴格規範共同飲酒人的責任,也是為了公民的人身安全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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