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妻子,李國春將自己的連襟打成重傷。被羈押兩年零七個月後,他被法院認定系“防衛過當”。
2018年5月,吉林省松原市,李國春與妻子宋淑梅在自家耕地澆水時,與連襟蔡某元發生口角。蔡某元用木棒毆打宋淑梅。宋淑梅被打倒在地後,蔡某元仍未停止毆打。
這時,李國春用鐵鍬打在了蔡某元面部。經法醫鑒定,蔡某元被打成重傷,處於植物生存狀態,即“植物人”。
2019年12月,李國春因故意傷害罪獲刑11年6個月。案件發回重審後,2021年8月,法院作出改判,認為李國春在妻子的人身權益遭受侵害時,用鐵鍬制止不法侵害、實施防衛行為,系防衛過當,判處李國春有期徒刑2年7個月。
案件資料顯示,公訴機關始終認為李國春行為系“以特別殘忍手段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傷害行為,否認防衛因素的存在。
2021年8月31日,李國春走出看守所的次日,松原市甯江區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抗訴,認為法院認定李國春屬防衛過當,判處刑期2年7個月,“實屬判决確有錯誤,導致量刑畸輕,有悖於司法公正。”
為保護妻子,男子持鐵鍬致連襟重傷成“植物人”
這是一樁發生在親戚之間的刑案:姐夫用木棒毆打小姨子,被小姨子的丈夫用鐵鍬反擊;重傷之後,姐夫成了“植物人”。
紅星新聞記者獲取的案件資料顯示,2018年5月5日晚上19時許,李國春和妻子宋淑梅給自家耕地放水時,被害人蔡某元(系李國春連襟)關閉電閘,封锁他們放水。
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講述,蔡某元之所以封锁他們放水,是因為不允許李國春及其妻子接用“自家的電線”。
案件資料顯示,案發當日上午9時許,李國春及其妻子就因接用電線問題,與蔡某元妻子宋淑豔(系宋淑梅姐姐)發生了一次言語衝突,經村裡人調解,宋淑豔默許對方接用電線。
當天晚上,李國春一方正放水時,遭到了蔡某元的封锁。法院審理查明,蔡某元關閉電閘的舉動,引發了雙方口角並互相辱駡。蔡某元拿起木棒,毆打宋淑梅,並將宋淑梅打倒在地。
當蔡某元繼續用木棒毆打倒地的宋淑梅時,李國春手持鐵鍬,打在了蔡某元的面部。蔡某元也倒在了地上。
根據李國春本人的供述,蔡某元拿著木棒,“一棒子就打在我媳婦肩膀上,第二棒子打到我媳婦頭上,當時我媳婦就倒地上了。蔡某元舉起棒子還要打,我拿起鐵鍬就打他的棒子,把棒子打開,鐵鍬就打他頭上了。”
在這起衝突中,宋淑梅受了輕微傷,蔡某元受了重傷。根據法醫鑒定,蔡某元處於植物生存狀態,其損傷程度為重傷一級。根據蔡某元家屬的講述,至今,蔡某元仍舊“就在床上躺著,不能說話,不能自理”。
案發後,李國春一家支付了蔡某元醫療費2.85萬元,後又給付10萬元,合計12.85萬元。
2019年1月31日,李國春在家中被警方抓獲,並於當日因涉嫌故意傷害被刑事拘留。
一審獲刑11年半,後被認定防衛過當改判2年7個月
2019年12月19日,松原市甯江區人民法院對李國春故意傷害案作出一審判決:李國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
甯江區法院在判決書中稱,李國春以特別殘忍手段損害他人健康,造成被害人蔡某元重傷(處於植物生存狀態)一級、一級傷殘的嚴重後果,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甯江區法院同時稱,由於蔡某元拉閘斷電,導致李國春不能放水澆地,而後蔡某元又毆打李國春妻子,導致本案的發生,蔡某元具有一定的過錯,此外,李國春家已給付蔡某元12.85萬元,可酌情從輕處罰。
2020年12月,松原中院以“原審判决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該案發回重審。
2021年8月18日,甯江區法院作出新一審判決。針對李國春及辯護人提出李國春行為系正當防衛、且系無限防衛、應判無罪的辯解、辯護意見,甯江區法院指出,從被害人蔡某元傷情來看,李國春使用鐵鍬毆打蔡某元不是一次,而是繼續毆打、最終造成蔡某元的嚴重傷情。
“李國春的行為屬防衛過當。”甯江區法院稱,李國春“無限正當防衛”的辯解、辯護意見,不予採納;同時,公訴機關認為李國春“以特別殘忍手段損害他人身體健康”,這一指控同樣未被法院認可。
“李國春的行為,是在妻子宋淑梅的人身權益遭受被害人蔡某元侵害時,實施的防衛行為。”甯江區法院在判決書中稱,正當防衛應當在制止不法侵害、保護權益的合理需要的限度內進行,李國春持鐵鍬制止蔡某元不法侵害時,防衛强度明顯超出了正當防衛的防衛限度。
李國春因故意傷害罪,被改判有期徒刑2年7個月。甯江區人民法院稱,李國春系防衛過當,應當減輕處罰。
判决後不久,2021年8月30日,李國春走出了看守所。紅星新聞記者從李國春家屬處獲悉,現時,李國春系取保候審狀態。
檢方抗訴稱不存在防衛因素,“法院判決有誤量刑畸輕”
2021年8月31日,李國春走出看守所的次日,甯江區檢察院提起抗訴,認為法院判決有誤、量刑畸輕,應予改判。
紅星新聞記者獲取的甯江區檢察院《刑事抗訴書》內容顯示,甯江區檢察院認為,甯江區法院以“防衛過當”對李國春減輕處罰,忽視了李國春實施犯罪時的主觀故意、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給被害人造成傷害的程度,不能正確體現罰當其罪。
甯江區檢察院稱,李國春故意傷害的行為,不存在防衛因素,法院判決書認為李國春屬於防衛過當,系適用法律錯誤,導致量刑畸輕,有悖於司法公正。
“本案雖由小事引發,但最終造成被害人重傷一級、傷殘一級的後果,系雙方多年矛盾激化的結果,案發時雙方均不能理性克制,均對此案的發生有推動作用。”甯江區檢察院在《刑事抗訴書》中認為,本案中,雙方均具有毆鬥故意,系典型的互毆行為,李國春所實施的行為不存在防衛目的、防衛前提,不屬於防衛過當。
甯江區檢察院稱,李國春的故意傷害行為,給蔡某元造成了終身的損害,至今仍處於植物人狀態,嚴重影響日常生產生活,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為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提出抗訴,請依法判處。”
紅星新聞記者從李國春辯護人、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律師殷清利處獲悉,李國春被取保候審的當日,亦提起了上訴,認為其行為構成特殊防衛,不受限度要求,依法不負刑事責任,請求改判無罪。
殷清利對紅星新聞記者表示,本案中,相對於原一審裁判李國春刑期11年6個月,新一審以防衛過當改判為2年7個月,减刑幅度約9年,希望二審法院能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
紅星新聞記者王劍强
編輯張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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