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委員、原鄂溫克旗旗長那曉光受賄案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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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1年9月18日,由東烏珠穆沁旗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自治區黨委委員、原鄂溫克旗旗長那曉光涉嫌受賄案公開開庭審理。該案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交辦錫林郭勒盟東烏珠穆沁旗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系一審重大職務犯罪案件。被告人那曉光具有自首情節,案發後積極主動上交違法所得,並且自願認罪認罰。被告人那曉光當庭認罪服判,並且當庭表示不上訴。

2021年9月18日,由東烏珠穆沁旗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自治區黨委委員、原鄂溫克旗旗長那曉光涉嫌受賄案公開開庭審理。

該案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交辦錫林郭勒盟東烏珠穆沁旗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系一審重大職務犯罪案件。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那曉光利用擔任呼倫貝爾市交通運輸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海事局局長、鄂溫克旗旗委副書記、政府副旗長、代旗長、鄂溫克旗旗委副書記、政府旗長等職務便利,為相關公司和個人在工程承攬、工程款撥付、工作調動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多次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那曉光具有自首情節,案發後積極主動上交違法所得,並且自願認罪認罰。

庭審中,公訴人圍繞起訴書指控的48起犯罪事實、主體身份、財產處置、量刑等方面分53組證據向法庭舉證,綜合運用多媒體手段舉證、示證和法庭訊問。針對關鍵證據採取一事一舉一質的管道,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和辯護人的質證權,真正落實“訴訟證據質證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論辯意見發表在法庭”的庭審實質化要求。

庭審中,受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法委以及監察委監察幹部等二十餘人旁聽庭審。

通過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等環節,法院當庭宣判採納檢察機關認定的犯罪事實及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100萬元的量刑意見。被告人那曉光當庭認罪服判,並且當庭表示不上訴。

該案從立案偵查、起訴到判决歷時291天,雖然已經畫上了一個句號,但是反腐敗仍然在路上。作為公職人員要以案釋德、以案釋紀、以案釋法,用身邊人身邊事教育黨員領導幹部守初心、知敬畏、存戒懼、不逾矩,切莫以身試法。

撰稿:王萍

稽核:王志敏

編輯:阿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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