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起
海南自貿港允許外籍郵輪開展多點掛靠業務
本報訊(記者 邵長春)為規範海南自由貿易港郵輪市場秩序,促進海南自貿港郵輪經濟安全健康發展,經省政府同意,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外籍郵輪在海南自由貿易港開展多點掛靠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適用於僅涉及海南自由貿易港港口的外籍郵輪多點掛靠業務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即外籍郵輪在航線運營中,連續掛靠僅涉及海南自貿港兩個以上沿海港口,最終完成整個航程的運輸安排。
海南省人民政府負責海南自貿港多點掛靠業務的組織領導責任,强化對各相關部門及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工作推進及安全監管責任落實情況的領導和管理,落實屬地責任。
省交通運輸首長部門負責承擔海南自貿港多點掛靠業務航線許可,並負責組織實施市場監管及安全監管;督促郵輪運輸經營人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指導郵輪港口所在地交通運輸(港口)首長部門落實郵輪港口經營及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省旅遊首長部門、海口海關、海口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海南海事局以及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擔相關管理職責。
申請經營海南自貿港多點掛靠業務,應當由相關經營人通過水路運輸建設綜合執行資訊系統向省交通運輸首長部門提交相關材料或資訊,並對資料及資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其中申請書主要內容包括擬開航線及航行水域、掛靠港口、時間及班期,以及旅客上下港計畫等。
省交通運輸首長部門在收到申請資料後,在申請資料完整齊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稽核完畢。决定予以核准的,核發準予檔案;决定不予核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理由。
郵輪運輸經營人開展海南自貿港多點掛靠業務,應當依法取得省交通運輸首長部門許可,在核准的許可事項範圍內依法經營。經準予開展海南自貿港多點掛靠業務的郵輪運輸經營人,不得允許掛靠海南自貿港港口時承載的旅客離船不歸。
各有關港口經營人不得為未經批准開展海南自貿港多點掛靠業務的郵輪運輸經營人提供停靠和船舶上下客服務。
省交通運輸首長部門應當建立郵輪運輸經營人誠信檔案,記錄開展海南自貿港多點掛靠業務的郵輪運輸經營人及從業人員的誠信資訊。對違法行為記入誠信檔案,並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聯合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依法依規對嚴重失信行為採取聯合懲戒措施。
《辦法》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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