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男子酒駕身亡,家屬向同桌人索賠182萬,法院判決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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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安徽就曾發生一起跟酒駕有關的官司,而這起官司中最耐人尋味的是,死者家屬還向同桌喝酒的人索賠182萬,然而被告都宣稱自己先走了,並不知道死者喝醉了。最終吳某便是連人帶車撞到了馬路邊上,最終由於失血過多而死亡,就在吳某後事辦完之後,吳某的家屬便是將同桌一起喝酒的五個人一同告上了法院,並要索賠182萬。

“行車前喝酒,親人兩行淚。”

一直以來酒駕都是相當嚴肅的一個話題,司機一旦涉及酒駕,就有終身面臨禁駕的風險,不難想像,酒駕一旦出車禍,很有可能就是毀了幾個家庭,稍微關注一下關於車禍的新聞就知道,因為酒駕發生的車禍,比因駕駛上的疏忽而引發的車禍要多得多。

在安徽就曾發生一起跟酒駕有關的官司,而這起官司中最耐人尋味的是,死者家屬還向同桌喝酒的人索賠182萬,然而被告都宣稱自己先走了,並不知道死者喝醉了。

在這種清官難斷的情况下,那麼法院究竟會如何判呢?讓人一言難盡的是,類似的這種喝酒發生的車禍,在生活中肯定是不罕見的存在。

那一天發生在1月,正好臨近新年的時刻,一比特姓吳的男子來到了一座飯局之中,桌上其餘5人都是吳某的老友,囙此彼此之間並沒有拘謹,相互勸起酒來了,然而吳某根本經不起勸,加上吳某酒量又差,幾杯下肚就滿臉通紅了,最後一想到還要去接自己孩子,便是帶著酒意開起了自己的機車。

這裡值得一提的是,很多車禍就是抱著這種僥倖心理出事的,但偏偏很多司機,還會覺得不會出事。

最終吳某便是連人帶車撞到了馬路邊上,最終由於失血過多而死亡,就在吳某後事辦完之後,吳某的家屬便是將同桌一起喝酒的五個人一同告上了法院,並要索賠182萬。

這五人之中不乏吳某多年來的好兄弟,但被自己兄弟的家人告上法院,內心那股鬱悶自然也是可想而知的。

但有一說一的是,吳某當時本就醉酒,但凡跟朋友們提出送一下自己,一般來說朋友也不會拒絕,但他自己選擇了自己出行,結果出了車禍,現在將責任怪罪到友人身上,這究竟是不是一個合適的說法呢?

值得一說的是,早在2010年8月的時候,刑法修正案就明文規定,醉酒駕駛是要判刑的。

從科學的角度來說,人一旦被攝入酒精之後,對於精神以及身體的掌控就會變得愈加微弱,囙此在這種情況開車肯定是非常危險的存在,更何况開車本就不是一個人的事,一旦有人醉酒駕駛,一旦出了事情,或多或少對於路人都是有影響的,囙此對於酒駕的嚴格要求,這自然也是站得住脚的存在。

還有一旦攝入酒精,一個人的視覺以及聽覺都會大幅度受到影響,而且開車最為重要的就是聽覺以及視覺,在這種情況下,酒駕確實是要絕對禁止的存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更何况,醉酒駕駛行為列入刑法處罰範圍,將對被政審人產生一定程度影響,囙此一次酒駕,影響全家人,這並不是一個虛假的說法。

回到案子中,那麼吳某的友人究竟構不構成賠償呢?答案是:他們有過失,但賠償還是不構成的。

我們可以這樣理解,畢竟酒局在生活是非常常見的存在,囙此酒友們就有必要照顧好喝醉的人,尤其是需要開車的人,如果有人需要中途離開的話,剩餘的人都是有必要護送一下的,本來在酒局上就免不了各種敬酒,囙此一個人喝醉,全桌人都是有責任的,囙此在大家最為穩妥的建議就是,在酒局中一旦有人要開車,就要杜絕飲酒,如果是飯後也沒人要開車的話,這就是另一回事了。

根據《民法典》第1190條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

直白一點來說,就是在酒桌上,在明知有人要開車的情况下,就要做到對所有人的負責,其這也是對自己對他人生命安全的一種負責任。

近年來,無數因為醉酒而感到觸目驚心的新聞,這都是背後無數個家庭的眼淚,囙此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就要從自己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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