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與朋友喝酒回家猝死,其妻向同飲者訴賠被法院一審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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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浙江嘉興市海鹽縣法院近期審理了一起生命權糾紛案件:當地一男子與朋友喝酒後,回到家休息時猝死,其妻子向同飲者訴賠60萬元遭法院一審駁回。次日早上,衛女士下班回家,發現邱某已死亡,“我推一下他,人都硬了”。經海鹽縣法院一審開庭審理後作出判决,駁回衛女士的訴請。

浙江嘉興市海鹽縣法院近期審理了一起生命權糾紛案件:當地一男子與朋友喝酒後,回到家休息時猝死,其妻子向同飲者訴賠60萬元遭法院一審駁回。

今年1月,海鹽縣53歲男子邱某和兩個朋友吃午飯,三人喝了一瓶一斤裝的白酒,快吃完時,隔壁桌來了另外7個朋友,邱某端著沒喝完的酒杯去敬酒,接著坐下繼續喝酒。而原先與他同飲的兩個朋友則買單離去。

當天下午,邱某獨自騎電動自行車回到家,據鄰居說,他已醉到不認識家門,還騎車撞上了鄰居家的門。當日17時許,剛睡醒準備出門上晚班的妻子衛女士看到丈夫一身酒氣斜躺在自家樓梯上,打著呼嚕。因害怕他發酒瘋,衛女士沒有叫醒邱某,只給他蓋上被子,出門上班了。

次日早上,衛女士下班回家,發現邱某已死亡,“我推一下他,人都硬了”。

衛女士向當地媒體記者介紹案情。本文圖片來源均為:“嘉興小新”微信公號

衛女士覺得,老公是“喝酒喝死了!”

她向法院起訴,要求請邱某吃飯的朋友史某、楊某對邱某的死亡承擔50%責任,賠償60萬元。

經海鹽縣法院一審開庭審理後作出判决,駁回衛女士的訴請。現時,因不服一審判決,她已向嘉興中院上訴。

死者生前一個中午喝了兩場酒

澎湃新聞通過海鹽法院的庭審錄影還原了事件經過。

1月20日早上,剛上完夜班的邱某,應史某邀約,幫忙上山砍竹子。這個點,在庭審上被衛女士的代理律師強調為“極度勞累的狀態”,可能導致原本酒量不錯的史某酒量下降。

“一共只砍了5根竹子,找邱某一起,主要是為了兩個人方便抬。”史某稱,當日10時20分,他為了感謝邱某,喊他一起到小飯店吃午飯,再加上另一朋友楊某,三人開了一瓶40度的一斤裝白酒,平均分了,每人三兩多。

史某在庭上表示,吃飯時,邱某狀態很正常,完全沒有異樣。他們也沒有勸酒,各喝各的。“中途我還提醒他,下午要騎電動車,少喝點。”楊某說。

約11時,飯店隔壁桌又來了7個客人,剛好是邱某認識的。這時史某這桌已吃得差不多了,邱某就端著還沒喝完的酒杯去了隔壁桌,坐下了繼續喝。

據法庭上呈現的警察筆錄,另一桌上的人說,邱某當時喝完了自己杯裏的白酒,繼續倒了這桌的白酒,但具體喝了多少,也沒人記得。

11時30分,史某、楊某先行買單離開。隔壁桌的酒局持續到約13時。結束後,邱某一個人騎著電動車回家,中途還撞上了鄰居家的門。最後他自行回到家,沒有進房間,直接醉倒睡在了樓梯上。

衛女士上夜班,下午都在房間睡覺。17時不到,她準備出門上班,才看到正在樓梯上打呼嚕的邱某。

她說,老公愛喝酒,喝多了會發酒瘋罵人,“而且他200斤重,我也拉不動,就讓他睡著了,給蓋了被子”。衛女士第二天夜班回來,發現邱某已經死亡。

被告代理律師:照看、護送責任已轉移到隔壁桌同飲者

事後,邱某屍檢的血液酒精濃度是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160毫克。法醫鑒定,邱某衣服上有嘔吐物,系窒息死亡。

法醫鑒定

“邱某回家時處於醉酒狀態,以往沒有其他疾病,說明死亡和喝酒有很明確的因果關係。而他是被史某叫去幹活、喝酒的,史某和楊某沒有對其盡照看、護送義務,應該對其死亡承擔一定責任。”衛女士的律師表示。

但史某的代理律師認為,邱某在第一桌吃飯時,沒有醉酒狀態,去隔壁桌後,即使同飲者應負照看、護送責任,這個責任也已經轉移到隔壁桌的同飲者,“難道需要史某、楊某在旁邊等著,等他們那桌吃完,再送邱某回家?”

為什麼只起訴史某、楊某?衛女士說,她根本不知道後一桌和丈夫喝酒的是誰,只能先起訴史某他們。

庭審中,法官沒有當庭作出宣判。一個月後,海鹽法院一審判決:駁回衛女士的訴請。衛女士想不通:“是史某叫他出去幹活、喝酒的,現在人死了,史某不用承擔責任?”現時衛女士已向嘉興中院上訴。

海鹽法院一審判決後,衛女士不服,已向嘉興中院上訴。”

同飲者一般按過錯責任原則判斷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因同桌飲酒造成的糾紛案件,時有發生。

今年5月,嘉興南湖一個小夥子喝酒後當晚死亡,家人把全桌人告了,要求索賠44萬元。今年初,紹興一名男子參加同學聚會喝酒後駕車出車禍死亡,家人要求27名聚餐者承擔賠償責任。

有的案件法院判同桌者無責,有的判需承擔賠償責任。如上面這起紹興的案件,法院判27名聚餐者承擔每人3150~5250元不等的賠償。

不久前,湖南省也有一起男子聚餐飲酒後死亡的案件,法院判決同桌6人共賠償近40萬元。湘西州保靖縣法院對此作出解釋,稱四種情形下,“酒友”需擔責:一是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二是強迫性勸酒;三是酒後駕車、洗澡、劇烈運動未加以勸阻;四是未將已無法自控的醉酒者安全送達。

“這類陪同飲酒賠償糾紛案件,屬於民事侵權案件,按過錯責任原則判斷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北京安理(杭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童衛華向澎湃新聞表示,首先,原告方要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死亡或受到傷害是由於與陪同飲酒的人員一起不當飲酒或過量飲酒造成的,受害人死亡或受到傷害需要與陪同人員陪同飲酒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其次,原告方要有證據證明,陪同飲酒的人員對於受害人受到傷害存在過錯。

他表示,過錯判斷一般分為兩個階段:一個階段是飲酒前和飲酒過程中,陪同飲酒的人員如果存在强行勸酒、明知或應當知道受害人因身體等原因不適合飲酒仍勸酒等行為的,則可以認定陪同飲酒對受害人不當飲酒或過量飲酒存在過錯;另一個階段是飲酒後,陪同飲酒的人員有義務對一起飲酒的人員安全承擔注意和保障義務。而在判斷賠償責任時,一般來說受害人自身和有過錯的陪同飲酒的人員都需要按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澎湃新聞

标签: 法院 海鹽縣 嘉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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