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吉林省政協委員、吉林省國際經濟貿易開發公司副總經理的喬本平,在1993年至1996年間,貪污公款841萬餘元、受賄224萬餘元、挪用公款390萬元,該案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最大的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案,2003年8月喬本平被吉林省高院終審裁定判處死刑,2004年8月31日上午被執行死刑,這也是吉林省首次對貪官適用注射死刑。
喬本平,1945年出生於吉林省梨樹縣,曾任吉信豐達經貿有限公司經理,後調入吉林省國際經濟貿易開發公司,擔任公司副總經理,並當選為吉林省政協委員。
1998年5月,喬本平因涉嫌挪用公款被逮捕。
案發後,司法機關收繳喬本平人民幣174萬餘元,美元17萬餘元,以及用9.3萬美元購買的賓士轎車、豐田轎車各一輛,價值人民幣200餘萬元的住房3套,並收繳喬本平挪用公款所購買的汽車3輛。
長春市中院審理認定:1993年至1996年間,喬本平利用擔任吉林省國際經濟貿易開發公司副總經理職務之便,先後貪污公款共計841萬餘元,受賄224萬餘元,挪用公款390萬元,分別用於其親屬做生意和本人購買股票。
2000年12月,長春市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貪污罪判處喬本平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15年,决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喬本平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2003年8月12日,吉林省高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04年8月31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喬本平被執行死刑。
喬本平曾懺悔:“我在教育子女過程中過分溺愛孩子,甚至置國法於不顧。孩子要房子,我就用公款給他買房子;孩子要做生意,我就從公款中拿錢給他。對孩子的要求,我總是百分之百滿足,完全不顧自己是不是在違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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