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錄的錄音、視頻能否成為“呈堂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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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偷錄偷拍的證據只要不侵害他人權益或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就可以作為證據。但是要成為法院認可的證據,有著諸多要求,例如要有原件供法院核對,錄音或視頻未被剪接、剪輯,前後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等等。該案中,多段錄音成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關鍵性證據。

偷錄偷拍的證據只要不侵害他人權益或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就可以作為證據。但是要成為法院認可的證據,有著諸多要求,例如要有原件(原始載體)供法院核對,錄音或視頻未被剪接、剪輯,前後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等等。

“剛剛的談話,我已經偷偷錄音了,你就等著坐牢吧!”

“你剛才是偷錄的,證據無效!”

這一電視劇中的經典“橋段”,事實上也經常發生在現實生活中。司法實踐中,經常會有案件當事人在未告知另一方的情况下,進行錄音或者錄影,並作為證據提交給法庭,但另一方往往會以該行為侵犯個人隱私為由,認為證據無效。

事實上,偷錄偷拍的證據只要不侵害他人權益或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就可以作為證據。但是要成為法院認可的證據,有著諸多要求,例如要有原件(原始載體)供法院核對,錄音或視頻未被剪接、剪輯,前後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等等。

錄音、錄影應以合法管道取得

“偷錄”這個詞,聽起來似乎具有不正當性,不過並不意味著以這種管道取證一定是非法的。

蔡某曾兩次借錢給徐某林,總金額達到25萬元,2014年5月至2017年1月5日期間,徐某林陸續向蔡某轉帳15筆款項共計120500元。

之後,因為後續還款和利息等問題,蔡某將徐某林和其妻子趙某芳共同告上了法庭。兩審敗訴後,徐某林和趙某芳又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了三审申請。

該案中,多段錄音成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關鍵性證據。原告提供的錄音顯示,趙某芳曾有過“我們夫妻也沒有說錢不給你”“欠你們這一點點錢”等言語;2017年5月31日晚,蔡某上門向徐某林催討借款時,趙某芳曾說過會還借款,錄音中趙某芳還說過“他都也有付你的利息”等。

對此趙某芳則表示,關於會還借款的話,是在特定的環境下,為平息事態而說的話,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此外,趙某芳還表示,本案錄音資料是非法證據,該錄音是蔡某採取威脅恐嚇等非法手段私下錄製的且疑點較多,該錄音證據對證明利息約定問題屬於孤證,沒有其他證據佐證。

福建省高院經審查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故偷錄偷拍的證據只要不侵害他人權益或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該視聽資料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

從案涉錄音內容來看,蔡某帶其女婿上門討債時雖存在踢門等不恰當行為,但雙方在商討還款的過程中並不存在威脅恐嚇的情形,尚不足以認定蔡某採取暴力威脅手段進行催討,更不足以推定徐某林夫婦因受到威脅和恐嚇而作出非真實意思表示。徐某林夫婦在原審庭審中對案涉錄音的真實性並未提出異議,僅主張案涉錄音證據系在其受脅迫情形下產生的,不應作為定案依據,法院不予採信。

最終,福建省高院駁回了徐某林和趙某芳的三审申請。

此外,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官網刊發的一篇理論文章,也對這一問題進行過論述。文章認為,在司法實踐中,鑒於偷偷錄音主要是在其他取證管道窮盡時的舉措,錄音內容大多是不利於被錄音者的,被錄音者往往會質疑偷偷錄音作為證據的合法性,但否認此種證據的合法性,將使當事人更難通過法律手段維權。

囙此,只要錄音行為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且錄音內容為被錄音者真實意思的表達,並與案情有關,就很有可能被認定為合法證據。

偷錄不得侵犯他人隱私

既然偷錄行為不必然違法,那麼哪些偷拍偷錄行為屬於違法取證?

對此,北京市恒都律師事務所律師渠雙平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囙此,在嚴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嚴重違背公序良俗情况下取得的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料均屬於違法取得,不會被法院認可。

比如在他人家裡安裝監聽、監視設備進行偷錄、偷拍,這種偷錄、偷拍嚴重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權,所以通過這種管道取得的視聽資料就屬於違法取得,不會被法院認可。

再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專用間諜器材。如果使用這類器材獲取的錄音錄影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也屬於違法取得。

另外,通過誘騙、欺詐、脅迫或者違反人倫道德等管道取得的錄音錄影,由於違背了公序良俗,也屬於違法取得,不會被法院認可。

而一種特殊的情形是,如果夫妻雙方產生衝突,一方在夫妻共同的居所中安裝了錄音或者攝像設備,則不屬於違法行為。

渠雙平表示,家是夫妻雙方的共同住所,雙方對住所都擁有支配權,夫妻雙方在家中的行為,對雙方而言都不屬於隱私。“夫妻之間產生衝突衝突,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家中安裝錄音錄影設備所取得的視聽資料,不存在侵犯另一方隱私權的問題,囙此,通過這種管道取得的視聽資料不違法,屬於合法證據。”

應具備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

值得關注的是,即使偷錄的行為沒有違法,也不是所有的錄音證據都能被採納。渠雙平介紹,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料要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應具備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且對方當事人無相反證據反駁。

除了取得管道必須合法外,錄音錄影內容應具有客觀真實性,未被剪接、剪輯,前後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

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九十條相關規定,對於無法與原件核對,或者存在疑點的視聽資料均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囙此,對於錄音錄影證據要有原件(原始載體)供法院核對,並且視聽資料還不能存在疑點。此外,錄音錄影內容還要與待證事實存在關聯。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繼承糾紛案件中,就涉及了錄音意思表達以及與待證事實關聯性的問題。

劉某和董某相繼去世後,兩人的三個女兒因為遺產繼承問題產生了巨大分歧,最終對簿公堂。庭審中,董某的大女兒控訴二妹、三妹欺瞞和變相虐待父母,董某三女兒甚至在母親病重期間變相隱瞞藥物的副作用,讓母親服用有毒藥物斑蝥,導致母親藥物中毒;董某二女兒和董某三女兒為了搶佔財產,還編造假遺囑欺騙父親董某和大姐等等。董某二女兒和三女兒則全部否認了大姐的指控。

案件審理過程中,董某大女兒稱父親董某生前答應贈予其50萬元人民幣,並提交了錄音,內容為其和在醫院住院的董某的若干對話。

但二妹三妹質證認為,大姐的錄音是在午夜或父親需要休息的時間錄製,每次錄音的內容都是索要錢財而非真心實意照顧父親;從對話管道來看,大姐一直在自言自語並使用較强的誘導性使父親處於錯誤認識狀態。

法院經審查認為,根據董大女兒提交的錄音,其與父親雖有對話內容,但對話內容為多個簡短片段,且董某的表述並不清楚,故在沒有其他客觀證據予以佐證的情况下,法院對董某大女兒的該項主張不予採信。

此外,董某三女兒也向法庭提供了一段三姐妹談話的錄音,來證明三姐妹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了一致。但法院審查後發現,根據錄音,三方雖對遺產的分割有過協商,但並未達成一致意見,故法院對董某三女兒的該項主張不予採信。

因董某生前與二女兒住在一起,海澱區人民法院判決現登記在母親劉某名下房屋由董某三個女兒按份共有,其中大女兒占30%的產權份額,二女兒占40%的產權份額,三女兒占30%的產權份額,並對董某名下的存款、撫恤金、喪葬費等也進行了分割。

隨後,董某大女兒提起上訴,但二審維持原判。

該案例提醒福斯,在使用合法的錄音、錄影手段取證時,除了清晰度,錄音也要充分體現當事人的證明目的,談話內容也應儘量完整而具體。

(文中涉案人物為化名)

來源:民主與法治報、法務之家、聚法案例、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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