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女子因勸架被男驢友當街打死,嫌犯兩次被鑒定為非正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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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案發半個月後,馬某才提出自己是病理性醉酒,這麼專業的名詞。”2019年9月,在黑龍江大慶市街頭,47歲的劉女士因為勸架被喝醉的男驢友用手機和水泥塊擊打頭部,並用隨身攜帶的挎包帶勒緊頸部,當街死亡。事後,行兇男子馬某兩次都被鑒定為複雜性醉酒,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現時,馬某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起訴。馬某此前因犯受賄罪獲刑,當時正處於緩刑考驗期內。

“案發半個月後,馬某才提出自己是病理性醉酒,這麼專業的名詞。”2019年9月,在黑龍江大慶市街頭,47歲的劉女士因為勸架被喝醉的男驢友用手機和水泥塊擊打頭部,並用隨身攜帶的挎包帶勒緊頸部,當街死亡。

事後,行兇男子馬某兩次都被鑒定為複雜性醉酒,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現時,馬某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起訴。馬某此前因犯受賄罪獲刑,當時正處於緩刑考驗期內。

【葉律說法】

俗話說:殺人償命,天經地義。從刑法角度來說,這句話是有局限性的,前提條件要求行兇者是一個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如果精神不正常或者未成年,就會不會被判處死刑,逃過一死。所以,本案中醉酒的馬某精神是否正常,刑事責任能力是否完全,十分關鍵。

從刑事案件的審判實踐來看,醉酒分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

生理性醉酒(普通醉酒)是指因為飲酒過多而致神經興奮甚至神志不清的情况,其不屬於精神病性精神障礙,不能將其作為精神病人看待。對於這種生理性醉酒的犯罪,法律不免除其應該承擔的刑事責任。

而病理性醉酒是指喝很少量的酒就能引起精神障礙的情况,法律通常將這類人歸在“精神病患者”的行列,這種病理性醉酒的人犯罪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除非行為人故意利用自己病理性醉酒後精神失常而犯罪)。

複雜性醉酒介於生理性醉酒與病理性醉酒之間的急性酒中毒,產生與病理性醉酒類似的症狀。

那麼馬某是否屬於複雜性醉酒呢?

複雜性醉酒的首要條件是被鑒定人在有顱腦損傷、腦炎、癲癇等腦病史的情况下發生的腦器質性損害或者是嚴重腦功能障礙。馬某於2015年被診斷為創傷後應激障礙,該病是由於交通事故、親人突然去世出現的應激相關障礙,並不屬於腦創傷,而且馬某被診斷為沒有顱腦器質性病變,腦CT正常。囙此馬某不構成複雜性醉酒。

囙此,馬某作為精神狀態正常的行為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應當承擔刑事責任,被判處死刑。

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數罪並罰的規定,决定執行的刑罰。

2017年11月,馬某曾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期5年。馬某在緩刑考驗期內,犯下故意殺人罪,應當被撤銷緩刑,把死刑和3年有期徒刑按照數罪並罰的原則,决定執行死刑。

精神病問題在可能被判處死刑的刑事犯罪案件中尤為重要,必須經過嚴格的法定程式鑒定確認,不能冤枉一個好人,也不能放過一個壞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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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嫌犯 黑龍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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