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塵4x/圖)
如果員警叔叔也有KPI,會發生什麼?
2021年9月初,據央視報導,國務院督察組在內蒙古部分地區發現,交警在道路上設定臨時檢查點,對途經的貨車逐一攔停,並以“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等理由實施處罰,而現場的司機大多都系著安全帶,並沒有罰單上列舉的違法行為。據瞭解,內蒙古自治區警察部門對各盟市警察局預防交通事故的工作情况進行考核並排名和通報,對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的次數做出最低數量要求。囙此在實際工作中,部分基層交管部門為完成罰款次數的任務,以“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等不扣分、只罰款的事由,對過往貨車司機採取“一刀切”式罰款。
上面定下處罰次數的任務,下麵就得想辦法完成。但是處罰這種事,法律上來說,得有違法行為才能查處。要是人人都遵規守法,沒得罰,那怎麼辦?看起來的一個現實答案是那就編造違法情形來罰,反正處罰的是手握權力的交警,被罰的是外地司機,他們身在外地,一般不敢跟交警較真,大多數都認倒楣交錢了事。不過,交警也算“仁慈”,編造的都是只罰款不扣分的處罰,讓司機只需要交錢,而不用付出更大的代價。
這樣的現象並不只存在於內蒙古。就在一個月前,網上曝出山西介休市交警自稱“趕任務”處罰司機的視頻。同樣,這位“趕任務”的交警開出的,也是只罰款不扣分的罰單。2020年,介休市交警部門也曾被曝趕任務罰款。視頻曝光後,介休市警察局對“執法不規範”的市交警大隊中隊負責人郭某處以黨內警告、政務記過。通報沒有說明交警要趕的“任務”是哪個部門下達的什麼任務。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任何組織不得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名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以罰款數額作為考核交通警察的標準。但是執行部門自有規避辦法:法律不讓定“罰款”名額,不讓以“罰款數額”作為考核標準,那就以處罰違法的“次數”作為名額好了。但是只要有處罰,必然伴隨著罰款。這樣的處罰名額,並不只存在於交警部門,對道路運輸有執法權的交通運輸部門,也往往存在。交警、路政部門的“罰款名額”,對常年在外地跑的卡車司機來說,是“常識”。
這些“罰款名額”背後的原因,一是某些上級部門把手段當成了目標。對道路交通來說,處罰只是手段,安全暢通才是目標。一味處罰並不能必然帶來安全暢通。正相反,為了“趕任務”而編造違法情形處罰司機,只會削弱處罰的正當性,當司機真正出現違法行為時,交警可能難以正常執法。被曝光的介休市交警說,罰一次款管三個月,三個月內不會再處罰同一輛車。那這三個月內,司機會不會有恃無恐,在介休交警管轄範圍內就可以隨意違法了?
而更重要的原因,則是“創收”。早年,一些有行政處罰權的部門存在用罰款收入彌補經費不足的問題,亂罰款現象嚴重,甚至工作人員罰款後不開票不上交而中飽私囊的事也不少見。後來,國家對行政處罰進行規範,收支兩條線,罰款收入直接進入國庫,不再經過直接處罰的部門,處罰部門無法直接染指罰款收入了。但是,很多地方的財政部門仍然會將行政罰沒款按一定比例以各種形式“返還”給處罰部門,部門又會把返還的部分根據罰款量給員工分配獎金、福利。這種把罰款與執法人員獎金、福利掛鉤的“提成”制,必然導致執法人員有動機多罰款、亂罰款。每到逢年過節,執法部門加强執法,民間都戲稱其是“為了罰款發福利”。“罰款提成”,嚴重削减了執法的正當性。
內蒙古亂罰款事件曝光後,涉事三地警方分管領導、涉事交警輔警都被停職接受檢查。但是,下達考核任務的部門和領導要承擔什麼責任?在內蒙古,是自治區公安部門下達的查處數量任務,被曝光後對亂罰款進行查處的也是自治區公安廳。查處能讓基層交警心服口服嗎?能讓廣大司機口服心服嗎?能杜絕“趕任務”的事情再次發生嗎?
對下屬機構工作情况進行考核,很有必要。但是如果考核的名額不科學,甚至是出於利益考慮,就會出現問題。給交警定處罰名額,就會出現亂罰款,給醫生定創收名額,就會有過度醫療。“罰款提成”“收入提成”,在公共部門應該徹底廢除了。
辛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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