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海南第一貪”,副廳級,斂財上千萬,渾身癱軟被執行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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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曾任海南省樂東黎族自治縣縣委書記,東方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海南省司法廳副廳長等職的戚火貴,非法斂財上千萬元,相當於東方市全市一年財政收入的六分之一,被稱為“海南第一貪”。戚火貴因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於2001年8月13日上午被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槍決。1998年4月8日,海南省紀委、監察廳對戚火貴立案調查。戚火貴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海南省高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曾任海南省樂東黎族自治縣縣委書記,東方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海南省司法廳副廳長等職的戚火貴,非法斂財上千萬元,相當於東方市全市一年財政收入的六分之一,被稱為“海南第一貪”。戚火貴因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於2001年8月13日上午被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槍決。

戚火貴,1952年3月出生,海南省儋州市人,1985年之後任海南國營西流農場場長、黨委副書記,海南省樂東黎族自治縣縣委書記。他33歲時當上了海南國營西流農場的場長,1988年被調任樂東縣,成為當時全省最年輕的縣委書記。此後,他任東方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海南省司法廳副廳長、省勞改局局長等職。

1998年4月8日,海南省紀委、監察廳對戚火貴立案調查。1998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

同年10月3日,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海南分院對戚火貴受賄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向海南中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查明:1992年下半年至1998年上半年,戚火貴利用擔任樂東縣委書記、東方市委書記兼人大常委會主任的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妻符榮英收受他人財物40次,價值人民幣187.608萬元,港幣3.5萬元;此外,他們夫妻共有的財物計人民幣1130.1316萬元、美元3.027582萬元、港幣61.377871萬元及新加坡幣、馬來西亞幣以及大量金飾品。其中有人民幣1065.53萬元、港幣61.377871萬元及其它外幣、金飾,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1998年11月4日,海南中院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戚火貴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曾任中國銀行東方支行行長的符榮英也因同樣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16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

戚火貴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戚火貴在最後陳述中說:“我希望我們在位的領導,特別是市縣的領導,從我身上吸取教訓。我的教訓就是當上領導,特別是一把手後,失去了監督……”

海南省高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戚火貴在寫給法院的認罪書中,希望政府能放他一條生路,“罰他回老家當個農民”。

他臨刑前囑咐兒子:不要偷不要搶,不屬於自己的東西一分也不能貪,不要吸毒,要自强自立,要孝敬老人。

2001年8月13日上午,渾身癱軟的戚火貴被執行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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