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佈
《關於進一步完善我省峰穀分時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完善現行峰穀分時電價政策
實施尖峰電價政策
自2021年10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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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現行峰穀分時電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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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現行實施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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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峰穀分時電價政策實施範圍維持不變,即包括大工業用戶、普通工業專用變壓器用戶,國家和省對部分用戶執行峰穀分時電價政策有專門規定的按其規定。居民用戶的峰穀分時電價政策按規定調整,居民用戶可自主選擇是否執行峰穀分時電價政策。下一步視情况將峰穀分時電價政策擴大到其他工商業用戶。
優化時段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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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統一劃分峰穀分時電價時段
高峰時段為10-12時、14-19時
低谷時段為0-8時
其餘時段為平段
拉大峰穀比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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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平谷比價從現行的1.65:1:0.5
調整為1.7: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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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尖峰電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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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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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峰電價實施範圍
與上述峰穀分時電價政策一致
不包括居民用戶
執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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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峰電價執行時間為
7月、8月和9月三個整月
以及其他月份中
日最高氣溫達到
35℃及以上的高溫天
日最高氣溫以中央電視臺一套
每晚19點新聞聯播節目天氣預報中
發佈的廣州次日最高溫度為准
次日予以實施
執行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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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峰電價每天的執行時段為
11-12時、15-17時共三個小時
尖峰電價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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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峰電價在上述峰穀分時電價的
峰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5%
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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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網公司要對峰穀分時電價(含尖峰電價)政策的收入情况單獨歸集、單獨反映,產生的盈虧在下一監管週期省級電網輸配電價核定時統籌考慮。
各地發展改革部門和電網公司要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加强政策文宣引導,確保峰穀分時電價政策平穩實施;要採取多種方式告知相關用戶並進行政策解讀,做到執行政策的用戶知悉峰穀分時電價政策的有關規定及重要作用,爭取各方理解支持。執行中發現的情况和問題,請及時報告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執行,現行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准。
深圳市峰穀分時電價政策另行製定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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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對各方的影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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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完善峰穀分時電價政策,按照維持銷售電價總水准基本穩定的原則設計,對社會總體用電成本影響較小。
對工業企業而言,由於合理拉大了峰穀電價價差,高峰時段的電價有所上調,低谷時段的電價有所下調,能够錯峰用電、在低谷時段多用電的企業用電成本會下降,在高峰時段特別是尖峰時段多用電的企業用電成本會有所上升,即需要承擔高峰和尖峰時段新增的供電成本。
考慮到部分商業用戶錯峰用電難度大,此次暫未對商業用戶實行峰穀分時電價政策。
對居民而言則總體有利,如居民用戶認為自身家庭用電符合低谷多用電、高峰少用電的情况,可選擇執行峰穀分時電價,從而减少電費支出;反之則可不選擇執行峰穀分時電價。
需要指出的是,峰穀分時電價政策的實施,可有效减少一些不必要的輸配電、發電資源投入,提升電力系統運行效率和經濟性,有利於從總體上降低全社會用電成本。
五市電價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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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南方電網95598、中國廣州發佈
編輯|卓佩儀
校對|符如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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