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和鄰居吵架,對方情緒激動“氣死”,男子是否要擔責?法院這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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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北京市房山區法院審結一起因停車吵架導致其中一方心源性猝死的索賠案。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王某對於某的死亡是否存在過錯,爭吵行為與於某死亡之間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最後,法院綜合上述認定,酌情判令由王某對於某的死亡承擔次要賠償責任,被告未盡到一般人審慎的注意義務,存在過錯,故判决吵架者應承擔5%的賠償責任,賠償死者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8.2萬餘元。

近日,北京市房山區法院審結一起因停車吵架導致其中一方心源性猝死的索賠案。

據人民法院報報導,2020年8月初,王某來到北京市房山區做生意。為了方便,他在商業街附近的社區租了一套房屋臨時居住。三天后的傍晚,因為王某將自己的中型客車停到了鄰居於某的家門口,遭到了於某的反對,並要求王某立即將其所有的中型客車挪走。王某心生不滿,認為他已經將車停放了三天,一直沒有人通知他此處禁止停車,遂與於某理論,兩人隨即發生爭執。爭吵間雙方言語激烈,後經周圍羣衆勸解,於某離開爭執的地點,回到自己房屋內。

而王某卻不想善罷甘休,又來到於某家房屋門口繼續吵嚷,且情緒十分激動,並不停用手指向屋內,經周邊羣衆勸解後離開。此後,王某又多次返回於某家門口吵嚷。半小時後,於某被發現在家中死亡。經醫院診斷,於某的死亡原因為呼吸心跳驟停,心源性猝死。

事發後,於某家屬認為王某不聽從停車管理,將中型客車停放到了於某家門口,在於某勸說其挪車時,王某對於某進行辱駡滋事,從而導致了於某的死亡,應對於某死亡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賠付,因此將王某告上法庭。

面對於某家屬的索賠主張,王某拒絕賠償,認為自己三天前才搬到該社區居住,此前與於某並不相識,更無過節,沒有侵害於某生命權的任何動機,更沒有實施毆打甚至殺害等侵害於某生命權的侵權行為,於某的死亡與其不存在因果關係,其在整個事件中不存在任何過錯,所以請求法院駁回於某家屬的所有訴訟請求。

法院向公安機關調取的錄影顯示,於某與王某因挪車問題發生爭執,畫面內雙方情緒較為激動,大約一分鐘後,於某離開爭執地回到自己房屋內。隨後,王某在於某家門口繼續吵嚷,並不停用手指向屋內,畫面顯示他情緒激動,經周邊多人勸解後離開。此後的十分鐘內,王某接連三次返回於某家門口吵嚷。

另外,於某愛人在公安機關做詢問筆錄時表示,於某十年前得過冠心病,現在好多年沒做過檢查了,但是平時身體一直很健康。事發時的目擊證人在公安機關做筆錄時表示,於某和王某爭吵時,雙方的言語都很激烈,有罵人的話,說的話都挺過激的。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王某對於某的死亡是否存在過錯,爭吵行為與於某死亡之間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首先,於某去世前曾與王某發生了爭吵,通過公安機關保存的視頻錄影及詢問筆錄可以看出,王某事發時情緒激動、言語激烈,且在於某回家後多次折返至於某房屋處進行吵鬧,其言行超過必要限度。王某雖然對於某患有心臟病的情况不知情,但應該認識到自身罵人行為明顯不當,且能判斷出於某已是年近六旬的中老年人,此種情況下王某仍多次、長時間地在於某房屋外吵鬧,未盡到一般人審慎的注意義務,存在過錯。

其次,根據醫院的診斷證明記載,於某死於心源性猝死,且發病時間與爭吵時間間隔不到一個小時,可以確認王某的過激行為導致本身患有冠心病的於某情緒不穩、病情發作,與於某的死亡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但是,王某與於某並無身體接觸,正常情况下其吵鬧行為不會導致於某發生生命危險,且二人之前並不認識,王某對於某患有冠心病的情况並不知曉,雖然言行不當存在過錯,但本身不具有侵害於某生命的故意,於某死亡的主要原因還是在於其自身疾病。且於某自知自己存在既往心臟病史應該避免情緒激動,但仍與王某爭吵,對死亡後果,於某自身存在過錯,應減輕王某的賠償責任。

最後,法院綜合上述認定,酌情判令由王某對於某的死亡承擔次要賠償責任,被告未盡到一般人審慎的注意義務,存在過錯,故判决吵架者應承擔5%的賠償責任,賠償死者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8.2萬餘元。

瀟湘晨報記者王茶茶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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