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寸管理”特大傳銷案開庭“龍鼎社區”相關骨幹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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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1年9月13日上午,法院對“頭寸管理”骨幹人員程某、劉某、邵某、潮某麗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進行了開庭審理,“海南政法”直播了這一庭審過程。被告人劉某、邵某、潮某麗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適用刑法第67條第一款之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邵某、潮某麗已退繳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現時,該案在進一步審理中。

2021年9月13日上午,法院對“頭寸管理”骨幹人員程某、劉某、邵某、潮某麗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進行了開庭審理,“海南政法”直播了這一庭審過程。

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對該案做了如下陳述。

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根據法律的規定,我們受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檢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並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現對本案證據和案件情况發表如下意見,請法庭注意。

被告人程某、劉某、邵某、潮某麗以虛擬幣炒作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虛擬幣的管道獲取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的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法律依據,並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情節嚴重,此等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4條之一、第25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且系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劉某、邵某、潮某麗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適用刑法第67條第一款之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被告人程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7條第三款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邵某、潮某麗已退繳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

隨著互聯網科技的廣泛應用,各類新型網路行銷管道被廣泛運用,傳銷組織的在手段上借助了互聯網不斷翻新,打著虛擬幣炒作的旂號從事傳銷活動,變相收取入門費,設定獲利機制,激勵會員發展下線,上線從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下線的銷售業績中計酬或者以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酬或者返利。

在審查起訴階段,多名被告人均表示對自己的行為感到懊悔,希望通過今天的庭審,四名被告人能切實反思自己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危害性,在今後的生活中做一名合法經營的守法公民。

現時,該案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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