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李賢誠
9月10日晚,江蘇東海縣警方發佈通報稱,9月9日,東海縣一中專學校學生平某因瑣事與同學張某在宿舍內發生糾紛,後平某對張某進行毆打,張某倒地昏迷,經搶救無效死亡。11日下午,遇害者的母親馬女士告訴極目新聞記者,現時她正在和校方、打人孩子的父母等方面溝通處理此事。有律師表示,毆打他人的學生已經15歲,且屬於因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應當負刑事責任。
9月10日晚東海警方通報
9月10日下午,網傳江蘇連雲港東海中專學校一學生在校被同學毆打致死。孩子母親在網絡上發文稱,兒子張某9月5日報到入學,僅四天后,孩子就在校被同學毆打致死。
9月10日死者家長爆料
9月10日晚,江蘇東海縣警方發佈通報稱:9月9日13時53分,東海縣警察局110報警服務台接報警稱:東海縣中等專業學校有2名學生打架,其中1人受傷。接警後,警方迅速派員趕赴現場處置,會同120急救人員將傷者張某(男,15歲,學生)送往醫院救治,同時將犯罪嫌疑人平某(男,15歲,學生)控制。
經查,當日13時40分許,平某因瑣事與同學張某在宿舍內發生糾紛,後平某對張某進行毆打,張某倒地昏迷,經搶救無效死亡。現時,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9月11日下午,極目新聞記者聯系上身亡學生的母親馬女士,她表示,現時她正在和校方、打人孩子的父母等方面溝通處理此事,暫時不便接受採訪。
對於此案,北京大成(武漢)律師事務所柴欣律師表示,依據《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一般負刑事責任的年齡為16周歲以上,但是如果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强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也應當負刑事責任。本案中毆打他人的學生平某已經15歲,且屬於因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應當負刑事責任。
“針對民事賠償部分,因平某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不需要賠償,但其父母作為監護人,未妥善履行監護職責,需要承擔對受害人家屬進行民事賠償的法律責任。”柴欣律師說。
他還提到,本案中,受害人家屬主要向平某父母主張民事賠償責任,但學生在學校發生打架事件,若學校沒有及時制止,未盡合理監管職責,對此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學校與侵權行為人不構成共同侵權,學校與侵權行為人的監護人不承擔連帶責任,而應根據學校與侵權行為人的過錯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承擔按份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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