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冤者”吳春紅申請追責25人其中一名法官一個月前已落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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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重獲自由17個月之後,河南“蒙冤者”吳春紅通過郵寄管道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河南省人民檢察院等部門提交《刑事冤錯案件司法工作人員追責控告書》,請求對25名原辦案人員立案偵查並追究相應責任。記者注意到,在吳春紅控告的12名商丘中院法官中,有一人已於近日被紀委監委立案調查。

封面新聞記者代睿

重獲自由17個月之後,河南“蒙冤者”吳春紅通過郵寄管道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河南省人民檢察院等部門提交《刑事冤錯案件司法工作人員追責控告書》,請求對25名原辦案人員立案偵查並追究相應責任。

9月7日,封面新聞記者從吳春紅兒子吳雲磊處獲悉,當日上午,控告書已郵寄。吳春紅原本希望自己親自到有關部門提交控告書,但受河南商丘等地疫情影響,最終決定通過郵寄管道提交。

吳春紅與家人。家屬供圖

失去自由十五年後獲無罪吳春紅請求追責25人

“吳春紅案”又稱“河南商丘投毒殺人案”,當事人吳春紅因被認定為毒殺同村兒童的兇手而入獄,失去自由超過1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做出指令三审决定後,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4月三审改判吳春紅無罪。同年,“吳春紅案”被寫入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記者從吳雲磊處獲得的追責控告書中瞭解到,吳春紅請求追責25名原辦案人員,包括9名原河南省民權縣警察局偵查人員,1名商丘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12名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以及3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

記者注意到,在吳春紅控告的12名商丘中院法官中,有一人已於近日被紀委監委立案調查。7月28日,河南省紀委監委網站發佈消息,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委會委員、三級高級法官趙宇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現時正接受安陽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趙宇明曾任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委會委員並在該院多個審判庭擔任庭長職務,在吳春紅案中,趙宇明曾任該案第二次發回重審後的一審審判長。不過,吳春紅對記者表示,由於時間久遠,他對趙宇明已經沒有什麼印象,在趙被查之前,商丘有關部門也未向其詢問過情况。

今年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在做最高檢工作報告時指出,對近年來已糾正重大錯案逐一啟動問責程式。糾錯不能止於國家賠償,追責必須落到責任主體。

河南省紀委監委網站顯示,除趙宇明之外,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趙雲光、原調研員田秀蘭也先後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商丘中院多名法官被查是否與“吳春紅案”有關?記者注意到,現時,該院網站並未對有關情况進行披露。封面新聞記者多次撥打商丘中院文宣部門電話,但始終無人接聽。

河南省商丘市紀委監委網站公佈趙宇明被查消息

案件歷經多次發回重審吳春紅申請對其中三名法官從輕追責

封面新聞此前曾對吳春紅案進行持續跟蹤報導,該案在審理階段,商丘中院四次做出有罪判决,其中三次被河南高院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三审決定書顯示:2005年6月,商丘中院認定吳春紅故意殺人罪成立,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同年12月,河南高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06年6月,商丘中院再次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吳春紅死緩。同年12月,河南高院再次發回重審;2007年7月,商丘中院第三次判處吳春紅死緩,河南高院再次發回重審;2008年10月,商丘中院第四次就吳春紅案進行判决,判處其無期徒刑,河南高院於次年7月維持原判。

吳春紅在控告書中稱,一個無罪證據如此之多的案子經歷了一審、二審、三次發回重審的一審、二審,這期間共有二十四比特法官經手案件,遺憾的是最終沒有給他一個公正的審判。

對於將案件發回重審的9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吳春紅在控告書中稱,由於他們將案件發回重審,他不追究這九比特法官的責任。對於最終維持無期徒行判决的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他希望追責可以從輕,但是對於商丘中院十二比特法官,他申請嚴厲追責。

“本案造成了本人被羈押5611天的嚴重後果,也直接導致了本人全身的疾病,尤其是眼疾和皮膚病非常嚴重需要長期手術治療”。吳春紅在控告書中表示,該案的錯判使他正常家庭生活受到影響,給他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在這十六年期間,他的兒女的學業無法完成,沒有父母關愛造成孩子成長過程中心靈上的缺失是無法挽回的。他自2004年被抓後一定頂著“殺人犯”的罪名,這導致他及家屬在社會生活中背負著巨大的壓力。

吳春紅稱,在宣判無罪之後,他對於社會日新月异的變化顯得無所適從,這也導致他在就業時非常被動,選擇非常少,對於他來說適應社會也是非常困難的。案件給他造成了經濟和精神損失是無法估量的,這段缺失的家庭生活也是無法彌補的。

吳春紅案獲得314萬元國家賠償覆議提高精神損害撫慰金52萬

追責之前,吳春紅已經獲得了314萬元的國家賠償。2020年6月2日,吳春紅向河南高院申請國家賠償,共計1872萬餘元。8月6日,河南高院作出賠償决定,决定賠償吳春紅262萬餘元並向其賠禮道歉。8月13日,吳春紅以賠償金額過低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國家賠償覆議申請書,申請金額仍為1872萬餘元。

在吳春紅國家賠償案覆議期間,最高人民法院新司法解釋出臺。2021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解釋,第八條明確規定,致人精神損害,後果特別嚴重,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應當在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50%以上酌定。吳春紅的代理律師李長青認為,這為吳春紅國家賠償金額的提高提供了更為明確的法律依據。

4月27日,經最高人民法院覆議决定,吳春紅國家賠償金額從262萬餘元提高到314萬餘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從68萬元提高到120萬元,占自由賠償金比例從約35%提升至約62%。

封面新聞記者瞭解到,吳春紅國家賠償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後,首個按照“後果特別嚴重,精神損害撫慰金可以在人身自由賠償金50%以上酌定”作出賠償决定的重大冤錯案件。

李長青介紹,在此案覆議期間,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曾多次與吳春紅及代理律師溝通。對此前河南高院作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占人身自由賠償金35%的賠償决定,李長青認為,對吳春紅這樣被羈押16年之久,回歸社會困難重重,家庭也遭遇嚴重變故的案件,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突破35%的比例限制。

吳春紅在得知覆議决定後對記者表示,他對賠償金額滿意,國家賠償金下來之後,他將把年久失修的房子重新翻修一下,接著找一份工作,“補貼一點家裡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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