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報記者金艾琳/文圖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發佈《關於契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該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共分為三個方面的內容,重點解决了當前不動產交易登記辦稅中存在的規定不甚明確、操作不甚規範的問題。
【契稅應在依法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前繳納】
《公告》第一條主要明確了契稅申報期限和稅率適用問題。《公告》顯示,全省契稅申報繳納期限為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除另有規定外,契稅具體適用稅率按照納稅義務發生時的規定執行。
其中,有兩個點需要明確。首先,自2021年9月1日起,河南省土地、房屋權屬轉移,不論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簽訂在何時,均在依法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
其次,在稅率適用上,則需要按照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即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簽訂時間確定。除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和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等適用稅收優惠稅率外,合同簽訂在2021年9月1日以前的,住房權屬轉移契稅適用稅率為4%;合同簽訂在2021年9月1日及以後的,住房權屬轉移適用稅率為3%。其他房屋和土地權屬轉移契稅適用稅率為4%。
【納稅人可持生效法律文書等資料申報繳納契稅】
《公告》第二條提到,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构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察機關出具的監察文書等因素,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納稅人可持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察文書等原件及相關資料申報繳納契稅,負責契稅徵收的稅務機關應當予以受理和辦理。
這種情況也早有相關公告規定。河南商報記者發現,《關於契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67號)其中一條規定,根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納稅人不能取得銷售不動產發票的,可持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原件及相關材料辦理契稅納稅申報,稅務機關應予受理。
《關於契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67號)就不同情形下納稅人申報時應提供的資料及稅務機關的受理條件提出了要求。其中的一類情形是,根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發生的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契稅納稅人不能取得銷售不動產發票的情形,比如原產權人已失踪、死亡或者拒不執行等。對此類情形,此公告規定,納稅人可持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原件及相關材料辦理契稅納稅申報,稅務機關應予受理。
【法拍房稅費常見的“一攬子”做法或失效】
《公告》第三條規定,因網絡司法拍賣本身形成的契稅,應當依照相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相應主體承擔和申報繳納;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法律原則和案件實際情況確定的主體承擔和申報繳納。
也就是說,在房地產司法拍賣中,拍賣人和買受人依照相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分別承擔並申報繳納自己應納的稅款。不再簡單地按照拍賣公告中要求買受人概括承擔全部稅費的要約邀請,要求買受人繳納不應由其承擔的稅費,不得限制買受人申報繳納契稅。
業內人士告訴河南商報記者,之前在房地產司法拍賣所產生的契稅由誰繳納規定的不太清楚,大的原則是買受人來承擔契稅,一些公告規定沒有明確稅費承擔時,需要法院等相關部門進行裁定。
河南商報記者查閱相關資料發現,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幹問題的規定》的第30條明確,因網絡司法拍賣本身形成的稅費,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相應主體承擔;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法律原則和案件實際情況確定稅費承擔的相關主體、數額。
這在一定程度上證明,從2016年開始,網絡司法拍賣的稅費問題有了相對明確的規定。那麼,稅費由買受人承擔的“一攬子”現象如今是否存在?
河南商報記者在阿裡拍賣平臺上發現了一套位於鄭州市管城回族區紫荊山南路的司法拍賣房產,在8月20日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公佈的網絡司法拍賣須知的第13條規定,標的物轉讓登記手續由買受人自行辦理,交易過程中,所產生的稅費以及按照法律、法規所應繳納的一切費用均由買受人承擔。
位於新鄭市中華北路的一處司法拍賣房產,新鄭市人民法院的《網絡司法變賣須知》則是這樣規定:標的物轉讓登記手續由買受人自行辦理,交易過程中產生稅費依照稅法等相關費用自理。
“等於說(公告)更明確了(契稅相應的承擔主體和解决措施),法拍房確實有一定優惠,但在享受這些優惠時,也要考慮相應的一些稅費承擔。”河南中興稅務師事務所專案經理朱惠惠告訴河南商報記者,比如一些類別的過戶,是要求拿著契稅的完稅證明才能完成過戶。也就是說,在看到房屋優惠的情况下,買受人要搞清楚契稅的“承受方”。
編輯:劉夢鴿張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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