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對保險並沒有什麼好印象,認為購買保險時,說這也保那也保,結果真出了事,卻這也不保那也不保,讓人氣憤。不過這世上,的確存在有騙保的情况,囙此保險公司謹慎一些,也是能够理解的。
而根據我國保險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外,不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規定行為之一,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
但如果保險公司應當理賠但拒絕賠償,那麼也是可以走法律途徑解决。
2019年1月31日晚,擔任某工地包工頭的金某駕駛車輛進入某服務區休息,卻不幸喪生,經警方調查發現,金某的車後座放著(有毒氣體)標準氣罐一個,氣壓顯示為0,但車輛的發動機還處在發動的狀態。警方最終是排除了他殺的可能性,金某系一氧化碳中毒身亡。
金某已逝,其家屬自然是難過的,認為是車輛的發動機以及空調等原因產生大量一氧化碳致使金某中毒,是一場意外。囙此通知了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要求保險公司按照約定賠付200萬元。
在幾年前,金某給自己投保了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間為30年,保額為20萬元。但保險公司經核查後認為金某是自殺,囙此拒絕賠付。而對於保險公司的說辭,金某的家屬便不能接受,金某家屬認為,不能因為排除了他殺,便認為金某是自殺,更何况金某生前並沒有遇到重大挫折,不具有自殺的理由,保險公司理當按約定賠償。
隨後,金某的家屬把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那麼保險公司應不應該賠償?
其實重點就在於保險公司有沒有證據能够金某的死為自殺。雖然保險公司主張金某生前欠有巨額債務,故而“自殺騙保”,但法院審理後發現,並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金某無力償還債務,保險公司所設想的被保人自殺騙保的動機不成立。
在本案中,儘管金某的車上存放有毒氣罐,但氣壓閥錶顯示氣壓為0,意味著罐內已經沒有氣體,那麼有毒氣罐內是否含有一氧化碳,得不到證明;罐內是否一開始就沒氣,還是金某為“自殺”把放完了,並沒有證據能够證明。
另外金某攜帶有毒氣體,究竟是出於何種目的,到底是工作需要還是想要攜帶,也已經無法證實。囙此不能完全說金某一氧化碳中毒身亡為自殺。按照科學的解釋,發動機怠速空轉時,汽油不充分的燃燒的確是會釋放出大量的一氧化碳廢氣,囙此金某家屬的猜測具有一定的科學依據。
最終法院作出判决,按照保險條約,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為駕駛員駕駛自駕車時遭受意外傷害,並因該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或全殘,保險公司應按照基本保額的10倍給付自駕車身故或者全殘保險金。保險公司應當向金某家屬支付保險賠付200萬元。
類似的案件也發生過不少,囙此我們更要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以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事實上,警方介入調查後,死者系意外身亡、自殺還是他殺,都會有一個結果,如果真有證據證明死者系自殺騙保,保險公司肯定是不放過的。
而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四十四條,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契约,自契约成立或者契约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實際上,在多數情况下,為了避免死者“騙保”,保險公司也更樂意通過法律的途徑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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