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寧市湟中區人民檢察院辦結一起涉嫌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罪的刑附民公益訴訟案件,兩名被告人在海北藏族自治州門源回族自治縣、海東市互助土族自治縣、西寧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湟中區李家山鎮等地通過熱成像儀、彈弓非法獵捕野生鳥類,共查處野雞57只,野兔1只,鴿子1只。
經司法鑒定,野雞(學名雉雞)屬於具有重要生態、科學和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每只雉雞的基準價值為300元,57只共17100元。接到該線索後,湟中區檢察院第二檢察部迅速介入,經過詳細的案件審查,决定對該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人承擔生態資源受損費17100元,並在市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經湟中區人民法院審理,根據《刑法》三百四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認定二被告人的行為構成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民事公益訴訟部分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一致,二被告人已繳納生態資源受損費17100元。
該案件是湟中區人民檢察院蓮花湖珍稀鳥類棲息地檢察公益訴訟保護站成立後辦理的第一件保護野生鳥類公益訴訟案,也是湟中區檢察院充分發揮檢察公益訴訟監督職能,保護生物多樣性的體現。
來源/青海普法、湟中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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